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工医保论文

民工医保论文

民工医保论文

民工医保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0引言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覆盖对象是农民。

1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缴费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医疗保险待遇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2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3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4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发展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流动于不同城市间,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第四种模式是,建立一种全面统筹的,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险模式相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模式的有机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统筹城乡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指明了方向。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应该选择能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转化中实现三大系统间关系互动和演化均衡。根据分析得出,这种模式应该是第四种模式,即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障模式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这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它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侯文若.社会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版.

民工医保论文范文第2篇

该问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照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丧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否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避免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出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同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反之,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回乡耕种的季节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不停转换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斥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式。在这些地方,既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三)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天津市的规定不同,《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筹资模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本人、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甚至当地政府都有重大的影响,为避免各地在此问题上的差异,有必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四、将部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

纵观各地所建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不难发现,有些地方往往根据职业特点对农民工进行不同的分类,并将从事特定职业的农民工排除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型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显然,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农民工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农民工除职业不同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区别,他们在务工期间与其他农民工一样面临各种疾病风险。也许将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工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务工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排除在外是因为家政服务具有临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但是,如果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工不能或没有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从事家政的农民工将提供家政服务作为他们的长期职业,那么,将上述两类农民工排除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之外,就是对他们的一种歧视和不公。

此外,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时,基本上都将农民工的家属排除在外,这一做法也不尽合理。研究表明,新一代农民工存在许多不同于老一代农民工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农民工常常携妻带子举家外出,而不再是自己外出务工而让家属和孩子留守。然而,跟随农民工外出的家属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劳动,而主要是为了照顾丈夫和孩子。在现阶段,这些人往往享受不到任何医疗保障。这是因为;第一,由于已经举家外出,这些人一般不愿意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第二,由于她们不具有城市户籍,因而无法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由于她们没有和用人单位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无法参加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第四,由于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她们又不可能参加任何商业性的医疗保险。然而,恶劣的居住条件、贫乏的卫生知识、独特的生理特征,使她们更容易受到各种疾病的侵害,而一旦患病,必将因为缺乏任何医疗保障而使本人和家庭面临极大的风险。因此,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时,应尽可能地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将农民工家属纳入进来,以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

民工医保论文范文第3篇

文/毕艳秋郜亮

【摘要】农民工的工作状况决定了他们是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需要医疗保险来保障他们的利益。国外在医疗保险理论、医疗保险需求与供给、医疗保险收入弹性方面可供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借鉴的有三大模式。国内对农民工医疗保险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现状、问题及原因、解决对策三个领域。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综述

【基金项目】本文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乌市外来农民工异地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与分析”的阶段性成果,由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毕艳秋、郜亮,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由于没有城乡二元户籍体系,所以不存在农民工这一说法。20世纪后期,一些东欧国家的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工业化劳动大军中几乎有一半来自农民,印度、德国、巴西等国在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现象。纵观国外对于医疗保险的理论研究,基本集中在基本理论、需求与供给以及医疗保险收入弹性研究三个方面。

(一)医疗保险基本理论研究

John.Maynard.Keynes(1936)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率先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理论”。之后,KennethJ.Arrow(1963)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的福利经济学》,奠基了健康经济学基础,也为Keynes的国家主办医疗保险和提供医疗服务提供了理论支持。Pauly.M.V(1968)通过研究道德风险对医疗保险的影响,提出应该建立一种由政府和患者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并建立保险起付和保险免赔标准的制度,该思想为医疗保险支付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医疗保险需求与供给研究

Evans.R.G(1974)研究了病人与医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认知差异,认为医疗保险需求是一种由供给方医生诱导产生的需求,政府应该建立相关机制对医生行为进行约束进而保护病人的利益。Grossman(1972)提出健康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和“健康存量”,他认为“健康”这种特殊消费品会随年龄的增大而贬值,因为发生疾病而损失,但通过医疗保险可帮助其得到恢复。他研究了健康这种特殊消费品的需求曲线,建立了健康消费品的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在Grossman的理论基础上,ActonJ.P(1975)和NathansonC.A(1977)分别分析了性别等非经济因素对医疗保险需求的影响,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需求模型。

