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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厅机关、厅直各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得罚没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法定凭证。

收款收据是指厅机关、厅直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财务管理等规定,在结算内部性质的往来款项业务时,向被收款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依据财务管理职能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以下简称厅计财处)负责全厅具有独立票据购领资格单位的票据购领证的审核、不具有独立票据购领资格单位票据的购领、发放以及全厅票据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在依法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结算内部往来业务时,只能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或收款收据。不得自制单位收费或收款票据,更不能自行印制、承印、使用、销毁收费票据以及财政收款收据。

第五条各类票据不得相互串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中:收费票据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省发改委共同的规定以及*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内容与标准等规定范围内使用;收款收据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系统内部及单位与个人之间非经营性往来款的结算等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的规定执行,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收费票据,更不得使用单位自制票据。经营主要包括: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和宣传、广告服务收取的费用;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单位内部的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的车辆、房屋及其他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第七条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对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按照“交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到*省财政厅或厅计财处购领票据。

第八条各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票据日常管理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票据管理设备,指定专人按月登记票据的购、发、用、结存账目等,如人员变动,要按规定办理有关票据的交接手续。

第九条各单位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取得罚没收入、结算内部往来款项时,必须开具票据,作为会计核算和记帐凭证。单位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联加盖收费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否则视为乱收费。

第十条票据使用完后,各单位应在票据封面填写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单位名称,作废联应保存完整。

已使用票据的“存根联”应完好保存五年,到期后报财政部门核销。

第十一条厅计财处对收费票据和收款收据不定期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收费票据的购领、填开和保管等是否按规定执行;据以报销和记账的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执行;收费票据的使用是否按规定执行;收费票据的销毁是否按规定执行;其他违反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下列属于违反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费、收款票据;转借、串用、代开收费、收款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收费、收款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收费、收款票据监(印)制章;单位自制票据;其他违反收费、收款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有上述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一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重庆大学,重庆沙坪坝区400044)

内容提要:财政票据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也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其研究的深入及创新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尤其对发挥财政票据职能有显著的帮助。本文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为例,研究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模式及其工作成效,分析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当前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背景下,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地方财政 票据管理 收缴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09-0081-04

[收稿日期]2014-10-16

[作者简介]孟卫东,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机制设计与战略管理;冯冰清,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机制设计。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71102178。

财政票据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也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加强地方财政票据的管理,对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规范财经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地方财政票据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当前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背景,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地方财政票据管理现状

现行财政票据主要分为非税收人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非税收人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各地财政票据分类、印制规格和要素大致相同,但财政票据的具体数目视其专用票据的多少差异很大。近年来,随着收费政策变化和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各地财政票据逐步归并。以重庆市为例,2006年首次改版后财政票据共有50种,至2014年已缩减为38种,分为非税收人类票据18种,结算类票据1种,其他财政票据19种;在其他票据中包含社保票据4种,医疗票据7种,其他票据8种。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省(市)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模式,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销毁和监管工作,同时负责省本级单位财政票据申领、发放、核销工作;地市及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管工作;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执收执罚单位)负责本单位领用票据的使用、保管,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核销和销毁工作。同时,也有少数地区采取省级财政统一票样,地市及县级财政自行印刷、分级管理的模式。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201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关于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等文件。2012年10月出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票据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规范了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全过程,提出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的改革方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步形成了国家层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框架。

各地结合财政部有关票据管理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性文件,为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如重庆市在2003年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的方式出台了《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方式,自2010年起,各地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已有部分省级财政开始使用网络版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如重庆市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整合开发,大力推进财政网络票据,手工票据被严格限制并逐步减少使用范围。在其新系统中,合理划分了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银行三方的管理职责,结合非税政策相关文件及信息系统所具备的流程固化特性,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和制度执行,并建立重庆非税收入网(fs.cq.gov.cn)门户网站,支持三方对账、数据查询、政策咨询、票据查验、业务办理等多项行政服务功能,为今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打下基础。

