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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范文第1篇

一、px项目概述

px,中文名称对二甲苯(para-xylene),属于低毒类化学物质。带有危险标记,对人体的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历史上,px曾经引起了工业界对其毒性程度的激烈讨论,工业机构及其支持的科研机构认为是低毒,环保机构及部分科学家(如厦门大学赵玉芬院士)认为是剧毒。px主要用于制造对苯二甲酸,可用于化工及制药工业等。另外,它还是许多化学合成原料的重要中间体。生活中常见的胶片片基、磁带本文由收集整理片基、电容器膜、光盘、磁卡等电子信息产品中都含有px,px已经成为应用广泛的重要化工原料之一。

根据资料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x生产国和消费国。px项目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px涉及的产业收益巨大,各地相继建立了一些比较大的px项目,用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px本身的毒性和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使得多地民众对px项目的建立和实施产生了抵制情绪。px项目启示我们: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人们在利用科学技术改变社会,造福人类的时候也不能忽略它带来的弊端。随着科学技术负影响的显现,工程的伦理性逐步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自20世纪70年代起,工程伦理学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兴起。经历了20世纪的最后的20年,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逐渐走入建制化阶段。在我国,类似的工程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法制化建设方兴未艾,我国工程伦理学的春天正在逐步逼近。

二、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

作为工程的一支,化学工程有区别于一般工程的特点:

(1)化学工程潜在风险大

(2)化学工程对人的影响更直接

(3)化学工程的监控难度大

基于化学工程的以上特点,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就尤为重要。

化学工程理论是工程理论的一部分,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化学工程,不仅是一种技术的应用行为,同时也应该被视作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应该技术和社会实践两方面来考虑。

第一,技术方面:

(一)降低化学原料的威胁

首先,化学工程中使用到的原材料,大多数都带有危险标记,对人们对健康具有一定的威胁。甚至,有些化学原料无色无味,可以使人在不察觉的情况下吸入或接触到,从而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危险化学原料应该具有醒目的危险标志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都应得到妥善处理。有些危险化学品,可以通过冷藏压缩,密封保存等技术手段来降低和消除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运用专业的技术降低化学原料的威胁刻不容缓。

(二)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在化学材料的生产过程中涉及很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具有潜在的危害。保证整个生产线都达到科学工艺的要求能够减少工程事故和对环境的危害。

首先,通过对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生产过程环节的危害,使其在每个生产过程中的操作都符合相应的规范,对于一些故障能够妥善处理。

其次,运用技术手段对每个生产环节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要有完备科学的三废处理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三)治理和修复化学工程对环境的危害

对化学工程对环境的污染应该做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但是,有些化学工程对环境的危害,运用目前的技术手段不可避免的。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对环境的污染已经造成,都可以运用相关技术,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后的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首先,必须对环境污染工程进行详细分析,找出污染源,确定污染物,最终制定相应措施对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其次,修复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应该充分考虑到周边公共建筑和相关人群的敏感度等因素,建设修复设施不得对场地及周围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二,社会实践方面: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

对于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和制定,国外的研究比国内要早,因此很多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但是,国外的研究现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国情。在国外,工程伦理的研究主要针对工程师的伦理分析,因为国外的工程运行体质是以工程师作为工程责任的独立主体。而在国内,工程师侧重的是技术层面,工程从论证到实施及运行,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工程师很难做到独立承担。

因此,处理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问题,应该借鉴

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

(二)构建过程中要明确不同角色的不同权利义务

一个化学工程的项目,一般涉及多个角色,不同角色在项目中有着不同的分工和责任。

化学工程师应保证化学工程科学合理的论证和设计,全力参与、全程跟踪化学工程活动,同时对化学工程的每个生产环节进行监督,从而降低化学工程风险,保障化学工程合伦理性。

工程决策者应该根据针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制定不同的备选方案,选择合适方案,实现工程最优化。

政府部门应该在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化学工程中的每个参与者进行监督,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监督和管理化学工程的实施。

公众是化学工程的最直接利益相关主体,有权监督化学工程的运行和实施,捍卫自身健康和生存环境安全,并对化学工程的负影响,提出正当的伦理诉求。

(三)化学工程的伦理规范要高于一般工程

化学工程具有一般工程的特点,同时高危险性高污染性使得化学工程与一般工程的不尽相同,化学工程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更为迅速和直接,与公众的生存环境和自身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化学工程的伦理规范要高于一般工程。

首先,化学工程伦理的制定和实施要比一般工程更加严格,确保化学工程的规范和安全。

其次,对化学工程伦理的监督和执行也要高于一般工程,敢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取得公众对于化学工程的信任。

三、结束语

厦门、大连、宁波和咸阳等地的px项目启示我们,只有不断地完善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才能确保化学工程的持久化发展,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制定应该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来考虑:

化学工程是工程的一个重要分支,化学工程伦理规范应该在原有工程伦理规范的理论框架下,同时结合化学工程理论来构建。通过技术了解危害,规范操作,对可能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同时,任何一个工程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那么就不应该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当然也应该受到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

通过管理,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相应的化学工程伦理规范。

在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构建中,技术和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应该认识到,目前关于化学工程伦理规范的研究还不完善,要建立比较完整的框架,成熟的理论,还需要更多的努力,从而使得化学工程伦理规范更加科学,更加系统。