(三)医疗保险收入弹性研究

Newhouuse.J.P(1977)分析了医疗保险消费对收入的弹性,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医疗保险消费对收入的弹性大于1,因此他认为应该将医疗保险消费视为奢侈品。而ParkinD.M(1987)以相似的数据为研究基础,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Milne.R&Molana.H(1991)通过实证分析,同样得出了医疗保险消费对收入的弹性大于1的结论,但考虑到医疗保险消费品与其他类型消费品相对价格变化因素,所以认为医疗保险消费对收入的弹性应该在1左右,相对价格显著上升是导致这种过高弹性产生的因素。Saez.M&Murillo.C(1994)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消费进行研究,发现中低层次人群的医疗保健消费与其收入的弹性成反比,层次越低,弹性就越大,而高层次的医疗保健消费对收入的弹性会因不同人群和不同服务类型而相差悬殊。

二、国外医疗保障模式

(一)免费医疗保障模式

免费医疗保障模式又称国家医疗保障模式,是指医疗保障资金全部由国家来承担,政府通过预算方式将医疗保障基金划拨给有关部门或医院,医疗保障对象在看病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实行这种医疗模式要求医院由国家开办,医疗健康服务由政府提供。目前,加拿大、英国、瑞典、丹麦等国家实行的医疗保障制度都属于这种模式。

(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指的是以社会保险为组织形式,由国家向医疗保障对象提供所需要的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险中,资金由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共同分担,其中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相对较少。日本、韩国、法国实行的就是这种保险模式。其中,法国是实行这种医疗保险制度的典范,它的医疗保险制度曾被世界卫生组织列入“最佳制度”行列。法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很完善,考虑到了个人的特殊情况,保证了国人不分城乡、贫富以及是否就业都能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

(三)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是指按照市场原则将医疗保险当作一种商品,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以及参保者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一般情况下政府财政不进行补贴或出资,但根据其是否盈利享受不同税收,非赢利性的在税收上享受优惠,而盈利性的不享受。在实行这种保险模式的国家中,美国最具代表性。

三、国内研究概况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1.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李慧等(2011)指出,绝大部分农民工未参加甚至不知道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参保意识不强,绝大多数受访对象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张建霞(2012)指出,现行的社会保障存在有效供给不足,保障不充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效果差等问题。

2.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成因。国内学者认为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外部因素有户籍制度(许经勇,2011),城镇化、工业化(何平,汪泽英,2010),城乡二元结构(张恩泽,2008;杨影,孙明慧,2011),土地制度(汪阳红,2011)等。谢小青,冯桂林(2009)认为农民工受到流入地政府和居民的歧视,其内部因素则是农民工的流动性(高岩,2011),农民工自身观念障碍(郭青,2011)等。

3.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理论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具有广泛共识。赵若彤(2011)认为,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王珏叶(2012)认为建立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及解决对策。目前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存在较大的分歧,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为大家所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张启春,2003);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专门建立农民工单独的社会保障体系(李迎生,2003);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杨立雄,2004)。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研究

1.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及存在问题。在农民工健康状况方面,目前的研究成果有一定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的年龄层次决定了农民工主体为青壮年,大部分体质较好,健康状况较好(梁维萍等2008)。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相对恶劣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健康意识差等原因,农民工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具有较高的疾病风险(姜晓兵2008)。在农民工就医行为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工存在着较大的疾病风险,原因在于农民工的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不高。而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不高则是由于农民工医疗服务购买能力低。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十分普遍(常友善,张瑶,2011)。就农民工的参保状况,根据数年来学者们对农民参保情况的调查,农民工参保率偏低,截止到2009年农民工的参保情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张国英,吴少龙,2012)。

2.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成因。国内学者结合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实际运作,从户籍制度的限制(高金登、李林太,2004),农民工流动性灵活性特征(魏洁、周绿林,2010),政府执行力不强(房莉杰,2006;彭兴庭,2007),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姜晓兵,2008),农民工医疗保险意识弱(王岚,赫宝祺,2006)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从国内学者对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成因的分析可以发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来看,缺乏保险意识、流动性的工作性质是其参保意愿低和参保难度大的主要原因;其次,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管理成本过高造成了企业主动投保的意愿和能力不强;再次,从政府政策角度来看,户籍制度的障碍、监督不到位、配套制度不健全、责任意识较薄弱是导致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效建立的原因。

