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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会计工作计划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财富管理 银信合作 票据理财产品 监管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30.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8)011-050-05

一、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的模式和产品特征

(一)票据理财产品的具体模式

目前,市场上既有的票据理财产品均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理财计划(本文简称票据理财产品),它采用了银信集合资金信托合作方式。从合作双方看,委托方和受托方主要为国内知名的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见表1),从而增强了普通投资者对该类理财产品的认同度。

在此模式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一个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方和受益人,将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所对应的权利,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事理财计划设计和管理。以该信托计划为依托,银行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投资该信托计划。(见图1)。

根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信托公司支配,而由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中票据资产的托管人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信托公司通过签署《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委托发售银行管理。如果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受托人不能直接向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包括发售银行在内的票据前手直接进行追索,而只能由发售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代受托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发售银行的前手依法追索。在理财计划到期时,该信托计划的收益在扣除了信托公司和银行收费后、票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

(二)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和《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的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提供了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可获得的同类产品的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见表2)。

银行在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其中,该类理财产品的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般都较发售当时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低0.8-1%,主要是扣除了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费、银行资产托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9月初,国内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管理费、信托资金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合计约为0.5%,同时扣除个人投资者支付的银行理财销售、托管及管理费用约0.5%后,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票据资产按时全额收回资金,则客户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4.0%,即客户最高年化收益率4.0%=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约5.0%)-(信托管理费+信托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约0.5%)-(销售费用+托管费用+投资管理收益)(约0.3-0.5%)。从收益分配中可以看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这是银信合作推出理财产品的重要经济动因。

(三)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业务特征

与银信合作开展的其他信托类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还具有如下独特的业务优势:

第一,票据资产转售无须征得承兑人同意,简化打包过程。与贷款信托理财不同,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性资产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转让性,形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时,无须与债务人(承兑银行)商洽即可打包转售,省却了信托产品繁复的打包过程。

第二,票据理财产品无需信用增级,为资本节约型产品。信托产品出售时,银行一般须为信托产品的基础性资产以担保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但银监会在2007年10月颁发的《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对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等融资性项目担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商业银行改以信托产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或由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承诺的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但贷款承诺须耗用银行的经济资本;而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是银行信用,毋需进行信用增级,对资产出售银行来说,由于承兑银行已对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诺,其中已包含了票据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所以此类产品为资本节约型产品,无须耗用经济资本,同时具备了保证收益型的特点。

第三,票据理财产品不受贷款额度限制,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在信贷资产打包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后,虽然信贷资产已由银行表内移至表外,但通常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仍须依赖原贷款银行的融资支持偿还借款,很难形成真实销售;而票据的贴现与转让完全依存于票据关系,贴现银行只要形成贴现买入理财产品卖出的持续循环,就可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途径实现真实销售。

二、主要商业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概况与特点

(一)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特点

2004年7月,中国光大银行与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了国内首个票据理财信托计划。其募集资金将用于受让光大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销售对象为个人客户,投资申购起点为30万元,预期年收益为3.16%(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为1.58%),期限为1年,预计总规模为1-1.5亿元。此项信托产品开辟了个人借助信托公司平台进入银行票据市场的渠道。

此后三年,票据理财产品并不多见。随着2008年从紧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票据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异军突起。从不完全统计信息资料整理得出,2008年来市场上多家银行推出的票据理财产品种类繁多(见表3)。

根据可获得的市场信息分析,银行票据类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银行类型众多。从表3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都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票据理财产品,不仅中资银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部分外资银行也推出了同类产品。

二是票据理财产品形成系列化,募集资金开始逐步走上规模化发展方向。如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截至8月末已发售79期,募集资金总体规模350亿元;交通银行推出的“得利宝”新蓝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该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已发售不少于50期,募集资金规模在80-100亿元之间。

三是票据理财产品类型较为丰富。从理财产品的支持资产看,除了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型产品,市场上还出现了结构型和链接型票据理财产品,支持资产除银行承兑汇票外,还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和短期融资券等,甚至与股权或外币链接;从收益类型看,多数票据理财产品被设计为固定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但也不乏部分银行设计推出了固定期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从认购币种看,票据理财产品的认购币种既有人民币,也包括QDII、QFII等外币;从产品设计看,有的商业银行还推出了多款票据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在“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基本型之外,还推出了“金葵花QDII景顺中国基金”和“金葵花QDII富达基金-中国焦点基金”两款链接型产品。