规范伦理学范文第2篇

为扶助这一新生事物的成,需要我们从医学伦理方面加以论证支持,并制定合理的规范引导其正确实施和前进。

器官移植规范既涉及到器官的提供者、接受者,也涉及到器官的保存者和医务人员,而且同样要以时代、阶级、社会的性质为背景。我国的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学规范原则可以表述为:尽我力所能及,为了同志不惜贡献,自身的和属于自己的一切器官,以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全力为其医治,不遗余力为人民造福。以这个规范原则为前题,其具体规范可以是:

1、 助人为乐,不计报酬(这是对贡献器官者而言);

2、 妥善保养,高质供应(对保管者而官);

3、 严肃认真,精心施术(对医务人员);

4、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各方都应具这种精神,尤其是接受器官者更应怀有的情感)。以上四条可以概括地说明:只有发挥集体精神集体力量才能创造巨大成果。

[关键词]:媸:相貌丑(与妍相对)

[论 文]: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人体许多重要器官的相互移植继角膜移植的捷足先登也早已成为临床现实,这些已是众所周知的事了。这一领域的开拓,使无数回器官功能丧失而至终身残废或只得束手待毙的患者得到了援救,无疑是对人类的一大造福。在国外,美国继1956年肾脏移植正式纳入临床之后,1965年又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英、法、澳、荷、德、日、巴西、瑞典等许多国家都有大量开展,据最近报导日本搞的猴同种动物大脑移植也己初步成功;随之崛起的各种器官库、器宫中心、器官银行也正在蓬勃发展,方兴未艾。本年8月在赫尔辛基召开的50多国参加的器官移植国际交流会议,更将对各国的器官移植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角膜移植己较普遍,肾移植也已纳入临床,骨髓移植己有报导,心脏移植在上海第二医学院等单位有少量开展,但总的来说人体重要器官的移植仍为数不多,阻力仍然不少。这些阻力来自各个方面,如:

1、社会上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尚处于启蒙地步。由于这方面的科普书籍很少,人们只能从报刊上偶而看到一些有关器官移植的凤毛麟角报导,此外无从获得系统了解,所以有许多适于器官移植的患者不晓得提出这样的要求。

2、有些大医院仍未把器官移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医院领导虽有所想而力不从心,甚或脑于里根本没把它挂上号,缺乏在医疗技术上的开拓精神;医务人员也仅限于理性认识而无人去认真学习掌\握器官移植的系统知识和技术,更谈不上深入地进行研究。

3、花费高昂,令人生畏。即使一个较简单的角膜移植,手术费就需100—150元,全过程没有500元不够。重要器官移植则花费更多,从器官的购置、保存保养、移植手术到术后的特殊医疗护理等,确实需要一宗巨款,绝非一般人负担得起,所以纵有此希望也难于实现。

4、更大的阻力还在于人们的守旧习惯势力。不少人对自己的和亲属尸体的器官仍视为不可缺少的至宝,或受旧的伦理道德的束缚,不愿贡献出任何一个可用的器官,这种愚昧心理实在是贻害非浅。

从医学角度来看,这项为人类造福的大好事当然是符合医学伦理的,因为它是医学发展规律上的必然环节、必然成果,是有志于器官移植的先驱者们肩负着人类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希望,以严谨的科学试验勇敢探索得到的成功,是医学科学发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像鲁罗米修斯把火带给人间一样,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象征和启迪。因此无论站在什么立场都应积极支持这一新生事物更好地茁壮成长,发扬光大。这就需要我们从医学伦理方面予以论证支持,并制定合理的规范引导其正确实施和向前发展。

器官移植的规范既涉及到器官提供者、接受者也涉及到器官保存者和医务人员,而且同样要以时代、阶级、社会的性质为背景。在资产阶级掌权的金钱至上的资本主义社会里认为可行的,在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的我们国家里并不认为完全可取甚至看做是丑恶的行为。1965年美国一名牙医为置换自己有病的心脏,竞用金钱买来一位为赡养母亲而献身的黑人贫困青年的心脏,牙医的生带来青年的死。这在我们来看,这种行为是残无人道的,不管对什么人,7即便受心者是一位了不起的伟人,也是绝对不容许的。反之象1985年美国一位少年立下誓言自愿把心脏献给他的患严重心脏病的女友,使她的青春生命得救,这种感人的高尚情操则应永重青史。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就要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审美观为基准,吸收其他阶级和社会好的东西,摒弃他们丑恶的东西,来确立和丰富自己的伦理观。这样,我们的器官移植的医学伦理学规范原则就可以作如下表述:

这里所说的力所能及,是指可以代偿的健康人的复数器官(如眼、肾、翠丸、卵巢、耳壳、指趾、部分皮肤和骨骼、部分骨髓等)和属于自己的亲属尸体上一切可供移植的器官;第二个语节表述贡献者的高尚情操;第三个语节是贡献者和医务人员所持的态度;第四个语节是贡、受者和医务人员的共同目的。

以这个规范原则为前题,其具体规范可以是:

l、助人为乐,不计报酬。这是贡献器官者应持有的态度,为了帮助患者重建器官功能而免于永久残废或死亡,自觉自愿贡献自己器官的高尚情操。当然作为收藏者——各种的器官库存理应按照所献器官付报酬。