3.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解决对策。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解决对策的研究,因为研究角度、关注点的不同,我国学术界还存在很多争论和分歧,并未形成一致意见。杨福忠,兰建勇,窦竹君(2004)等认为,保障农民工权益首先需要解决有关部门的“不作为”问题。龚万琼(2006)提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分别参保的方式。曹笑辉、孙淑云(2008)认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应该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邹超(2009)认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需要政府、医院、单位、农民工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胡务(2006)认为应将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起来。邵念,陈爱云(2011)认为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突破户籍制度限制,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曾益、孙莉(2012)提出了分步解决的方案,即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构建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Ross Macky.Social Protection through Social Assistance[J].SocialSeeudty at the Dawn of the 21 stcentury,2001.

[2]John B.Williamson,Catherine Deitelbaum,Social security reform:Does partial privatization make sense for China? JouFilal of Aging Studies,2005.

[3]Li.L.Family insurance or social insurance:Policy options for China&acute;ssocial security reform.Intemational Journ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1999.

[4]P.M.Wright.Desegretating HRM:A review and synthesis of microand macro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research[J].Journal of Management,2002,(3).

[5]李慧,利爱娟,延立夫.内蒙古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调查研究——以包头市为例[J].前沿,2011,(15):132-135.

[6]张建霞.浙江省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学院,2012.

[7]赵若彤.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1.

[8]王珏叶.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D].延安:延安大学,2012.

[9]梁维萍,赵惠梅,贺鹭,张雪芬,孟琴琴,张娟,张海金. 太原市农民工医疗保障现况及影响因素研究[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2008,(5):443-446.

[10]张国英,吴少龙.珠三角外来工的社会保险:非正规就业的视角[J].中国人口科学,2012,(4):88-94.

[11]高金登,李林太.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52-54.

[12]魏洁,周绿林.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及模式选择[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1):31.

[13]房莉杰.农村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建议[J].中国卫生经济,2006,(12):52-55.

[14]邵念,陈爱云.浅析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J].农民工医保,2011,(10).

民工医保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医疗保障 全民医保 公平

论文摘要“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解决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足引发的公平问题,但是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将引发新的不公平问题。建议将底线公平理念引入“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强调政府的基本责任,在追求适度公平的前提下同步发展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的叮持续发展。

公平始终是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话题,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公正是其存在的理念基础。然而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长期呈现出的碎片式制度结构,却与公平性目标相距甚远。2007年7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指出:“目前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增加较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决定以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为突破口,开始“全民医保”的建设进程。这不仅意味着医疗保障制度从局部人群享有扩展到全民覆盖,同时也必然引出一个现实性与理论性并俱的问题,即该用何种公平的理念指导这次医疗保障制度变革,如何用一种恰当的公平视角来均衡多种制度并存带来的各种差异。

1“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前我国医疗保障itl0度的公平性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不绝于耳,该制度的主要症结表现为保障的覆盖面不足,大量人群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暴露出了保障制度“有或无”层面上的公平问题。2003年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共有30%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是疾病或损伤,与此相呼应的是,79.1%的农村被调查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44.8%的城市被调查者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缺失的情况相当严重。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面向不同的人群阶段性地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受益人群由少到多的过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最早,从1994年的两江试点至2006年底,该制度覆盖人群达到近1.6亿,但是鉴于该制度目标人群的局限性,城镇大量无固定工作单位的非从业人员没有被纳入到制度中来,其中包括大量的老人、儿童、失业人员等弱势人群。虽然不少城市的政策文件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行参加该制度,但是缺乏单位参与筹资这一关键环节,加上“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加入”的限制,使得这些弱势人群凭借自己的能力想迈进制度的大门,显得格外困难。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2003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截至2007年9月30日该制度已经覆盖了7.26亿农民。。该制度的目标人群较为明确,旨在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然而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的社会环境之下,原本应该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的部分目标人群成为了新的制度外人群,出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真空地带。