(二)工商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开展的概况和特点

工商银行作为国内“第一贴现银行”,对票据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其票据理财产品的发展状况也颇为业界关注。

2007年后,工行在理财产品上开始重视稳健收益型,推出了“稳得利”人民币理财计划,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贷款融资类(含票据)信托、股权信托和货币市场投资计划,2007年共发售了22期,其中20期为单一企业贷款信托型,2期为股权信托投资型。2008年2月28日,工行北京市分行推出2008年第5期“稳得利”一个月票据理财信托投资计划,工行首期票据信托类理财产品问世,该计划募集资金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被设计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2%。此后,“稳得利”系列票据信托理财计划不定期发售多期,截至三季度末,工行2008年共发售票据类信托理财计划19期,均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其中,16期为90天,108天和30天的分别有1期和2期,收益率在3.7-4.2%之间,募集规模达到805亿元,平均每期募集资金42.37亿元。从工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机构看,全部由北京、江西和广东三家分行发售,其中,北京分行发售了11期,募集资金达到385亿元,江西分行发售了6期,募集资金达到350亿元,广东省分行发售了2期,募集资金60亿元(具体见表4)。

从工行发售的票据理财产品数量和募集的资金规模看,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有二:其一是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已形成系列化,“稳得利”票据投资信托计划成为工行基础型票据理财产品,此外,工行还推出了增强型货币市场资金信托投资计划,它是结构型票据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其二,与同类产品相比,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最大,单期募集资金均为亿元级,最高的单期募集资金达到百亿元,而其它银行同类产品大都为万元级,普遍在3000-7000万元之间,少数达到亿元级,但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三、银信合作创新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市场前景分析

(一)2007年以来银行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动因

2007年,人民银行为配合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商业银行实行了将票据融资额纳入贷款规模的窗口指导政策。此后,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将新增贷款额度倾向于高利差的中长期贷款,使商业银行体系的票据融资额从2007年4月的历史最高额开始呈现逐月下降态势,至2008年3月末票据融资额较2007年4月末下降了35.5%。与此同时,多家商业银行在近两年中剥离了不良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公开上市,使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上升,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和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商业银行转而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来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

针对市场上呈现出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不断开出,但却因票据转出渠道不畅使商业银行不愿贴现的状况,一些商业银行将信托公司拓展为票据转出渠道之一。2008年初,部分银行利用信托渠道适时创新票据理财产品,将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打包后,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改由银行零售渠道,销售给小额投资者。票据理财产品一经推出,引起市场关注,深受市场欢迎,招行、浦发、民生以及工商银行等都在2008上半年相继推出了此类产品。

从银信合作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功能看,票据理财产品满足了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多方需求。

对银行来说,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节约了贷款规模或缓解了资金缺口的问题,可以开拓新的客户和资产业务,并可获得费、手续费与资产托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银行通过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可以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对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信托公司的经营转型需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和创新适合当前市场的产品,而其原本着重开展的房地产信托贷款和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大而迫切需要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领域,票据资产信托理财计划符合信托公司这一要求。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2008年以来的股票市场和证券基金类理财产品的的风险加大,更多的投资者将其资金转向寻求较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成为投资者稳健理财的方式之一。

(二)当前票据理财产品的市场优势

从当前市场环境看,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预计理财产品市场仍会维持“稳健+收益”的投资风格。与其他类型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因其自身具有的优良品质满足当前市场对理财产品的要求,具体分析,票据理财产品具备以下三大优势:

一是收益较高,收益预期较为稳定。以3个月产品为例,目前国内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间市场债券平均年化利率为3.4%。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支付各项费用合计约为0.5%,扣除银行理财销售及托管费用后,3个月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约为4.0%-4.5%,高于同档期储蓄存款收益,甚至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4.14%的利率水平。同时,目前货币市场利率比较稳定,票据预期收益也较为稳定。一年期央票从2007年12月25日上涨6.5个基点至4.0583%之后,已经连续15期维持这一利率。在从紧货币政策措施下,银行间市场利率和票据市场利率预期较为稳定。

二是风险可控性较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是信托计划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是银行承兑汇票,因票据本身经过银行承兑,其中的信用风险较低,投资者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收益受股市波动性影响较小,同时由于贷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利率的定价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央行的管理,其波动区间较易预测,市场风险可控性较强。