2、妥善保养、高质供应。作为器官保存中心来说,一定要有完善的保存各种器官的攸器并随时做好仪器及所存器官的消毒,一旦需要可立即向接受者提供新鲜器官,不滥竿充数,这样才能保证施术成功。

3、严肃认真,精心施术。医务人员一定要认真选择适应症,选择所植器官的合适规格和质量,组织得力的手术班子,选择最佳术7式和操作方法,预想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应急措施,做好手术前的一切准备,对术后如何对抗机体排异、消除感染、保进吻合面的迅速生长接合及机体的活力等等都应严肃认真地周密考虑,制定出整套方案精细手术、精心医疗护理和检测。

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贡者、受者、医务人员都应具有这种精神,尤其对接受器官者来说更应怀有这种情感,不论移植成功与否都应正视别人为自己所做的极大贡献和负出的极大力量,那么就应理所当然地为别人做出同等甚至更大的贡献。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道德要旨。

规范伦理学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教育伦理/规范建设/教育善

【作者简介】糜海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 210046)

中图分类号:G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9)01-0061-05

在教育的伦理特性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挑战的今天,教育重视自身的道德规范建设是现实的客观要求,强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思想导向,进而“以善律教”是办好公共教育的重要基础。作为一门从伦理道德的视角对教育活动进行价值分析和行为导向的交叉学科,教育伦理学既要研究当代教育伦理的价值指向,为教育和教育者提出正确的价值理念,也要探讨教育伦理的规范建设,为教育者提供好的行为准则,并充分发挥教育伦理规范的功能,使教育伦理规范内蕴的价值得以实现。而研究者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程度如何,直接关乎这一规范被教育者信守的程度。只有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自身是合理的,且其设定的内在基础为广大教育者所理解和自觉认同,教育伦理规范建设才能取得实效,教育伦理所追求的教育善才是可能和可行的。教育行为主体是教育伦理之应然转化为实然的载体,因之现代意义上的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必须关注教育伦理之应然的设定及其如何能够向教育者德行转化的问题。

一、现代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双重使命

道德的本质是规范性和主体性的统一,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必须根据社会要求为教育者设定教育行为之应然,充分发挥教育伦理规范的调节与激励功能。而要使教育伦理形而上的价值预设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还必须向教育者昭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因此,设定“应然”与昭明依据是现代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双重使命。

1.设定教育伦理之应然

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求索教育善的科学,其价值的实现集中体现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为广大教育者自觉地信守。教育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创造活动,“只有当价值表现为一种规范要求时,它才能真正被看作是价值的实现”[1],否则就难以体现其作为教育实践精神的内在特质。教育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具体体现为教育伦理价值、教育伦理规范和教育伦理秩序三个层面。在这三个层面中,教育伦理规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一方面,教育伦理价值以教育伦理规范为载体,没有教育伦理规范,教育伦理价值就无所附丽;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正是广大教育者自觉遵行教育伦理规范的必然结果。失去教育伦理规范,教育者的行为就没有准则,良好的教育伦理秩序也就无从谈起。这表明,教育伦理价值的实现及教育伦理秩序的形成,必须以教育伦理规范为依托,并达到内在的统一。

教育伦理规范在教育伦理生活中的特殊要义,决定了在整个教育伦理的研究和实践中,教育伦理规范的设定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设定教育伦理之应然,不仅是教育伦理规范建设的开端,而且是引导教育者趋向教育善的第一步。

2.昭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依据

进行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就是要设定教育者行为之应当。这种行为之应当体现了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是社会对教育者的行为导向和伦理规范。但这种价值应然要转化为新的实然,除了客观的制约影响因素外,教育者是否对这种“应然”产生心理认同和情感共鸣,是其能否被教育者自觉选择、自愿遵行的先决条件。

这就要求在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引导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如何,而且应进一步告诉他们为什么应该如何。即不仅设定教育行为之应当,而且要向教育者昭示这种应然之内在依据,为教育伦理规范由应然向实然的转换创造条件。教育伦理的实践表明,只有当教育者对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他们的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趋于教育善的境界。因为人是具有自由理性和主体精神的高级动物,“他们即使在为生命而斗争的时候,也是在他们知道为什么的时候才斗争得最卖力气”[2]。如果说在人类理性认识能力处于尚不发达时期,社会的伦理秩序依靠麻醉性的宗教神谕等外在强制尚可维持的话,那么在人类理性认识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没有人们对社会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认同,是很难使他们有效内化并自觉奉行的。因此,教育伦理学不仅要为教育者设定行为之矩,而且应关注其内在的合理性研究,即要向教育者阐明所设定的教育行为之应当的科学依据,并探寻教育者接受这种内在依据的机制。这是实现教育伦理之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教育伦理研究和探索由传统转向现代的重要标志。

二、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合理性要件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者行为之“应然”,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方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意义,而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本身是否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决定了它有无存在的根据。这种合理性的程度如何,直接关乎其为教育者所信守的程度。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个方面。

1.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

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是指其在形式上要准确表述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实质。这种表达不仅要自身没有任何矛盾,而且应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明确的针对性。