2“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缓和了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

“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际,正是我国新一轮的卫生体制改革酝酿之时,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这个结论性意见j。正是这份报告的公布,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对于卫生体制改革的激烈讨论。我国卫生体制改革走到了新的转折点,众多的医改思路也在此之际频频提出,其中建立“全民医保”的呼声逐渐成为主流声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是对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缺失作出的呼应。在该目标之下,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此后79个城市陆续开始了试点。这项制度旨在覆盖2亿多城镇非就业居民,成为弥补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一个大缺口的重要制度。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见,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已经确立了城乡这三种制度作为我国的主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三种制度同步发展,将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目标的具体路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已经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消除了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如果不考虑人口的流动和制度操作中的可及性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户籍状况或从业状况,与某种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对应的联系。

3“全民医保”的内涵需要新的公平理念

什么是“全民医保”,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更像是一个新闻词汇而不是学术用语。从最早作为一种改革呼声,到现在引发的如火如荼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民医保”基本上被理解为“全体国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制度”,甚至有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直接等同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填补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固然是保证人人获得医疗保障的必要途径,但却并不是最终目标。事实上,“全民医保”目标有着更为丰富的制度内涵,并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医疗保障体系中新增了一项保险制度,而应当将其视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过程,其核心内容至少有两点,一是全面覆盖;二是同一受益标准J。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制度,这只是“全民医保”第一阶段的目标,也是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完成的工作;在每个人都获得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人们能够平等地从制度中受益,这应当成为“全民医保”目标下隐含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效果的显现仍需时日,但是从制度的设计来看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有着相当程度的差异。以郑州市为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10%,2006年郑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861元,平均每位参保职工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1886元,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而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筹资标准则为每人每年9O元或330元,其间差异,可见一斑。在医疗保险中,筹资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保障水平上的差异,如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率大体为25%,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率大体为7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率平均在40%左右。

面对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必然趋势和多种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反思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指导理念。和西方福利国家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同,我国选择了利用多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如何均衡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在允许制度差异存在的情况下体现公平理念,是引人思考的一个深刻议题。

在改革的初期,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全民为视角的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也呈现出“各自为战”的局面,始终缺乏统一的价值目标和文化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J。这和最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不无关系,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先行军,该制度当初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被动发起的一项配套改革,并不能算是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这个界定中不难看出,当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位的局限,使得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受到制度视角的局限,在对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中,人们往往选择某一种制度,用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险研究的思路来分析该政策微观运行效果,此时的医疗保障制度被简单等同于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障的公平问题被简化为医疗保险政策运行的公平问题,因此过度强化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卫生筹资功能,而淡化了其社会保障本质,公平问题的视角显得微观有余而宏观不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意味着将如何保障全体国民的医疗福利纳入到统一的政策视野,因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公平理念用于制度体系的构建。

4“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底线公平理念

在“全民医保”的目标之中,一种新的公平理念~底线公平理念值得关注。社会保障的语境中,“底线”是指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的一条基准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也是起码必备的部分,是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每位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一。如果将其映射到医疗卫生领域,底线可以被理解为人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正如我国目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一种强调“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承诺对人们普遍的基本医疗需求进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底线”与“基本”之间可以进行相当程度的对应,但是底线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最低层次”。在医疗保障制度的语境中,“底线”更应该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需要政府在其中承担基本责任。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各级政府都清晰地表达出了筹资的责任:即对这两种制度之下的每位参保人员,政府都给与基准水平上的补贴,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那些更为弱势的人群(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可以在基准水平之上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

民工医保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健康悖论;流动人口;基层医疗;供给

提高流动人口素质包括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与身体素质,作为“革命的本钱”——健康的体魄通常受到他们自身的重点关注。本文基于流动人口1利用基层医疗资源2状况研究,从“健康悖论”视角出发探讨流动人口获得基层医疗卫生保障的必要性,从而得出政府应加强流动人口基层医疗卫生供给的结论。

一、前言

目前,我国新医改已完成第一个阶段,医保扩面任务基本完成,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支柱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自2009年以来已经覆盖了90%以上的城乡人口3。由此可见,处于不流动状态劳动力的医疗保障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而拥有医保的流动人口由于区域限制,难以享受到医保带来的益处,成为悬而未决的现实问题。就国家层面而言,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则是资源的无法利用。

