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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范文第1篇

1、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民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4、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二:

致xxx水务局:

由我公司承建安县《xxxxxxxxxxx》项目现已完工,已于XX年9月底通过安县主管部门自检验收。

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在完成该项目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如果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相关纠纷及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均与业主单位(xxx水务局)无关。

xxxxxxx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三: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 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 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三、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民工工资范文第2篇

一“民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农民进城务工被习惯性地称为“民工”,但这只是“习惯”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因此“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论文百事通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归的,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先前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所以,《劳动法》只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关“而不因人的身份”尤其是人的先前身份有关。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身份的差异。此后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明确和强调这一基本原则。如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6的复函》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把民工的劳动解释为“劳务”而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演变为民事关系中劳务者相对于发包方的平等主体,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演变为民法对劳务偿付的普通债务,进而由民工自行承担收款风险、诉讼成本,用自己本来用来维持生计的劳动所得被迫去支付维权费用,以致于在《劳动法》实施已近10年的今天,我们还不得不反复讲述把民工纳入《劳动法》范畴的老话①

二民工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

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不能得到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现实的严酷性还在于,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无论是劳动者本人的穿衣吃饭、看病住房,还是家人的养老、上学都指望着它。所以,劳动者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劳动者工资的占有就如同对公民其他财产权的侵犯一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工资无着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成为一些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立法均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来规范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理由。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工资公约》要求: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工人,禁止雇主以任何方式限制工人支配自己工资的自由。工资应定期支付、在雇用合同终结时,全部应付工资的最终结算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定来进行。当企业倒闭或清算时,工人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在分割资产前支付。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规定: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需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伴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还。优先权至少应包括: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工资所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工人在雇主破产或本人雇佣关系终止前一段规定时间内因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而拥有的债权;工人因雇佣关系的终止而应得到的遣散金。②为保障工资支付的有效性和支付后的安全,立法还对工资支付地点进行了专门规定,如规定工资支付地应为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不应在可能诱使劳动者花销的场所支付工资,如娱乐场所、旅馆酒店或购物中心等。③

三、劳动报酬是劳动过程的报酬

在《保护工资公约》中对工资有一个经典的定义:“工资”是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劳动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用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这一定义表明,工资或者产生于已经完成的劳动,或者产生于将要完成的劳动,由雇主依法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或者收入。换言之,工资是与劳动相联系的,论这一劳动是过去时还是将来时。

“工资”的法定名称是“劳动报酬”。在劳动中,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也同时产生了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受雇佣的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不是追求劳动成果或者结果,劳动所形成的结果是归用人单位或雇主所有的,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者经营利润与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通过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获取其投资和经营利润,实现资本的增殖和扩充。资本的增殖或者说雇主赚取的利润是不与劳动者分享的,甚至那些作为劳动成果表现形态的产品是否能够兑现为货币都与劳动者无关。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正如生产中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一样,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都不可能以自己利润实现中的困惑而拒付生产中已经发生的水电费。同理,任何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即便是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劳动者的工资也是必须支付的。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以自己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产品销售款为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或雇主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经销商的销售款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于其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从事实上看,用人单位或雇主得到的工程款、销售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与此相伴随的收款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经营风险。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的,当然也不必承担其经营风险。

与此相关的还有所谓“债务链”,即建筑队或者包工头未支付民工工资是因为这些建筑企业本身就被拖欠了工程款。④这里需要明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靠什么来支付民工的工资?是应当依靠自身业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还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合乎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答案只能是前者。法律要求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在设立之初就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其中包括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能力。否则,该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使用劳动者。如果我们允许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使用劳动者,必须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去赚取包括劳动者工资在内的经营收益,则不仅有悖于法律

,也有违于常理。这种“空手道”的实质是把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经营成本强加在劳动者身上,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全部交由劳动者来承担,以对劳动力的无成本无风险的使用来获取经营利润。联系到近年来民工工资在“工程款”中所占比例仅为10%左右的事实,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以此作为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就更不成为理由了。

还有一个“包工头”的问题。包工头似乎具有令人同情的成份,但需要明确的依然是包工头的主体资格,即如果包工头是具有合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则包工头自身就应当具备支付民工工资的能力。无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是以经营者还是以包工头的方式出现,都不允许以“空手道”方式直接经营劳动力,不允许以劳动者自身承担劳动力使用风险来从中获利,包工头并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的资格。发包方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是无效和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就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四、制裁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手段