首先,教育伦理规范必须植根我国的教育道德国情。确立教育伦理规范旨在引导教育者超越教育道德之实然,而趋于更高的德性境界。因之,对教育者教育道德实然之把握,即对我国现实的教育道德国情的研究,应该成为确立教育伦理规范的立足点。一定的教育伦理规范总是植根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政治经济制度及其特定的教育道德国情。前者对于教育伦理规范具有本体论的决定意义,后者则是教育伦理规范生长的“第二土壤”。所以,必须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教育者的价值观念、德性状况和行为方式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并根据时代特点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来建构相应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这样所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才可能有效实现其对教育者行为的道德调控。

其次,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整体上必须是和谐一致的。一种伦理规范体系不仅应该是完整的,而且必须是和谐的。教育伦理规范要完成自身的使命,其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应该是和谐一致的。否则,它将因本身自相矛盾而使教育者的行为无所适从。马克思在谈及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和谐性时说:“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3]当代著名自然法学家富勒在谈及对法律的道德评价时,也将不矛盾作为法律必备的八个因素之一。[4]同理,教育伦理规范体系作为昭示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应该如何的行为准则,其本身也必须保持和谐统一,避免因自相矛盾使教育者在道德选择时无所适从。

再次,教育伦理规范必须契合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伦理价值的载体,实质上是实现社会对教育者价值期待的手段和工具。然而事实上,教育伦理规范并非就一定能够确切地反映社会的价值期待,因为教育伦理规范的制定者并非一定能够准确地把握并表达这种价值期待。一旦制定者对社会的价值期待理解失真,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就可能与社会价值期待相背离。如果一种教育伦理规范与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不相符合,它就无权表达对教育者的行为要求,就不具备最起码的形式上的合理性。因此,必须逻辑地提出教育伦理规范应该符合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这一形式上的要求。

2.教育伦理规范的实质合理性

所谓实质合理性,主要是指教育伦理规范内容的合道德性。它所规定的道德要求应该合乎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符合人的发展规律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其一,教育伦理之应然必须合乎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教育伦理是基于教育实践基础上对教育规律的充分把握后提出的科学思想规则。教育伦理规范只有符合教育规律才能应用于教育过程,并发挥其价值功效,教育伦理的产生应是教育规律的要求在精神追求上的积极反映。教育规律表现在教育与社会发展及其与人的发展的内在联系之中。教育伦理规范合乎教育发展规律也就体现为它既合乎人的发展规律,又合乎社会的发展规律。如以民主平等为内核的教育民主化进程,其合理性就在于它不仅是人的本性发展要求而且是教育规律运行的本质使然。因此,作为教育伦理实体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是“从事物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5]

其二,教育伦理之应然必须符合人的发展规律。教育和伦理的目的都是指向于人的,教育伦理规范中蕴含的公理及道德精神使其能够成为教育行动的理性法则。教育要推动人的发展,必须以符合人的发展规律为前提。教育伦理自身只有符合人的发展规律,才能发挥其对教育这个伦理共同体的应有功效。人的发展不仅是身心和谐发展的统一,而且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今天对教育对象和谐发展的要求呼唤着对教育的尊重、关怀、理解、信任和希望等教育德性的弘扬。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没有和谐的教育,就没有和谐发展。”[6]由此教育伦理规范旨在致力于建塑一个和谐的教育主体、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而教育爱、教育公正、教育良心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这种教育道德是符合以一切人的一切发展为目的的人的发展规律的。

其三,教育伦理之应然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判断一切事物善恶的客观标准在于它对当时社会的发展是起促进还是阻碍作用,即是否具有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教育伦理作为教育的本质属性之一,它之所以离不开社会发展规律,是因为教育的基本属性是教育的社会性。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按照社会的要求培养人,使个体社会化,为个体生存和发展获得内外的自由。尽管教育具有能动性,但教育的发展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越它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教育的社会性决定了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必须合乎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一定社会的普适道德相吻合,并体现其前导性,如此才具有存在的必然逻辑根据。因为“只有对社会发展的规律必然性达到自觉时,才能发现应当的关系,也才能产生应当的意识”[7]。教育伦理规范只有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成为推动教育及其生产力发展的精神动力,才能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为教育发展指明合乎正义和公理的方向和路径。

其四,教育伦理之应然必须实践善的理念。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善的价值规定及其规则体系,是以教人为善为存在基础的,其本身就是善的一种实践形态。这意味着“教育追求人性的善,教育培育人性的善,教育更以人性的善为基本前提”[8]。而这种善必定是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并为客观的生活现实服务的。它表现在:一切教育理念都应立足于使全体公民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一切教育法典都应在形式和实质上保障教育中人的正当权益的实现;一切外在的关乎教育的行为表现在目的和方式上都应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合乎人类基本的道义精神;一切关涉人们教育的行为者都应从道义和良心上切实担负起道德责任。教育伦理规范所蕴含的善的理念和精神,不仅应潜存于人们的意识之中,而且要植根于社会现实生活之中,使其通过人们的行为习得转化为现实的活的善。

总之,教育伦理规范建设就是为教育者提供合理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准则,使他们“有法可依”。社会所确立的教育伦理规范必须具备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这两个基本要件,如此才能确保教育者从事的教育活动成为求善的活动。而为了使教育者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契合所设定的“应然”,还必须向其科学地阐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

