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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第1篇

1、加强宣传,强化培训。保健食品、化妆品存在的问题具有社会普遍性,是一个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共性问题。积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户宣传培训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签标识有关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如:索取相关证件,建立档案,上柜产品验收、建立台帐等。充分利用“3•15”活动或安全宣传月,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并在年内举办一、二次法律法规、保化知识培训班,从而不断提高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同时深入开展群众安全食用和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知识宣传,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重点企业监管机制,探索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众多,特别是经营企业点多面广,而行政监管力量有限。为此,我们按照科学监管要求,采取对重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的措施,以重点带全面,推动保化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按照保健食品、化妆品品种的安全风险程度以及产品销售辐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保健食品重点监管企业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批发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卖店;经营保健食品并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商场。化妆品重点监管企业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批发企业;化妆品专卖店;经营化妆品的较大超市、商场;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美容美发店。要求各地按照所列范围,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列出辖区内重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监管名单,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监管档案。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增加监管频次;对正常生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应进一步增加频次。同时要求落实“痕迹”管理,监管责任人下企业监管一般要针对检查情况,制发现场监督检查笔录,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留下监管书面“痕迹”。继续保持与兄弟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规范市场。

3、实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五个一”管理模式。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提出“五个一”的规范管理要求,即:建立健全一套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质量管理人员、做好一本购销台帐、收集一册供货商和产品相关材料、每天进行一次经营场所卫生和产品质量自查。“五个一”的要求任务明确,易于理解掌握,有利于各经营企业实际操作,规范管理。继续做好企业经营单位的产品备案制,做到对问题保化产品可追根溯源,有案可查。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不出事、保平安、送服务、促发展”这一工作主题,进一步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紧紧抓住保健食品生产源头,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促进企业自律,确保不发生质量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质量授权人制度。全面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机制,明确质量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不合格保健食品召回制度。要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保健食品召回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落实召回责任,使问题保健食品或缺陷保健食品能得到及时召回和有效控制,同时要督促企业及时开展原因分析,切实解决存在问题,2011年要组织一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与收回情况专项检查。

(三)推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年度质量报告制度。要充分运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信息”,开展年度等级评定,进一步提高监督等级评定结果和企业年度质量报告价值,为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充分依据,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四)做好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1、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要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日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①检查方式方法:跟踪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②检点内容:重点检查企业执行GMP情况(见附件)。

③检查时间:日常检查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月上旬,专项检查时间另行安排。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第3篇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一年来,在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行为,严格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成效,但在注册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人民食用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及试验检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现场核查时,应严格执行《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逐项进行核查,并做出准确的核查结论,不得走过场,尤其是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要确保核查到位。

(一)样品试制现场。

1.原料的采购凭证,原料供货方提供的有效原料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原料的购进数量,生产时原料的投料量,样品的生产量、批号等,是否与试验检验所需量、批号等相吻合,原料的投料量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2.样品生产线的设备配置及参数、运行状态、使用记录及样品的生产记录等情况与申报资料是否相匹配。

3.保健食品试制、试验、注册申请全过程的时间衔接点的合理性。例如原料购买、样品试制、样品试验等的时间差是否合理。

4.核查现场抽样、检验机构的试验留样、受理时送审样品与申报产品的一致性。

(二)样品试验现场。

1.实验动物购买凭证,动物房使用合格证,动物购买时间、种类、级别、数量,动物房使用时间与试验报告是否一致。动物房面积、动物笼具是否满足试验需要。

2.试验时间与仪器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加速稳定性试验所需仪器设备的数量与试验样品数量的合理性;仪器使用记录应包括样品编号或样品名称,使用日期、仪器状况等。

3.根据试验原始记录,抽查该样品的试验人员,核对其从事试验的情况。

4.病理切片的数量、脏器的种类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5.如同时进行多个样品试验时,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人员等能否满足试验需求。

6.如有分包项目,应核查是否符合本单位项目分包规定。

7.人体试食试验:应核查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批准记录。与医院合作的人体试食试验,还应核查双方合作协议、共同制定的试验方案、盖有医院公章的原始记录或汇总记录和试食试验总结报告及检验机构对试食试验过程的监督记录等,必要时应前往医院进行现场核查。此外,在核查工作中,认为需要时还应抽查受试者以了解其参加试食试验的情况。

8.除对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进行现场核查外,必要时应对兴奋剂检测的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二、承担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加强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年版)》、国家有关食品标准等开展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可靠,并出具真实规范的试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对于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份指标,应按照送检人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测。如送检人提供的方法为自行研制而未采纳《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年版)》、国家有关标准的,检验机构应要求送检人书面予以说明,并提供该方法的来源、依据,方法的研究、验证资料以及包括原理、操作步骤、样品前处理等内容的详细方法。如送检人提供的方法不适合送检的样品时,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应将有关情况反馈送检人,由其进行研究并提供方法后,再对送检样品进行试验,以确保试验方法与送检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一致。

(三)试验报告中应详细明确标注引用方法的来源及编号。当存在多个国家标准方法时,必须明确具体引用的方法。此外,报告中的理化检验结果应当给出具体数值,当检出值小于方法的检出限时,其结果可标注为小于检出限值,同时注明该值为方法的检出限。

(四)试验留样应当保存至样品保质期结束,试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五)如部分项目需要进行分包,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中的规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本单位具备能力的检验项目不得分包。