三是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要。当前,伴随着通胀和金融市场波动性的增强,中长期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不利局面,市场倾向于投资期限偏短的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的短期投资特点和流动性较强,同时票据理财产品可以在到期后连续滚动发行,可以满足市场投资短期化和灵活性的要求。

四、基于监管与政策层面的思考

从积极的角度看,银信合作创新推出并有效开展票据理财产品业务是在当前从紧货币政策下和金融机构转型发展时期,银行有效进行产品创新的成功案例,它对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市场延伸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理财产品的方式成为普通群体的投资对象。

但更客观地分析,银行票据理财产品的开展存在着较大的政策性风险,这主要在它使银行可以借助于信托渠道利用票据理财产品削弱从紧货币政策的调控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从监管与政策制定层面分析,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带来的有益启示主要在于:

1.关注票据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监管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宏观调控“漏出”效应的存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转型和普通大众投资与理财意识的增强,银行产品与服务创新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从监管的角度看,银行产品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借助创新与央行进行博弈可能会部分抵消央行的调控效果,例如,2008年以来,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或与信托合作开展类似贷款信托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贷款规模”监管要求。上述货币调控效应的“漏出”因素的影响应值得监管层面的高度重视,并在采取调控措施时计算在内以及采取相应办法降低此类“漏出”因素的负面影响。对于银行来说,其自身应关注开展此类产品的政策风险,否则非但不能获得创新收益,反而适得其反。

2.完善票据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当前,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借助理财产品可以实现贷款规模的“释放”,而现有票据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票据贴现纳入贷款统计口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调节信贷业务发展的工具,因此,我国的票据市场和银行的票据业务难以保持均衡发展,尤其是在央行紧缩信贷规模时期,银行的票据业务面临极大的困境,这也是本轮从紧货币政策促使银行积极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制度因素。从促使我国票据市场均衡和规范发展,避免银行票据业务受周期作用大起大落,监管层应从票据制度设计上进步一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一是适度放宽将票据贴现纳入信贷统计口径的做法,应将票据转贴现业务做为银行间资金业务进行管理,从而改变银行运用票据调节信贷的做法;二是修订现行票据法,尽快推出融资性票据,如银行本票等,使后者成为银行票据业务产品创新的载体,从而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正常开展。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县域;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效应

2008年9月1日,长沙中支下发的《湖南省人民银行县支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银行县级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从业务变化来看,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化,账户设置和清算凭证等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从风险防范来看,有效控制了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的资金风险。调查发现,新规实施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应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后的业务变化和具有的业务优势

1、“全额提出,全额清算”的账务处理方式有利于控制账户透支。新规实施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是在整场清差凭证全部交换整理完毕后才做统一记账处理,由于票据交换在前,账务处理在后,会计营业部门在记账时才能验证清差行的资金头寸是否充足,一旦发生账户透支,整场清差凭证均不能记账,其他清差行的交换差额也无法及时人账,待透支清差行头寸弥补后,方可重新进行记账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全额提出,全额清算”即国库部门、商业银行根据代收、代付票据金额全额提出,县支行会计部门根据提出票据金额进行资金清算。这样一来,会计部门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票据当时即可到ABS系统中查询是否透支,如透支即可不受理该笔业务,并比照支票透支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及时控制账户透支情况。

2、“全额提出,全额清算”的账务处理结果便于开展账务核对。新规实施前,县域各行、社每日同城清算划缴的税款、国库的支拨及划退等业务均采取轧差方式记账,即将以上各明细款项加以汇总,按总提入、提出数轧差后进行记账并上划国库资金借贷差,反映在人行分户账上的发生额只有一个汇总轧差数,而各行、社则是多个明细数,因此,人行与各行、社的往来账务发生额不一致,导致在进行账务核对时,需借助清交登记簿、内部凭证传递登记簿、当日记账凭证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辅助勾对。这不仅增加了对账工作量,而且加大了对账难度。《办法》中提出的“全额清算”方式要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提出票据金额进行资金清算,确保人行与各行、社的往来账发生额一致,有效解决了账务核对难题。

3、账户设置、凭证的统一规范强化了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和《规程》对会计账户的设置和会计凭证的使用进行了统一规定。一方面,要求县支行会计部门和国库部门分别在“32001”和“32002”科目下设立“××支行同城票据交换”和“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账户,分别用于核算交换行(库)提出国库票据待结转款项和国库部门提出、提入票据款项,明确了资金流动渠道。另一方面,要求使用由长沙中支统一印制的“国库同城票据交换资金划账凭证”、“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提出清单”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报告表”,此外,“划账凭证”将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取代了以往手工填制的转账凭证,严格控制了资金往来,防范了盗用资金的风险。