三、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

如果说探讨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是为了保证社会所设定的教育伦理规范保持目的性和手段性的一致,那么,进一步揭示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则是为了使教育者真正理解其之所以成为他们行为准则的客观必然性和“合法性”。教育伦理之应然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必然有其生长的社会存在基础;作为一种调节人际关系的特殊规范,必然以特定的教育道德关系为基础;作为人们教育活动的实践理性,必然以丰富的教育道德经验的积淀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从学理、现实和历史三个维度来阐明教育伦理之应然的内在依据。

1.教育伦理之应然是现实社会的一种价值表达和价值期待

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教育伦理规范即教育者行为之应当在形式上表现为社会对教育者行为的伦理规定和道德要求,而实质上这种教育道德具有善恶评价的属性,它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是作为价值主体的社会对教育者的一种价值期待。作为人类文明传承、文化传播及精神培育的活动,教育实质上是教育者引导被教育者进行某种价值追求的活动。为了使这种活动达到理想的效果,社会不仅规定了被教育者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而且对教育者的行为提出了价值导向和伦理规约。内蕴社会价值期待的教育伦理之应然,在形而上层面是一种理想追求,在形而下层面则是通过教育伦理规范这一载体来表达的。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者行为之应当,即教育者行为的“指挥棒”和“调节器”,引导着教育者不断趋向社会所设定的价值目标体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规范本身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即道德规范是一种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所表现出来的利益需求或者说价值追求,也通过道德的方式来表达。道德的基础在于利益或价值。这意味着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伦理的应然形态,实际上是社会道德在教育领域的特殊表现,它同样内蕴了社会的价值追求。社会通过教育伦理之应然来表达自己的价值主张,并非任意所为,而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总是渗透着特定时代的价值精神。“道德的内容、特征、发展和演变都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具有人类精神的一般特征。”[9]教育伦理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系统,它表达了在一个社会集团中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教育伦理之应然借助于教育伦理规范为合理的教育行为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参考系。借助于这一规范,教育活动的潜在意义就能够被把握并通过教育者的行为显示出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的价值实现是通过建立和遵守社会规范来完成的,而个人的价值是否得以实现,要取决于其实现方式是否符合社会价值的规范要求。因此,作为教育者行为之应当,教育伦理之应然明确表达了社会的价值期待。

2.教育伦理之应然是教育主体间人伦关系和谐的本质要求

教育伦理之应然作为昭示教育者在教育劳动中应当如何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亦是调节教育伦理关系、发展个人品质的重要基础。应当首先是一种关系,是一种人们自觉意识到的关系,应当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为关系、意识和秩序,即按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模式去生活和行动。教育伦理规范本质上是为了维持教育活动中的道德关系的客观需要,是保证正常教育秩序的外在要求。教育共同体首先是一个伦理实体,它既是教育人伦关系、人伦秩序的实体化,又是教育伦理精神的本体。教育作为人类道德的事业,更注重伦理教化,对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身份、角色、权利的定位和规定,使教育人伦关系明确化,凸显了教育事业的神圣职责。

教育育人的本质对教育者提出了高于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它体现了教育是道义的事业、求真的活动及公平的砝码。没有对教育行为的伦理限定,教育中的特殊人伦关系将遭到破坏,教育就有可能背离社会的价值期待。把“教育关系理解为伦理关系,有助于深化对教育本质的认识”[10]。教育人伦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教育者是伦理行为的主体,受教育者是道德价值的主体,教育者必须以人格影响人格,因为“教育是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11]。教育的人文本性,教育活动的精神性以及教育伦理关系的神圣性,决定了教育者行为的伦理特质。所以,教育伦理之应然追求的是对一定教育活动关系和人们教育行为的一种优化的道德要求和生命关照,它包涵着对一定教育实践活动过度世俗性和不当功利性的规劝和超越,它揭示的不是一种“实然”,而是一种“应然”。

3.教育伦理之应然是丰富的教育经验积淀而成的教育实践理性

教育伦理的产生及其存在的依据并非人们的主观臆断,而是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积累的道德经验,是历史选择的必然产物。当人们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现实的教育关系,并且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时,为了使教育活动不受影响,能够有目的、有序、高效地进行,这就产生了约束彼此行为的伦理规范。这些规则通过教育实践的不断提炼,不断剔除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变迁而失效的教育伦理观念,将与现代教育生活相适应的新型教育伦理规范认可、固定下来。它能为教育者面对人生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提供采取行动的道德知识,明确教育行为善与恶的界限,并促进主体实践智慧的生成。从此意义上说,教育伦理之应然是经过历史实践检验的、为教育活动的自由开展所必需的道德真理,它既是道德主体进行教育行为选择的一种价值意识,更是主体自觉把握教育活动方向、领悟人类教育存在真谛的一种实践理性。