(六)进行动物试验的,应遵守国家对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留动物购买凭证。

(七)所有与试验相关的记录均应确保能够溯源,如仪器使用记录应有样品名称或样品编号、使用时间、仪器状况等信息,病理切片应保存完整,并有详细的样品名称或样品编号、脏器名称、切片时间等详细记录。

(八)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是人体试食试验的负责单位,在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时,应遵守《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规程》,制定试验方案等工作文件。需要医院配合完成的人体试食试验,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制定试验方案,同时,应对试食试验进行全程监督并记录在案。检验机构应保存盖有合作医院公章的原始记录或汇总记录及人体试食试验的总结报告,并对出具的人体试食试验报告真实性、规范性负总责。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应注明试验的脱离率。原始记录保存在合作医院的,检验机构应要求其至少保存5年。此外,有关受试者的信息记录中还应包括能与其直接联系的方式如电话等。

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完善操作规程,建立工作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以及国家有关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规定。

(二)依据申请注册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开展全项目的样品检验和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检测方法的复核检验。在检验工作中不得更改检验方法,不得缺项。本单位不具备检验能力需要进行项目分包的,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分包规定执行。检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完整准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三)样品检验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报告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生产单位、送检单位、样品批号、样品性状、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标示的保质期、保存条件、收样日期、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检验机构签章。

检验结果应当给出具体数值,当检出值小于方法的检出限时,其结果可标注为小于检出限值,同时注明该值为方法的检出限。

(四)复核检验应对质量标准中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是否适合该产品等进行复核,并在复核报告中给出结论性意见,如有问题,应具体说明。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第4篇

保健食品的“双轨制”管理办法酝酿已久

3月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使用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其中,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保健食品备案管理。

对于保健食品的“双轨制”管理办法,酝酿已久。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就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徐华锋认为,注册与备案并行的“双轨制”提高了效率,也意味着监管方向的转变。“这意味着,监管从注册制时的重事前审批开始过渡和转移,将重心放在上市之后的市场监管”。此前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后,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备案制落地不容易?

《办法》出台后,为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6月2日,食药监总局再次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第一批)意见。

徐华锋认为,备案制的落地并不容易,“备案制顺利落地,首先需要原料目录的保障。其次,备案制的实行,应当具备一套标准化的备案流程,从而减少备案过程中的人为判断。”如何确定企业递交材料符合备案制要求,应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判断标准。

备案制产品中,使用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后者得以进入首批备案目录,在徐华锋看来,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的安全风险相对容易把控。备案制从营养补充剂开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也将逐步向备案制过渡。

《办法》降低申报成本、时间成本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健食品 问题 监管 对策

1、保健食品的定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保健食品的特点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一是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二是保健食品应具有功能性,即能调节机体功能,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区别;三是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 一般需按产品说明规定的人群食用, 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另一个不同;四是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患者的治疗,这是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五是保健食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药品均不同程度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保健食品首先是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的基本特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应该无毒无害,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良好的感官属性,适合人类长期食用。保健食品必须满足食品的定义和特征,但是保健食品又不完全等同于食品。食品中往往含有较多种类的营养素, 对营养素的量也没有要求;而保健食品通常要求含有一种或几种营养素,并要求达到一定的量。所以,在生活中不能用保健食品代替食品来补充日常所需各种营养素, 应该以食物为主,严格按照膳食金字塔合理膳食,对于某些特殊的人群,补充相应的保健食品来提供营养素。

3、我国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

3.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化学药物问题。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效,违法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如在减肥类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在抗疲劳产品中非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非法添加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3.2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委托生产问题。部分保健食品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还有个别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给产品安全留下了隐患。另外,保健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现象普遍,由于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难以保证产品质量,而目前对委托加工行为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存在不少监管漏洞,同时,异地委托加工也加大了保健食品监管的难度。

3.3非法经营保健食品的问题。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不法行为日益严重,主要表现有:一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二是将普通食品虚编功能当做保健食品进行宣传和销售;三是在产品广告中极度夸大特殊功效,擅自在产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四是以“专家诊疗”、“免费义诊”等形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诱导其购买产品;五是通过发邀请函、开办免费知识讲座等,将老年消费者聚集到临时租用的饭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通过免费试用及雇用“药托”等多种形式,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3.4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①不法分子以普通食品文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地方食品批准文号等冒充保健食品销售;②产品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③虚编疗效,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由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广告监测在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而对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则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存在障碍,难以形成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机制。

3.4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机构及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1996 年 3 月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已经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建议

4.1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向供货方索要票据及资质证明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等,从而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4.2 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动群众的打假力量,设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制假售假保健食品不法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即举报, 让制假售假分子无处遁身,从而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4.3 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在《食品安全法》界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下, 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手段,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等上游环节的信息以共享平台的方式, 避免下游环节监管部门因信息不充分而导致执法被动。

4.4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业务科室联合执法 , 保化、药品、餐饮等科室密切配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经营者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 标识标签管理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是否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重点检查。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提高监督检查密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5 加强对保健食品科普教育,加大对公众营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使大家对营养与健康及营养功能因子与机理有所了解, 提高公众对保健食品基本的辨识能力和维权的意识, 不至于受到违法广告的影响,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4.6 注重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对管理效果进行延伸探讨。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 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安全长效、常态的科学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叶永茂.中国食品保健品及其安全问题 [J].上海医药情研究,2005,3(76):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