二、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后呈现出的现象不容忽视

1、同城票据交换日终余额不为零的现象值得关注。《办法》和《规程》明确规定了县支行会计部门和国库部门设立的同城票据交换科目账户余额双方反映,日终余额为零,即同城票据交换科目账户每日不能留有余额。但是,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会计营业部门“32001营业部门同城票据交换”或国库部门“32002国库同城票据变换”账户日终余额不为零的现象并未全部得以控制。经调查发现、导致出现余额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系统故障。以某市中支辖区为例,从去年9月至今年5月,同城票据交换科目当日留有余额的情况共11次,其中,以会计部门借方余额为主,占比82%,主要原因就是网络通信故障。二是业务处理不及时。新规规定同城票据交换科目余额由付款方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结平。如付款方为会计部门且在大额支付系统关闭前未发起清差业务,会导致支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账户均留有余额;如付款方为国库部门且已通过内部往来将清差发送至中心支库,但中心支库来不及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至营业部门,则会导致支行会计部门和中心支库同城票据交换账户留有余额。三是业务处理错误。因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中对支付来账的处理,只能按照收款人账号自动入账核算,如国库部门操作员在账务处理时将收款人账号录入错误,且未能在支付系统关闭前发现并纠正,就会导致会计部门同城票据交换当日不能结平。

2、划账凭证难以完全实现系统自动销号控制。新规的实施明确了划账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商业银行提出票据使用的这一部分划账凭证,会计部门视同现金、转账支票的处理,使用时逐笔销号。但是,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只能识别划账凭证是否为该商业银行购买和是否已使用,对跳号使用的情况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控制,凭正作废的情况也就无法得知。另一方面,对于收款方为商业银行的“划账凭证”,不能进行系统录入销号,必须由会计主管进入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划账凭证保管使用登记薄”手工修改其状态,其销号控制存在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和系统操作漏洞,如不及时修改已使用的划账凭证状态,难以有效监测伪造、重复使用划账凭证等不法行为,隐藏着较大的资金风险。

3、商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的统一规范凸显矛盾。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使用统一印制的“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有些商业银行提出业务量大,并未做出严格要求。五花八门的清单格式和填写样式使得人民银行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时眼花缭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处理效率和质量。此外,“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在设计上只有“合计”,没有“小计”,当商业银行有多张提出清单时,“合计”栏的填写或是单张合计,或是全部合计,给人民银行的业务处理带来了不便。根据部分商业银行反映,地市级机构已经取消了业务公章,因此,提出清单上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调查发现,我省部分市级商业银行在新规实施后开始使用“交换行提出清单”,取代了“同城清算提出凭证汇总单”、“同城清算划账清单,等等其自制的提出清单。细究新规,这里所指的商业银行仅指县域商业银行,而不是市级商业银行。而且,支付系统运行后,我省地市中支取消了行库往来核算方式,会计和国库部门平行接人支付系统,两部门间的一切资金往来都通过支付系统进行划转。对于地市中支来说,“交换行”似乎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市级商业银行使用“交换行提出清单”尚显不妥。

三、加强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的建议

1、加快县级国库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步伐。为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建议将县支库纳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取消国库内部往来,这样所有税款等收入都可由各商业银行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将资金划入国库部门,税票等票据则可通过同城提交;国库部门所有支出都可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划入收款人开户银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税资金;征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90-01

1 非税收入的概念、地位及作用

1.1 非税收入的概念非税资金是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提取、募捐、集资的税收以外的收费、罚没款、专用基金、各种会费、刊物费、资料费等所有收入,即非税收入。

1.2 非税资金收入的地位和作用非税收入的地位是:属于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的第二财力。非税收入的作用是:主要用于执收执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改善和提高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其政府调控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

2 非税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2.1 明确征收范围,下达征收计划

每年年初根据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量、征收范围,科学合理地核算,下达年度非税资金收入计划,要求单位写出征收计划的书面报告,细化征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征管工作人员掌握翔实的征管工作资料。

2.2 实行计算机操作,规范运作程序

科学编制执收执罚单位的银行代收、单位直收、年度项目目录及编码,实行电算化管理,简便合理地设计征收工作会计报表,做到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并与票据收入相核对,使其作为征管工作的参考依据。