从教育历史的演进来看,人类历史的现实已充分表明,教育是一个充满伦理矛盾的世界,教育者的行为也有高尚和卑劣之分。教育善恶矛盾的存在及其斗争,要求传递文明的使者——教育者成为文明的楷模,道德的典范,这是人类社会对教育及教育者提出的道德要求,是教育实践在道德上的应然状态。我国古代称颂教师为“先生”、“贤士”和“君子”,把教育的功能定位于“教人伦”、“明人伦”,在西方历史上,教师被称为“唤醒者”,即通过对人性的唤醒来解决社会的道德危机,这些都为教育伦理之应然成为教育者行为必须恪守的文化路标提供了历史学和人类学的依据。

总之,教育伦理的规范建设不仅要为教育者设定科学合理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并且应该向教育者阐明和昭示这种教育行为之应当的内在必然性,使其成为他们自觉自愿的价值选择和精神追求。如此,教育伦理规范所蕴涵的价值精神才能转化为教育者的教育善行,教育作为“人类一项杰出的道德事业”的伦理本性也才有了安身立命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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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规范性问题 道德来源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7-0038-03

伦理学是有关规范的科学,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时不在遵守着这种规范,不论是明显的道德规范条例,还是内蕴的潜在道德律令。理性告诉我们,遇到这些困境的时候(伦理困境),要用理性的伦理的眼光来分析之。我们总是负有义务去做一些道德的事情,有些事情是不得不做的。虽然我们其实不太愿意这样做,特别是自身利益和外在利益不一致甚至冲突,而道德要求需要你舍弃自己的时候,面对一个两难的道德困境的时候,我们的脑海有时多少会闪现出这样一个念头:我们为什么要考虑别人,为什么要损失自己,为什么要遵守这些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何在?概括起来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做个道德的人”的问题。

正如柏拉图所说:“你不能仅仅论证一下正义高于不正义就了事,你一定要讲的清楚,正义和不正义对它的所有者做了什么,为什么一个是邪恶的,一个是善的。”

这个问题也正是伦理学研究所要首先解释的问题之一,成为各种伦理学说关注的焦点。关于规范性起源的问题也正是伦理学的哲学根基,这个大厦的基石。而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也导致了不同形态的伦理学体系。

关于这个问题,美国哲学家科尔斯戈德称之为“规范性问题”。

一、道德的来源——规范性来源问题

伦理学是有关规范的学说已经是不证自明的。德性伦理学是规范人的品性,规范伦理学是规范人的行为,有人说元伦理学不研究规范性问题,这也是不对的,摩尔在他的名著《伦理学原理》里着重谈到了伦理学的规范的逻辑分析。虽然并没有给出一些伦理规范的具体内容,但并没有逃避这个问题。元伦理学是从语义和逻辑上对道德规范的形成构成、起源等做出研究,是研究道德规范元问题的学说。所以也是含有规范性的伦理学说。伦理学是一门指导人们正确行动的学说,因此,一般来说,一切伦理学都应当是规范性的,而有关的“规范性”的概念也内在地包含在伦理学说中了。

一般地看,伦理学史中有两种关于道德规范性的观点:外在的规范和内在的规范。如果某种道德要求或命令是由道德行为之外的主体提出来的,这种规范性就是外在的。也就是说可能是神或上帝,或者某种理念世界的要求,基督教伦理学就是这种情况。如果某种道德要求是由道德行为者自身提出来的,是出自行为者自身的理性和情感,这种规范性就是内在规范性,康德的义务论是典型的内在道德规范学说。

那么我们所说的道德规范性问题到底是什么呢?

我们在考察伦理学问题的时候,常常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范畴来分析这些问题的。常常把善、责任、义务、德性、正义等伦理范畴来运用到某些事态、行为、个人品质中去。那么在我们的认知水平上,有关这些伦理概念的具体含义,具体地说就是善到底是指什么,怎么定义?

当我们意识中产生善,说某些东西是善的时候,我们在指什么?还有在说这些概念的时候我们通常都是应用在哪些地方?什么事情是好的,什么才能说是正当的?最后,我们要凭借的这些伦理概念是怎么形成的,他们的来源何在?所有的伦理学说要想阐明自己的伦理观点,必须也首先得分析好这些问题。

二、四种回答

关于人为什么要遵守道德、要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亦即规范性的来源问题,纵观伦理学史,主要有下述四种回答。

(一)唯意志论

根据唯意志论,对道德的义务来源于对道德行为者具有立法权威的,因而能够为他们立法的某个主体的命令。你必须做正当的事情,因为这是上帝的命令,或者是一个你已经同意的要服从他制定法律的者的命令。从而得出,规范性主要源于立法者的意志。霍布斯和基督教伦理学也持这种看法,把道德规范看成是上帝的旨意,这受到越来越多因为当代科学观,即追求理性的解释所反驳。而那种因为某些权威者的立法意志的道德规定性,如霍布斯,则企图通过权力的自然来源中推导出道德权威来。我对道德的义务就在于权威的惩罚,如果我侥幸逃脱了惩罚的话,就不负有道德义务。从我们日常的道德经验来看,这显然是存在漏洞的。