二、财政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信息不对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和管控风险,手工开票还占有相当比例,不利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在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以及信息化建设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管控风险,有些是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认真研究解决。

(一)制度缺陷分析

1.财政票据仍缺乏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入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农村经济组织票据等,目前只在地方暂行办法层面作出规定,或由农村村民委员会自理,缺乏部级指令层面的统一规范,在现实中已暴露出违规使用票据等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2.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具体核销工作不尽规范统一。特别是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提出“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一要求后,部分省市地区不能满足票据自动核销要求,仍停留在人工操作,致使票据核销、销毁过程存在操作风险。

3.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范围界定不清。如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中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其中“核旧领新”缺乏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解释;再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而非针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管理缺陷分析

1.财政票据使用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收单位填制手工票据要素不齐,银行重新录入差错率高;非税收入缴款金额需要人工逐笔核对,一些非税收入项目入库后无法正确归集到相应的类别和科目,对账难度较大;社团或单位将捐赠票据用于逃避税收、摊派规费等目的;乡镇政府违规向当地企业开具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资金,用于弥补经费缺口;票据遗失较为普遍,甚至混用财政票据私设“小金库”或侵占国有资产。

2.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力量薄弱,绝大多数县级财政票据监管岗位人数仅为1-2人,用票单位普遍在200-300个之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更多体现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向本级用票单位发放票据等环节,而对于票据核销、检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开展不足。

(三)系统缺陷分析

1.系统架构标准不一。这一系统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不同的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电子化推广进程及其软件供应商选择上的不一致。目前,大部分省级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相互独立运行,仅仅满足财政票据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办理的需要,不利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同时,由于系统由不同的软件供应商架构开发,且在本地区独立运行,未能实现全国性的系统架构标准,导致数据结构、流程设计、权限管理、信息口径等不一致,对异地缴费缺乏系统支持。另一方面,部分执收单位开发了收费系统及开票软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数据交换不及时,票据管理存在漏洞。

2.财政票据核销不及时。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多为单机版运行,各单位财政非税票据缴款期限、财政票据核销期限未在系统上做出限制,导致单位积压应核销的财政票据,甚至未经财政部门核销擅自销毁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对单位并未严格做到“核旧领新”。

3.资金安全隐患存在。新系统的开发和使用对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及硬件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部分地区培训不到位、设施配备不及时及工作人员习惯性使用手工票据等现状,带来的操作风险致使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同时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程也受到影响。

三、对策建议

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特别应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以及电子票据的应用研究,不断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方式,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

基于“以票控费”的征管理念,加快非税收入立法进程,及时修改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票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清理整顿小金库,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首先,目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与其他相关制度相比,法律层次还比较低,需进一步研究提高法律层次的可能性和途径。其次,对社保基金票据、社团会费票据、农村票据等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需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使用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单项适用性制度。第三,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包括票据印制、保管、核发、核销、销毁等制度,结合票据电子化系统,明确角色权限,把控违规风险;第四,应督促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加强制度执行力,根据财政票据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和单位用票情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在非税收入政策不断调整变化的情况下,整合开发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发挥财政票据在控费和促收两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切实提高管理效率的最佳途径。通过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银行三方网络连接,实现收费政策、票据使用、资金收缴全过程的财政监管,以及全省数据大集中管理。系统功能既要突出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又兼顾所有财政票据管理需要。既具有实用性,满足财政部门票据监管和用票单位业务管理需要;又具有先进性,充分运用好与时俱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及电子支付渠道。同时进一步统一票据管理业务流程、制定数据规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实现非税收入政策、财政票据、收入收缴信息间的互联互通,进而全面实施票据电子化管理。

1.简并种类,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提供基础支持。按照财政部“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进一步扩大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的使用范围,替代和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及部分专用票据,为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2.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收缴透明度。将每个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票据、资金缴存时限等信息,预先锁定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时连接,有效监控,及时发现欠缴、漏缴、坐支等违规行为,避免财政收入流失。