3 非税资金的票证管理工作

3.1 严格票据管理的会计核算根据票据种类,利学合理设置总账、明细账,根据收费许可证发放、填写票据领购证,并随时做好账簿及票据领购证的登记核算工作。

3.2 严格票据的管理审验票据必须做到当月审验,年度核销。每月月底要对执收执罚单位所领用的票据全部进行审验,核算出全市各单位的非税资金收入总额,科学编制票据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并与缴入国库或专户的收入相核对,年度终了将全年所领取的各种票据全部收缴核销,从而使票据管理与财政专户融于日常管理之中。

4 非税资金的稽查管理工作

4.1 制定稽查制度,规范稽查管理稽查工作是做好非税征管的重要手段,是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能,是财政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制订下达稽查年度工作计划、文件,明确检查的单位,检查范围、时间、内容等,明确稽查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工作程序,对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可随时进行检查,提高稽查管理水平。

4.2 实行年度稽查全过程的台账化登记管理平时对稽查的每一项业务要进行账簿、文字登记,按照稽查的单位、时间、内容、资金、问题、处理决定等进行记录,年底按检查的所有单位、资金、问题等情况进行统计并纳入档案管理,为下年度检查和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5 非税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5.1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行财政综合监督

做好财政监督检查是搞好非税资金征管工作的关键,也是财政专户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相关科室的制约机制,是实施共同监管非税资金的有效措施。具体做法是:每月将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资金收缴入库情况进行核对,核算出单位某个时期的收费资金是否足额入库,并根据各单位的收缴入库报告单的内容核对出是否存在欠交资金,若存在问题,可停止发放单位收费票据,促使单位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职工股票期权的确认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职工股票期权是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二是职工股票期权作为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即是否确认薪酬费用。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确认的项目要符合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更确切的讲,应能反映所确认事项的经济实质。职工股票期权是公司对职工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一种管理制度创新的产物,是一种期权合约,这种期权合约的本质和薪酬无异。从负债的定义来看,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但是职工股票期权并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它是否行权取决未来的股票价格和行权价格孰高孰低,是由未来的事项决定的。并且职工股票期权的行权并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它在未来不是通过支付资产、提供劳务等手段来履行义务,而是通过发行股票来履行义务。由此看来,它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能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一栏。那它是否是一种权益?权益的定义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的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从定义来看,职工股票期权也不符合权益的定义,在它行权之前并没有分享剩余权益的权利。严格从定义上看,职工股票期权既不是负债也不是权益,但是在现有的会计模式之下,要确认并计量职工股票期权,就必须将其纳入到现有的会计要素中,在实际操作中,美国等西方国家多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我国新颁布的11号准则中把它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职工股票期权是否需要确认薪酬费用上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费用观认为应该确认薪酬费用,而利润分配观则认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职工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应该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费用观更能反映股票期权的实质。因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实质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是公司因获得员工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报酬,根据配比原则,这种补偿成本应该确认为费用,如果不将其费用化,会虚增利润,导致股价比实际价值偏高,也因此扭曲了在公开市场上资源配置的效率。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也提倡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我国新颁布的11号准则规定“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可见在这一点上,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二、职工股票期权的计量

(一)计量属性的选择所谓会计计量是指根据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记录并在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确认和列示会计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职工股票期权的计量属性,现在国际上经常用的有两种:(1)内在价值。美国APB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计量,所谓的内在价值是指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的部分。在行权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股权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即不确定薪酬费用,对当期的损益表也不会有影响。在行权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下,应该确认薪酬费用,并在员工提供服务的一个或多个期限内分摊入账。(2)公允价值。美国FASB123号公告推荐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谓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主要采纳了FASB123号公告的建议,即以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期权。其主要原因如下:

(1)股票期权不仅具有内在价值,还具有时间价值,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不能全面反映股票期权的价值,从而高估企业的利润,影响企业报表的质量,误导报表使用者的决策。

(2)股票期权是一种激励制度,对其的会计处理应该能够促进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如果采用内在价值法,很多企业为了不确定薪酬费用,经常使行权价格等于股票价格,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利润,进而提高公司的股价,这样就使得公司是围绕会计准则而不是根据最优激励效果来确定股票期权计划。