在对拖欠工资的认定上,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界定“拖欠”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1个月,当月工资未按时发放即为拖欠;工资必须足额发放,不足部分也为拖欠。所以,对工资拖欠的追偿和制裁应当是一种日常,而不是到年底才进行运动式的突击。拖欠工资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在对拖欠工资的追偿上,应当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向动监察部门举报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劳动监察规定》第8条关于劳动监察的内容就有“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也规定地方各级劳动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待室,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行政机关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也是追偿工资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应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判。在司法环节,凡涉及到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民工完全可以享受及时审理、先予执行、免费受理、司法援助等优惠政策。新晨

向主管部门举报也是可以运用的方式。政府可以依据举报对违法企业予以制裁。如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建筑企业恶意欠付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北京建筑市场。

应当看到,我国法律对于拖欠民工工资的制裁仍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一方面是对工资拖欠的追偿仅限于对拖欠额度的补发上,甚至连补发都难以足额,而如果追偿成本、拖欠利息、拖欠造成民工的损失等在事实上都得不到救济,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鼓励拖欠。另外,可以运用刑罚制裁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人,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这方面,新加坡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参考与借鉴。新加坡法律规定:雇主以预付为由,对工资做出利息之类的扣除或者在工作地点向劳动者出售商品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年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克扣劳动者工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6个月以下徒刑,且可两者并处。⑤(原载于《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注释:

①康劲:务工论影响的法院追薪能持续多久?,.2003年12月4日。

②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③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33页。

民工工资范文第3篇

一、深入分析把握当前劳资关系的新态势新特点,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协调劳资关系

当前,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围绕企业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争议、纠纷不断增多,劳资纠纷呈现由个别企业、个别行为向部分企业、发展的态势。一些产业层次较低、管理水平较低、业主素质不高的中小企业,不是致力于加强管理、加快技术进步,而是依靠损害环境、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恶劣行为来牟利,甚至一走了之以逃避债务或者卷走打工者的血汗钱。这些行为都加剧了劳资矛盾和纠纷,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解决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提高行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并加大了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各级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的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清欠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当前,各级各部门还要继续认真研究劳动关系运行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把握动态趋势和工作特点,着眼于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决破除各种狭隘的、急功近利的观念,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各种劳资矛盾,着眼于形成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协调好双方利益的一系列法规、政策等制度性框架,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从而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抓好预防机制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解决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工资清欠的专项检查工作,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从制度入手,抓源头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的、无证照用工主体的监管,坚决清理“地下黑工”等非法用工行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二是要狠抓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是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凭证。要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合同意识,制订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样本,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三是要加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关系在较高层面上进行调控的一种有效形式。工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要转变观念,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加快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行业、区域等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引导劳资双方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资支付办法,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四是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从建设领域来看,这项制度的推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在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推行该项制度。五是要建立劳资纠纷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尽快安排相应的欠薪突发事件处置应急资金,主要用于被欠薪职工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三、抓好保障机制建设,依法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一是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特别是要加快建立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网络,要进一步研究队伍建设、人员配备标准等方面工作,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短缺、人员不足问题。要处理好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其他劳动管理人员的关系,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执法为民,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方面要教育劳动者依法维权,坚决反对采用过激的行为甚至暴力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教育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要让他们知道,克扣拖欠农民工养家糊口的工资,天理难容,国法不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企业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抓好联动机制建设,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群众组织、中介组织、行业、企业协会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既要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曝光,更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正面典型的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建设,按照“信用**”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工作。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的支持,企业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得到发展,获益的也是业主和职工。协调处理好企业的劳资关系,需要企业主和广大企业员工的联动配合。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家,肯定也是善待员工的企业家,他们会积极采取措施与职工结成利益共同体。“风物长宜放眼量”,希望每一家企业、每一位企业主都能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企业员工对企业遇到的短期的、临时性的生产困难予以充分理解和支持,帮助企业主共渡难关。

民工工资范文第4篇

近一段时期以来,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人数不断增加。为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经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组织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各县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各县要督促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等,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二是各县开展执法检查(年11月25日至年12月10日)。各县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用人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各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辖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

三是政府组织督查(年12月25日至年1月10日)。政府组织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县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今年下半年以来,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上访事件明显增加,甚至出现了个别底层包工头逃付工资现象,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会更加复杂,任务会更加艰巨。年元旦、春节已经临近,大量农民工将集中返乡,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又成为当务之急,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年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人民政府成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保证执法检查效果。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的监督,防止出现包工头逃付工资的恶性事件。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全力做好本县范围内清欠追薪工作。劳动保障、建设、公安、交通、工会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检查工作,按照《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依法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掌握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招标投标资格、建议省建设厅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交通部门要积极主动组织清理公路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发改委、财政、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民工工资范文第5篇

农民工资资纳税比例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来缴税的,根据个税法超过5000元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比例根据收入的不同缴税比例也不同,从3%到45%不等。

交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例如:交纳海关税,就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人依据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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