3.创新缴款方式,扩大电子缴款范围。在执收单位办事窗口引入POS刷卡电子收缴等执收方式,既方便缴款单位(或缴费人)缴款,又减轻银行柜台办理的压力;或借助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对接实现扣收,通过建立自动清算体系,实现非税资金源头分解和自动分成。

4.丰富系统数据挖掘功能。在互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日渐成熟的环境中,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在满足数据收集、提数和分析等功能的基础上,可丰富数据分析手段,明晰系统真实需求,提高洞见力和预判力,达到资源更优配置和服务水平逐步完善的目的。

5.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是设计、架构及运行系统时不可忽视的关键,因此建立多层次多项目的系统防护措施刻不容缓。安全的票据管理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异地灾备及应急预案执行功能,在单位用户管理上使用具备公信力的身份认证措施,如CA认证系统或智能加密卡防护等,结合不定期的安全保护能力测评,以保证数据安全。

(三)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首先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流程,严格审核该票据使用情况,杜绝执收单位票据混用、串用行为;随着银行结算体系的日趋完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作用正在被逐步削弱,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此类票据。其次加强财政票据核销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到“核旧领新”。第三是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从改进医疗收费票据形式、降低票据印制成本人手,既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又方便患者索取或打印医疗收费票据。

(四)开展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检查

首先健全检查机制,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稽查,特别是对票据使用量大、问题突出的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第二,转变监督方式,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将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监管合力;第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丢失票据及存根的等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财政部门票据管理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合理设置票据管理岗位,实现票据保管发放、核销审验、稽核监督岗位分设,明确岗位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票据管理门户网站,公开办事指南,提供非税收入政策、财政票据真伪查验和工作答疑等功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大财政票据管理调查研究力度

首先,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多方对财政票据监管问题进行调研,尤其是财政票据使用对象和范围等核心问题的研究,健全和完善与公共财政体系相适应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其次,对电子票据有关问题进行调研,组织研究财政电子票据定义、概念、运用范围、生成模式、管理流程等内容,对电子票据的发展前景、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可研究案例等进行论证,不断建立和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功能;第三,开展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及票据研究。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高校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一是财政性票据。财政性票据主要是在从事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活动时,依法收取各种费用所开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和收款票据。财政性票据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指的是高等学校收取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二种为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指的是高校收取的单位间往来性质的非经营性款项。这两种票据都是由财政厅统一监制,其使用不能混淆。第一种票据主要适用于《收费许可证》规定的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具体项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教育目录下所列管理方式为财政专户的项目,如收取的全日制学费、住宿费、函夜大培训费、四六级考试费和政府投资的幼儿园、托儿所杂费等。第二种票据主要适用于除《收费许可证》之外的各项收费,主要包括:各类学会协会等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学生的教材费及其代办费、接受的捐赠款、单位内部职工的水电费、电话费及内部各部门和单位上下级往来资金的结算等。这两种票据基本上满足了当前高校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活动的收费行为。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变化,财政部门应相应调整上述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二是税务性票据。税务性票据主要是指高校内校办产业、后勤实体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并通过市场进行的服务性、经营性活动时,依法收取各种费用所开具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高校中开办的一些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等都应使用税务性票据。税务性票据主要是带有税务性印章的发票,分为商业零售普通发票、服务业统一专用发票、车辆维修专用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餐饮娱乐业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票、所得税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临时通用发票等。该种票据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应到税务部门办理领取相应的票据。在使用该种票据时,需注意票据上印章的规范使用。国税总局发票管理制度第二条第2款规定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开具发票须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单,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其他印章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高校票据的管理。高校使用的票据总体说来,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财政性票据,一种是从税务部门领取的税务性票据。由于高校的收费项目逐年增多,所需要的票据数量和种类逐年增大,票据领用也越来越频繁,如何加强票据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加强票据管理的措施。一是加强收费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校领导为主的立项审批收费小组,规范校内收费项目。高校内应成立以校领导为首的收费立项审批小组,下设收费办公室。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收费项目时需填写收费项目立项申请表,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收费办公室到省教育、财政和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收费立项审批手续,申办《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然后领取票据。二是增强学校领导执行财会法规意识,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票据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时票据使用和管理不是一般财务人员能够正确把握。当前形势下,票据使用和管理出现问题,往往只追究票据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没有建立单位负责人问责任,不利于财经纪律的维护和票据管理的有效性。三是建立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分工负责,责任到人。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关于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票据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首先,应建立票据专人负责制,专门负责全校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其次,设置票据管理准领制和缴销制,各单位部门票据领用人在领取或缴销票据时,需持内部办理的票据准领证领取或根据票据收费上交情况办理缴销手续;最后,建立票据审核制,财务人员复审各内部单位票据的使用种类和填写内容等是否规范完整。四是加强对财经政策的宣传,提高财会人员的票据管理素质。要实现票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依靠广大财务人员,为此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让财务人员认真学习财务规章制度,熟练掌握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增强业务素质,杜绝财会人员票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现象,是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五是加强票据管理建设,逐步实现高校内部票据管理的电算化、智能化。面对种类和范围繁多的票据,如果仅停留在手工管理上,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难度也不小。高校内部应结合柑应部门票据管理的微机化,如财政部门启动的“金财工程”等,积极探索和尝试高校内部票据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六是加强外部财政、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和校内相关部门票据的监督机制。由于票据是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财政、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和学校内部应该定期和不定期加强票据的监督检查,建立起票据稽查制度,对票据的使用、资金上缴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管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程序