(3)公允价值法有广泛的适应性,能保持会计准则的稳定性。内在价值法对固定条件的股票期权适用性很好,但对变动条件的期权计划适用性较差,而公允价值则适用于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其他股票薪酬计划。我国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种类的股票期权计划,将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为了适用这种需要,我国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4)2004年12月颁布的FASB123修订版要求所有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期权的核算,为了与国际趋同,为了使国内上市公司和赴海外上市的公司的会计准则统一起来,也要求我国采用公允价值法核算股票期权。

FASB认为市场价格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最好的依据,企业应根据市场价格或按相同条件下可买卖期权的市场价格计量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但是,由于职工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且受制于授权条件的期权,在市场上寻觅与职工股票期权的期限和条件相同的可买卖期权是极其困难,FASB123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估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应该使用公认的期权定价模型,该公告认为对于上市公司的期权定价,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是比较理想的模型,其次也可以采用二叉树模型;对于未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的股票期权,该公告推荐使用最小价值法来衡量公允价值。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解释中做了如下规定:对于授予的股份期权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其市场价格计量;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参照具有相同交易条款的期权的市场价格;以上两者均无法获取的,应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计,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的有效期;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预计波动率;股份的预计股利;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二)计量日的选择关于计量日的选择,美国APB25号意见书和FASB123号公告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和FASB123号公告基本一致。

(1)APB25号意见书规定在确定计量日时,应该为以下两项信息均已经明确后的第一日:职工未来可获得的股票数量已经明确;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职工由于获得其他股票薪酬而购买公司股票的购买价格已经完全确定。美国将股票期权分为固定型的和可变型的,固定型股票期权计划没有订立业绩目标,只要工作年限达到规定即可取得股票认购权,计量日就是授予日。可变型股票期权计划规定所能购得的股票数量取决于员工将来的服务或业绩情况,这时计量日为价格和数量双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在这种情况下,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对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和可购数进行估计,确定薪酬成本,并在服务期内摊销。直到计量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调整薪酬成本,并在剩余的期间内摊销。

(2)FASB123号公告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不管是固定型股票期权还是可变型股票期权都应在授予日根据当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和估计的行权数量确定薪酬费用,在等待期内摊销,在以后各期如果可行权的数量与估计不一致时,要对差异进行调整,但是确定薪酬费用时仍要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笔者认为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比较合理,因为在期权授予日企业和职工均对该股票薪酬计划的有关条件进行了确认,从这一天起职工为了获得未来以固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开始向企业提供劳务,而企业开始承担授予该权利并在未来出售股票给职工的义务。将授予日作为计量日有三个优点:一是能较彻底地反映公司股票薪酬计划的薪酬费用高低;二是对于股东来讲,第一时间即将薪酬费用入账,能帮助股东了解经理层的报酬状况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管理成本;三是对企业本身来讲,由于在计划授予日就将薪酬费用作为成本入账,可以起到减少公司税赋的作用,即使股票薪酬计划最终未能行使时,也可以节省税赋。

我国新会计准则将股票期权分为授予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和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应该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对于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在授予日可以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授予职工的可行权的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的服务支出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并增加资本公积,此后在等待期内之后的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和以前估计的不同,应当进行调整。在可行权日,将资本公积中权益工具的数量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处理与APB25号意见书和FASB123号公告规定的处理都不完全一样。与APB25号意见书关于可变型股票期权的处理相同的是在授予日都不做会计处理;不同的是APB25号意见书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该以当日的股价为基础应用内在价值法来估计当期应该摊销的薪酬费用,直到计量日确定,以计量日当天的股价为基础确定薪酬费用。而我国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该以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估计当期应该摊销的薪酬成本,这一点与FASB123号公告规定相同。与FASB123号公告不同的是,我国规定在授予日不做任何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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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闯等:《经理股票期权制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基本概念

从本质上讲,股权激励是由衍生金融工具发展而来的。衍生金融工具是面对未来的契约,在未来的日期进行结算,很难确定最终是表现为资产还是负债,其确认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涉及两个问题:计量属性和计量日。其中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计量日包括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处置日。

历史成本是指在资产取得时的交换价格,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采用股票回购获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方式。内在价值法认为,在授予日如果行权价格和数量是确定的,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时,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若行权价格和数量不确定,同样不进行费用摊销。这反映不出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内在价值法计算比较简单,但是却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该方法认为股票期权的价值不仅包括内在价值,还包括时间价值,从而能科学反映股票期权的全部价值,减少任务操作的可能性。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指出,“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可行权日指企业与职工所约定,当经营者达到了一定的行权条件(通常指达到特定的公司业绩)时的日期。等待期指授予日和可行权日之间,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时间。行权日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处置日指已成为公司股东的经营者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日期。