(二)实在论

规范伦理学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教育现代化内在地包含教育道德境界的提升。“以善律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规范之一,重视教育伦理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教育现代化与教育道德进步是否背反?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人,教育现代化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观念深人人心,教育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教育设备更新,现代化教育手段日益得到广泛应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展迅速;教育改革和实验研究形成大潮,促进着教育水平和质量的提高,等等,但是。当人们为教育现代化的显性成果而兴奋不已的时候,教育的道德隐忧也在逐步凸现出来。现实生活中经常感受到的教育不公、教育暴利、教育专制等问题,客观地展示着教育道德滑坡的严重性。一边是教育现代化的进步,一边是伦理问题重重,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于是,一个尖锐的间题提出来了:教育现代化与教育伦理进步是否存在背反?在近代思想史中,有些学者如卢梭就提出社会进步与道德进步存在背反关系的论点。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改革开放是否会导致道德滑波的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论。教育现代化与教育道德进步的关系是什么?我认为,这一问题,应该纳人教育现代化研究的课题之中。

    教育现代化与教育道德进步的关系,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对此,我们的观点是:教育现代化的过程,应该是教育道德进步而不应是教育道德滑坡的过程:教育现代化内在地包含教育道德境界提升的涵义;教育道德既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又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规范。国此,从一般理论上说,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依赖的。但是,在实践活动中,二者的统一不是自然达成的,只有通过自觉努力建设,才能取得二者相辅相成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教育现代化的伦理内涵重视不够,没有加强教育现代化的伦理问题研究和伦理规范体系建设,从而出现了教育现代化与教育道德衰退相伴随的负面现象。以及随之带来的恶果。因此,只有重视教育的伦理内涵,加强教育伦理体系的研究和建设,才能克服实际存在的教育道德滑坡现象,提升教育道德境界。

二、“以善律教”: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规范

    教育现代化的过程,是教育系统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遵循各种规范,其中,教育科学、教育法制和教育伦理,为教育现代化提供着最基本的规范。

      按教育规律办教育、是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现代教育的基本观念,它已逐渐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内在信念。这种思想和信念,可以称之为“以真律教”。毫无疑问,没有对教育规律的不断探索,没有对教育规律的自觉遵循和运用,是难以把教育办好的,教育的全部历史与现实都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这说明,教育科学是教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规范,它提供给人们的是用于处理事实性问题的规律性知识。教育的事实性问题涉及的主要是教育的客观存在和内在联系、机制,例如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教育如何影响人的身心发展?品德是怎样形成的?教学是如何进行的?知识掌握需要哪些条件?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是怎样的?等等。通过对教育的事实性问题的探讨,人们逐步认识到教育活动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及其内在的必然联系,达到对教育规律的把握,从而有助于人们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益和质量。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方略。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撑和规范。法律对教育发展的作用表现在:确定教育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明确教育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教育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明确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对教育系统的结构、内容、方法等给予原则性指导;调整教育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等等。教育法制体现着国家、政府、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制力。好的教育法律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不好的教育法律则阻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这也是为历史所证明了的事实。办教育要服从法律的规范,这就是“依法治教”。可见,法制也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规范。

    教育现代化过程内在地包含了教育伦理问题。因此,教育伦理也是一种规范。例如,在教育思想变革中,教育伦理观念、善恶标准的确立和完善是重要的内容。教育方式的变革,也涉及到伦理问题。比如,教育内容的调整,是否有利于促进教育的公平;新的教学方法、教育手段和媒体的采用,是否体现了对人的尊重,等等。教育制度的改革,要经得起伦理的考验,要有充分的伦理依据。因此,在教育现代化建设中,教育伦理问题是不可忽视的。教育伦理问题主要是个价值观念问题。它是一些与主观意志、行动目的相关联的问题,例如,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教育机会应如何分配;是否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受教育者;教师和学生应在教育中如何充当自己的角色;以什么为根据来判断教育的优劣、教师的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质量,等等。这些间题往往是要在各种可能选择的价值态度上确定教育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每一种教育活动,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遵循或运用着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或伦理原则。教育价值观念不同,教育工作的质量就会有很大区别。教育发展的全部历史表明,要处理好教育的价值性问题,就得以先进的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念为指导。教育伦理是教育的价值性问题中的最核心的问题。教育的道德理想、教育的善恶标准、教育的伦理规范(原则)、常是教育价值规范中的主要内容。在教育价值规范中,教育伦理规范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部分。因此,坚持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念,就内在地包含着重视教育伦理问题并遵从先进的教育伦理规范指导这样的基本内容。以正确的教育伦理观念规范教育可以称之为“以善律教’“。当前,人们对教育伦理规范总的来说是重视不够的,需要加强这一规范,从而促进教育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教育伦理建设:时代的必然选择