二、“健康悖论”视角下农民工基层医疗卫生保障需求分析

健康悖论(HealthParadox)是指移民在迁入一个地区时健康水平是高于当地居民平均健康水平,但是经过几年后,他们这种健康优势逐渐丧失,意味着移民的健康水平在下降,与移民流入发达地区的“过上美好生活”的初衷背离。该结论来源于美国的墨西哥移民健康水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他们进入美国时,他们的身体健康水平是高于当地居民,但居住时间为10年的被调查者中,有7%的墨西哥移民的身体健康状况比美国本地居民差,而居住时间为15年的被调查者中,数据上升至15%,而导致这种情况的最主要原因是医疗卫生服务获得的差异性4,即移民无法获得与当地居民同等医疗卫生保障。

而我国的劳动力流动是否具有这种现象呢?笔者将结合以下内容分析这种现象存在的可能性。首先,处于流动状态的人口的健康水平较高。健康的体魄是流动人口到外地工作的最基本要素,劳动者处于不健康状态是难以外出务工的,因此健康是劳动力流动的前提条件。而农民工流动实际数据也支持这一基本认识,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27.3岁,以青壮年劳动人口为主5,这种情况决定了农民工在流入初期的健康水平相对较高。其次,缺乏就业保护导致农民工健康水平下降。Todaro模型认为农村劳动力很少能够直接进入城市正规部门,大量进入的是低工资和不稳定的城市非正规部门,这种部门的特征是:①农民工多从事较苦较累的低端行业;②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比较常见,不少城市农民工劳动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2小时。这种工作状况直接导致农民工身体素质明显下降。据浙江大学《关于杭州市部分农民工体质测试调查分析报告》显示,200多名青壮年农民工,25.4%的农民工体质不合格,体质处于优良水平的仅占9.9%。其中,不合格率最高的是建筑业农民工,为36.8%;其次是高新电子业,为33.3%;服务业25.6%;重工业17.8%。再次,心理问题也是导致农民工健康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他们获得的报酬无法充分体现劳动付出,城市的发展与农村的落后形成鲜明的反差,都会使其心理失衡。此外,农民工远离家乡和亲人,平时缺乏情感交流,困惑时无人倾诉,缺失亲情、友情和爱情呵护,也容易使其心理滋生负面情绪。

综上所述,强健的体魄是外出务工的第一要素,但是经过工业化的洗礼,农民工的健康状况明显恶化。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农民工的健康变化是符合“健康悖论”的。而从他们对医疗的需求中也可以看出,外来务工者在被问及最希望得到政府哪方面帮助时,解决住房和医疗保障占比最高6。

三、浙江省面向农民工的基层医疗资源供给现状分析

基层医疗资源在解决农民工健康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就浙江省来看,面向农民工的基层医疗资源供给状况呈现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户籍制度与医疗保障目标矛盾,导致面向农民工的医疗资源缺乏。

户籍制度将浙江省人口分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医疗保障的各种待遇的享受与否则依照是否取得该地户籍为标准,而这种待遇的差别体现在基层医疗服务上尤其明显。浙江省面向当地人口的基层医疗包括三大类十二项基本卫生服务,分别是: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合作医疗便民服务等基本卫生服务;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人和困难群体保健、重点疾病社区管理等重点人群享有的重点服务;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环境卫生协管、卫生监督协查、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7。这三大类服务中,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不根据户籍而进行区别对待,而前两类服务的提供,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则泾渭分明(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外来人口的基本卫生服务与重点服务待遇上与本地居民存在较大差异,基本卫生服务的涉及的面最广、对农民工的吸引力最大,但是农民工无法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重点服务则是需要获得暂住证才能获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免费待遇的附加条件与农民工“候鸟式”迁移特征之间存在矛盾,限制了劳动力流动;重点疾病管理方面,虽然也能做到同等待遇,但仅包括艾滋病、肺结核、血吸虫病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布不均,农民工聚集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足。

相关期刊更多

公民导刊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人民公安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人民公交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