(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核准的煤炭销售票用量(含生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

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办理登记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根据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申报核准的生产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煤炭销售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认真做好发放管理台帐。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矿生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和煤炭销售票存根,做好回收台帐,及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接收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票回收情况,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查验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验回收;回收煤炭销售票时要做好回收台帐,上缴人、接收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程序

(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

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实际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明,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进行铁路发运的,由企业持外地市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填写明细及汇总表,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核查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经营企业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同时市纠察支队留底备份;经营企业取得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应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二)洗(储)煤企业

1、全市储煤企业换票统一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换发,储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

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2、洗煤企业换领销售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换领,洗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队领导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3、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的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煤炭销售票监督查验

一、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煤炭生产、洗(储)煤、加工转化、中转及煤炭用户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使用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销售票的查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五次随机监督检查。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无票运输煤炭车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对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已进行处罚的车辆开具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处罚后的运输车辆、煤源单位进行登记,由各级煤炭纠察队对登记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违反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奖惩

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伪造、买卖、转让煤炭销售票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各级负责管理、查验煤炭销售票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循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

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山西省合法煤矿公示牌。

区煤炭工业局按市煤炭局下达的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到市煤炭纠察支队领取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按月核定各合法煤矿的产量,各合法煤矿按当月核定的生产能力向区煤炭工业局领取力口盖区矿票证专用章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防止煤矿串票。

区煤炭运销公司派专人进驻煤矿,根据区煤炭工业局开具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开具运销票据,严禁超量销售,并派专人进驻用煤企业,查验票据,严禁无票煤炭进入。

区煤运公司和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煤炭总量控制票和公路煤炭经销票据、煤炭税费统征票据进行查验,无票车辆不得放行。

区经贸局根据洗煤厂、焦化厂核定生产能力情况,制定洗煤厂、焦化厂的用煤计划,区煤炭运销公司根据用煤计划和煤炭总量控制票安排销售计划。

四、公路煤炭统一经销

(一)公路煤炭

1、经销的主体和范围

①经销主体。___区煤炭运销公司是全区煤炭经销的主体,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市统一经销的安排部署,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②经销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原煤、精煤、焦炭及其副产品,全部纳入统一经销范围。按销售渠道分为:公路出省煤焦、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加工转化用煤、铁路发运上站煤焦。

2、经销管理办法

区煤炭运销公司成立___区公路煤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全区公路煤炭经销业务工作。