    在教育科学、教育法制和教育伦理这3个领域中,教育伦理是当前比较不受人重视和研究较少的领域。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上看,加强教育伦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教育现代化需要一个现代的、完善的教育伦理体系二现代化的教育应该具有道德上的先进性‘正当性、这意味着,现代教育的制度、思想、活动方式,都要合乎先进的道德规范,都应内在地体现着先进的道德理想(思想)和伦理精神。或者说,评价一种教育体系是否是现代化的教育,其中就内在地包含着教育伦理的评判。比如,这种教育是否是公正的、是合乎人性的:不符合现代伦理基本精神的教育,不是现代教育。因此,树立一种先进的教育伦理思想和规范,建立起有利于这种伦理思想落实和实践的制度和运作系统,这是教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加强教育伦理建设对促进教育的科学化、法制化有积极意义。科学、法律、伦理是教育系统的3种基本规范力量。它们是互相关联的,伦理系统的健全有利于教育科学和教育法制的建设。人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除认识教育现象的规律外,主要的目的还是改造教育、优化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教育研究的实践目的是提高教育自身的价值,实现教育的社会功能。另外,教育科研活动,从教育研究课题的确立、教育研究的过程到教育研究成果的应用.都应符合教育伦理精神。教育伦理是保障教育科学良好社会形象和内部声誉的重要力量。不受严格的教育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常因其目的、手段的不正当性而遭到社会的非难。教育伦理是保证教育科研尊严的有力武器.是发挥教育科研功能的重要条件。教育伦理建设对教育法制的积极意义,一是教育法制需要有明确的伦理根据。教育法制主要是一种教育制度、教育关系的安排和协调,这种安排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它是以什么伦理为根据。这就涉及到了制度的伦理性问题。不建设教育伦理系统,在教育法制建设中就难以有严肃的和科学的伦理基础。二是教育法制的运行过程,需要教育伦理力量的支持。常见的一个现象是:教育法律、法规不少,但难以实施和落实。这当然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就有教育伦理系统建设不力的影响。法制是外在的,执行得靠人。人的道德水准、道德良心、道德舆论,是执法的重要监督力量和推动力。不发挥人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舆论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这说  明,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需要教育伦理的支持加强教育伦理建设,必将促进依法治教的进程。

     第三.我国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这种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伦理道德建设,是我国的历史传统。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整个教育系统高速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进行教育领域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伦理体系,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说,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如何理智地、自觉地推进教育系统的伦理转型,是一个大间题。这里涉及到传统伦理和现代伦理的关系问题,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问题,需要研究。三是应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看待教育伦理建设的作用和地位。四是现实的教育实践如何改变存在着的道德失范状况,重塑教育的美好形象.净化教育事业,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从这些方面看,提出加强教育伦理建设,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教育伦理建设的基本思路和策略

    当前怎样加强教育伦理建设。是需要大家来共同讨论的问题。在此,笔者简单提出一些设想,和大家一起研讨。

    第一,要真正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教育伦理建设。教育伦理建设能否有成效,与思想上是否重视有密切的关联。当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如认为抓道德建设很难看出成果来;道德建设是约束人的行为的,是要限制大家的自由,因而吃力不讨好,等等。因而,应该在思想上正确理解教育伦理的本意,真正把教育伦理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第二,加强对教育伦理基础的研究,确立教育伦理建设的科学和价值基础。教育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教育伦理本身要有自觉的理论把握。比如,教育伦理的本质.教育伦理与教育系统的各方面的关系,教育伦理系统变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和一般机制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应以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邓小平理论为基本的科学和价值依据。这是方法论和出发点间题。

      第三,树立教育崇善观念,形成和完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教育伦理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形成科学的、先进的教育善恶观念和伦理规范。应把规范体系的建设作为教育伦理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这是制高点。只有标准、规范明确了,才能评判教育现象的善恶是非,才能提出具体的行为要求。那么,我们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呢?这需要进一步来讨论。我们体会,这种规范体系的灵魂是教育崇善观念。也就是说。教育要自觉地重视自身的伦理规范。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努力成为一种善的事业。教育崇善是教育的自我规范。它强调教育的道德自觉性、纯洁性。教育崇善强调的是:教育应体现自身的本质规定性,追求和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追求并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应该以此为纲,进一步建设教育伦理规范体系。这包括教育伦理的一般原则与具体领域的伦理原则建设两个主要层次。在一般层次上,可以也有必要提出公正原则、发展原则、人性{道)原则等基本范畴。此外,应把一般教育伦理原则转化为具体领域的具体规范,充实教育伦理原则体系。

    第四.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同时,重视教育整体道德状况的改善,努力创建教育制度伦理。在教育伦理建设上,传统的做法是:重视教师的美德,对教师提出详尽的行业规范,借以促进教育的净化。这种做法也有一定成效,但局限性很大。首先,教育的善恶是非,原因不全在教师。比如,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与教育制度的关系更大。其次,这种把全部责任推给教师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再次,实际效果也不理想。企图通过教师职业道德来解决所有教育伦理问题,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传统伦理重视个人美德,往往是与等级性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种过多强调个人道德义务而比较忽视个人道德权利的伦理传统。为此,需要在思路上有所突破,要重视制度伦理的建设。所谓制度伦理,指两方面:一是教育制度的安排应是有充分的伦理合理性的,即制度建设应伦理化;二是要使伦理安排制度化,使教育伦理  成为制度化的结构,依靠制度的力量来实施和运作,即伦理制度化。从当前实际看,这两方  面都应重视起来。一方面,应关注制度安排的伦理特征,努力提高教育制度的伦理境界,使教育制度真正是有利于个人全面发展的,是尊重每个人的发展权利和需要的,是公正合理的,也是富有成效的。另一方面,应当努力创建教育伦理制度。比如,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就要形成民主化的制度,包括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教师和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决策的民主辩论机制,等等。再比如,为了落实受教育机会均等,就要靠建立一种由教育财政制度、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育评价等各方面有机结合的制度来保障。不把教育伦理思想体现到教育的制度化安排中,而靠个人的自觉和良心,将难以取得全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