目前国内外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很多种模式,如业绩股票、虚拟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员工持股、限制性股票等。在《股份支付》准则中,将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两种。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是指为获取服务,企业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交易结算,如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是指为获取服务,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现金支付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如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这几种模式的特点如下表所示:

表 股权激励模式

因此,对于换取员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应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换取其他服务的股份支付,在服务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下,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只是一种替代的计量方法。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在国内,对股权激励的会计研究分为两个阶段:准则制定前和准则制定后。 目前,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股权激励的表示存在争论,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在:一是股权激励是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表示;二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表示。

“费用观”是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将股权激励成本作为企业费用。在该观点看来,股权激励的实质是为了补偿公司员工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以配比原则为基础,该补偿成本的总额应在经营者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作为费用进行摊销,并计入利润表中。该观点在国内外的股权激励会计的确认观中占据主导地位。因为:(1)费用化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的经济实质;(2)不同的公司可能采取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费用化能使这些公司的业绩具有横向可比性;(3)费用化还能防止企业高层利用股权谋取暴利。以伊利为例,在该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剔除剔除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利润的影响后净利润无重大波动,但这并不能改变公司年度亏损的实施。结果是让公司高管分享利益,而由投资者承担损失,利用这种方式向高管输送利益。此外,安然、世通事件也表明,股权激励可能成为会计舞弊的一种方式。

1.授予日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中指出: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换取职工服务进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并增加相应的资本公积。

在授予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以限制性股票为例,这是因为激励对象是否真正拥有限制性股票的处置权存在不确定性。

2.等待期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从而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影响。该处理过程涉及三个问题:确定等待期长度,确定股权激励的总成本,以及分摊方法的选择。等待期是指授予权益工具到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之间的时间,因此,等待期取决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间距。此外,等待期的长短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类型有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在行权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并未实际从企业获得股票期权;现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不具备获得企业授予现金增值的权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将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限制期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锁定期统称为等待期。

通常将股权激励成本视为经常性损益计入企业的成本,所以,分摊方法的差异将会影响公司每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伊利公司就是因为将总额为7.39亿元的激励成本在两年内加速分摊,造成了2007年年报的巨额亏损。海南海药延长了业绩报告修正报告中的摊销期,从而减少了当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从而使亏损减少,操纵了企业的利润。这些都是没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摊销期的长度。股票期权计划主要采用直线摊销法和前置摊销法;限制性股票主要采用直线摊销法、解锁比例摊销法和前置摊销法。

3.可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可行权日之后,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应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

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问题:(1)未达到行权条件而失效的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为:对这部分失效权益工具的激励成本不进行确认,这部分的激励成本等于等待 期内确认的扣除以前年度确认金额的激励费用。(2)达到行权条件未行权的权益工具。在此情形下,权益工具已达到行权条件,达到了预期的激励效果,应当确认为激励成本。股票期权计划下,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计划下,企业需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进行回收。

三、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股权激励费用较大,费用分摊方式存在差异

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必须把股权激励费用在等待期内分摊完毕。因此,等待期越短,分摊到每期的股权激励费用就越大,减少了公司的利润,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由于股票激励费用和期权数成正比,与可行权的最佳估计数也成正比。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越多,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相对较多,激励费用就越大。本人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等待期的规定,细化对股权激励费用的规定,将股权激励成本在等待期内合理的分摊,从而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由于分期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本质是具有不同等待期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分别计算各自等待期的激励成本。

2.企业存在虚假披露、舞弊和操纵市场的情况

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公司不能对公允价值的可行权数、期权总成本、等待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的摊销情况、计算方法及所依据的假设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因此,要想获取表内外更多的信息,增强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补充和修改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标准,对一二级市场加强联动监管,给大众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好监督平台。

3.计量参数选取较主观,公允价值确定存在偏误

在对期权激励价值进行计算时,参数很多,如无风险利率,有的选择定期存款利率、有的选择国债利率、有的选择零存整取率,这些选择的微小的差别会导致数据相差很大。股权激励计划采用B-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但模型参数的确定方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无风险利率、预计股价波动率、期权期限,导致公司在选取指标时有很大的随意性,以此算出的公允价值存在偏差。因此,建议对不同类型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从而为参数确定给出更为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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