按照____市和___区政府关于公路煤炭经销管理要求,负责办理合同、票据、供货、结算等经销业务。

3、经销价格

公路出省煤焦及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铁路上站煤焦销售价格,执行市经销公司(____市公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参照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公布的挂牌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与煤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合同管理

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____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②区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组织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参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5、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6、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7、结算方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8、纳税缴费

①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1、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2、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3、全区焦化企业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否则,将予以查处。

五、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实行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后,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标准、渠道、方式保持不变,仍按照《___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煤炭统一经销管理运作模式

1、煤管局派员进入区煤炭税费服务大厅合署办公,按月核定各煤矿的产量,煤炭企业根据区煤管局核定产量交纳相关统征税费,并凭统征税费缴纳回单领取等量煤炭总量控制票。

2、煤运公司按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办理煤炭运销相关业务。

3、坑口煤炭产品出矿、出厂必须携带三票,即区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有关票据。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随车备查。站下煤炭产品出厂必须携带两票,即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相关票据,比例标准同上。

4、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

5、统征办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对全区煤炭统一经销进行稽查。

七、工作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对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站台的整顿和稽查工作。负责洗煤厂、焦化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进行复产验收工作;向煤矿颁发合法煤矿公示牌;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通报区煤炭运销公司;向煤矿按月核发煤炭总量控制票;

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3、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与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签订《煤炭产销合作协议》;负责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收取煤炭专项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负责查验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税费统征票和公路煤焦运销票据工作;每月及时向区煤炭工业局通报上月销售情况。

4、民营局:负责公路焦炭运销票据管理和公路焦炭相关业务的监督协调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打击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秩序的违法行为。

6、发展计划局:负责对统一经销管理工作进行收费监督。查处违反规定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反物价法律法规行为。

7、工商分局:负责储(售)煤场所的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停业,予以查封。

8、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煤炭储(售)场所占地手续审核,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开滥挖,对违反统一经销管理规定收购、运输非法煤矿煤炭的储(售)煤场场所,按照打击私开滥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切断非法煤炭进入市场的渠道。对生产销售煤炭的非法煤矿进行查处。

9、区煤炭税费统征办:负责煤炭税费统征票据发放管理,坚持统一组织、部门主体、联合执法、统一稽查的原则,负责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稽查工作。稽查所扣寸甲非法煤炭产品等按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置,罚没款项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专户。

10、监委:负责查处煤炭生产经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八、保证措施

1、统-思想。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是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___经济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重大意义,无条件地服从服务于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2、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的销管办具体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定严格的配套管理办法,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要抽调专人负责,认真制定和落实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体系。通过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违规行为

目前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以银行承兑汇票最为突出,表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贴现业务中。这些问题包括:

(一)票据签发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未加以严格审查,就为其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3.在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部分银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的资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4.账外经营票据业务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账外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签发融资类票据等;有的银行将收取的保证金不入大账核算,设置账外账户用于发放贷款等等;有的银行与证券公司私下签定协议,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证券公司融资等等。

(二)票据贴现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5.部分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导致为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大量贴现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票据市场秩序。

6.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问题严重。一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大客户办理贴现的票据放松审查,对贴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票据,也违规授理其贴现业务。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票无关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到真正的贴现企业账户之内。

7.违规降低贴现利率。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票源,展开恶性竞争,纷纷降低贴现利率,有的银行将贴现利率降到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同时少收贴现利息收入也给银行的资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8.违反人民银行有关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贴现业务。部分银行为一些没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的银行违规将贴现资金转入企业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账户,有的银行将贴现资金转入融资公司、投资公司账户;有的银行则将贴现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等。

9.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与票据掮客内外勾结,在办理贴现时为其提供贴现利率、资金划转等多项优惠条件,为其不法经营提供方便,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有的银行采取降低贴现利率、压低账内贴现利息收入、账外收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有的银行职工则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已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包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二、审计对策及审计方法

在全面了解银行票据业务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以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贴现环节为主线,重点审查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和损失,提出有操作性、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进一步规范票据市场秩序和完善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体系。

(一)了解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熟悉掌握有关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票据业务管理、授权授信的规定。可采取以下方法:调阅银行有关票据业务内部制度规定,与信贷部门、资金营运部门和财会部门、稽核部门相关人员座谈,全面了解其业务流程和有关授权授信、业务管理的规定;调阅近年来有关票据业务的外部检查和内部稽核报告,了解该行存在问题的类型及其整改情况等等。

(二)利用计算机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调阅银行近几年来财务报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贴现台账和相关电子数据,全面了解近年来银行的票据业务总体规模和发展情况。以签发、贴现业务占比较大、近几年票据业务量增长速度较快的各二级分支行、在银行办理签发、贴现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单笔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出票日与贴现日相距较近的贴现企业为条件,利用计算机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检索,进一步明确下一步审计的重点分支行和需延伸调查的重点企业。

(三)票据签发行的审查

1.有选择地调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的档案资料,审查签发汇票手续是否合规。给予授信的客户,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客户,是否在交验有关证明后办理;既无授信额度、又无全额保证金的客户,是否按照贷款业务中对借款人的调查、审查要求办理。承兑申请人是否向银行提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有无弄虚作假的现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是否对企业相关业务及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等。

2.调阅银行保证金存款分户账,结合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台账,核对审查银行收取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有无违反规定不收、少收或收后退还企业等问题;审查保证金在存续期内有无被挪用、划转等情况,是否存在将保证金转回用于继续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转入账外违规放贷等问题。

3.调阅银行新增不良贷款、新增贷款台账,重点落实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形成的不良贷款,分析形成垫款的原因;关注银行为不良贷款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不良资产、掩盖资产质量问题;有无为即将形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企业发放贷款问题。

4.调阅银行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审查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相匹配,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高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重点核对手续费收入的来源,审查是否存在账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低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应重点追查收取的手续费的下落,有无私存私入或转入“小金库”。

(四)票据贴现行的审查

1.调阅相关企业贴现档案,审查银行是否对汇票真实性和汇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是否出现越权审批的问题;办理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套取银行资金等问题。

2.调阅银行贴现台账(电子数据),结合贴现利息收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审查台账数据与财务账表数据是否一致,有无为了逃避检查、人为修改台账数据的问题;审查是否存在贴现利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贴现利率标准办理贴现业务问题。可在核对其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对全行贴现台账进行检索,对违规降低贴现利率办理贴现的部分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由于降低贴现利率导致银行少计的贴现利息收入数额。

3.调阅相关贴现、买入票据明细账及相关凭证,重点核实贴现资金的去向。可在贴现台账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凭证,对部分贴现量较大的企业或单笔贴现在一定金额以上的企业办理贴现后资金划转情况根据进行统计整理,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贴现资金转回签票企业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非生产经营领域、作为保证金继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和到期贷款、流入股票证券市场等问题;二是银行与证券公司、票据掮客相互勾结,违规降低贴现利率、少计贴现收入、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私设“小金库”问题;三是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是否存在违反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规定的问题,有无为没有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无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入股市或个人储蓄账户的问题;四是注意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如银行与证券公司、券商相互勾结,为其非法融资问题;银行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收取回扣、手续费问题等等。

(五)延伸审查的主要内容

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票据业务审计需要进行大量的延伸审计调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核实签发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审查贴现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刻揭示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皮包公司作掩护,采用虚拟商品交易合同、虚开、涂改或套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投入非生产经营领域问题;揭示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违规“包装”票据、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法;揭示银行利用企业账户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等等。延伸审计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签发承兑汇票企业、贴现企业、有贴现资金转入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及对上述企业有管辖权的工商、税务部门等单位。

对企业的延伸需调阅的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企业纳税登记及领用增值税发票登记簿、企业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账、库存产品明细账、应付票据、长短期借款、财务费用明细账及其相关凭证。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法人资料、纳税登记和缴纳税款情况以及向银行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还可根据情况延伸调查相关工商、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