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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度

聘用制度

聘用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各项社会事业稳定发展,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常发[**]22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25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纳编人员。社会团体使用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的人员也适用本办法。区属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二章聘用工作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具体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财务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时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单位负责人由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职务聘任合同,其他职工均由其本人与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依法委托的人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后生效。

第十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1-3年,在同一聘用周期内,聘用合同应统一终止时间,订立聘用合同时至本次聘用周期终止日少于半年的,则延续到下一个聘用周期终止日。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签订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一)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聘用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因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小组依据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对受聘人员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也可以改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

(一)受聘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聘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期间,聘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条件的,聘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聘用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违反聘用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该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违反区五条禁令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合同期限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届满时,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双方未能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聘用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当在通知受聘人员5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告知本单位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重新处理的,聘用单位应研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退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四)聘用单位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终止或者续聘手续。续签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未按规定与受聘人员办理终止或者续聘手续,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满后仍在聘用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按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填写一式三份的《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份存入事业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被解聘人员人事档案,一份交由被解聘人员保管。被解聘人员凭该证明书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办理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对于暂时未落实单位的,人事档案可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条聘用合同对违反聘用合同期限的行为约定违约金的,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报酬合理确定。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取得的上年度货币性收入的总额。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聘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未满1年的,按满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区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区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本区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区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应当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管理、职业培训、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的方式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统一使用**市人事局印制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除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之外的区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暂行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并原则上实行人员派遣制,由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制度范文第2篇

现将《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跟更好的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行为,维护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以下简称:《聘用手册》)。

《聘用手册》记载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是计算工龄、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登记。

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

第五条办理聘用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编制核定批文(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3、《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

4、聘用合同;

5、聘用手册;

6、证明受聘人员原就业状况的下列材料之一:

①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提供《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

②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是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者《市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

③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企业职工的,应提供《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

④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提供《就业报到证》;

⑤其他情形的受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手续:

1、开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一式四联),并分别交给本人和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2、填写《聘用手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时的情况”栏,加盖公章,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封存和公积金封存手续,并按照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在办理工作关系转移进沪审批手续或者申领《市居住证》后,按照本办法办理聘用登记。

聘用制度范文第3篇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职位,工种为,乙方应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或以七天的实行工资作为补偿。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甲方将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如果乙方没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指标,乙方的工资将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员)会同人事部门,在如下情况,甲方将给乙方荣誉或物质奖励,如模范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生产和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或物质奖励,技术革新、经营管理改善,乙方也可由于有突出贡献得到工资和职务级别的提升。

(四)甲方根据本企业利润情况设立年终奖金,可根据员工劳动表现及在单位服务年限发放奖金。

(五)甲方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状况,向乙方提供津贴和补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第三条工作时间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不含吃饭时间),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除吃饭时间外,每个工作日不安排其它休息时间。

()pnb0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乙方同意后,须安排乙方相应的时间轮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三)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后,可按比例获得每年根据其所担负的职务相应享受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时,经甲方认可的医生及医院证明,过试用期的员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资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可做不连贯的变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四条员工教育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经常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及社会法制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工作安排与条件

(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提供相应的保护,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为乙方支付医药费用,病假工资、养老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费用。

(二)甲方根据单位规定提供乙方宿舍和工作餐(每天______次)。

第八条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因营业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又不能改换其它工种。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调换其它工种。

(3)乙方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据企业有关条例和规定应予辞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4)乙方因触犯国家法规被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甲方将作开除处理,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二)符合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了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解除合同的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持有正当理由,不愿继续在本企业工作时,可以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生效。辞职员工如系由企业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的,应赔偿甲方一定的培训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劳动部门,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岗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规定和企业的《员工手册》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如触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违反《员工手册》和甲方规定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员工手册》等规定,分别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因乙方违反《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本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的损害、财产的损坏,甲方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贪污受贿,严重或有不道德、粗鲁行为,引起或预示将引起严重损害到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乙方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种种,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并不给予合同补偿金和合同履约金。乙方贪污受贿或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消息。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企业、团体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乙方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业离职时,应向部门主管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等。

第十条合同的实施和批准

(一)本合同经________讨论制定,报经______批准,用______文字书写,内容以中文为准,合同解释权属本公司人事部。

(二)单位《员工手册》、《雇员犯规及警告通告》及其它经济纪律规定均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经鉴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政府有关规定抵触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合同自鉴定之日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于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___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聘用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七条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九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聘后考核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由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聘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人事部门应当指导聘用单位建立健全与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聘用合同文本,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四十三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聘用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高校 人事制度 聘用

高等院校现在正普遍实行人事聘用制度以取代原有的人事制度,这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中一项重大的改革与创新,是高等院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一项相当难于具体运作的工作,也是高校内部改革的难点创新的难点。

实施人事聘用制的依据是从2000年以来,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和教育部及各省市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文件。

实施人事聘用制的原则不外乎如下三个方面:

1、公平原则:高等院校实行人事聘用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用,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实施人事聘用。

2、激励原则:根据事业单位人事聘用相关文件精神,推行人事聘用制就是要建立起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激励机制,这样的激励机制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3、效益原则:改革要讲效益,创新更要出效益。在高校人事聘用的运作上更应如此,必须以坚持效益原则为最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一些高校内部已试行聘用制的现实情况来分析,人事聘用的效益就应该体现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绩效上和分配待遇上。同时,还应该体现在学校的稳定和谐与发展上。

实施人事聘用制的程序与途径主要是这几个方面:

1、采取分级管理:在人事聘用中采取分级管理是指高校内部的校级与院(系)级的管理,校级可以负责副高职称和付处级以上岗位的聘用管理和绩效考核,其余人员可由院(系)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编制数量和岗位等级以及津贴的划拨情况进行聘用和考核。这就可以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部门就可以在岗位设置、聘用条件、津贴标准和聘用与考核上在不超越学校总体人事制度改革和指导性政策的前提下,允许院(系)等部门自主管理合理运作,而学校的基层部门也应该在国家人事聘用政策和学校聘用要求的范围内,认真结合本部门的教学、管理等实际情况需要创造性地开展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学校管理层的人事部门对全校的人事聘用工作一定要在宏观调控的总原则下,认真平衡全校的工作任务和人员数量,有利于各部门的严格管理和常规管理。

2、合理定编定岗:实施人事聘用,就一定要破除一些传统观念,要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合理定编定岗,在聘用中实现岗位的动态管理。管理和工勤岗位控制在30%内,专业技术岗位可达70%左右。同时,学校必须配套实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密切地把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与实际收入挂钩,并通过严格的考核,做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岗位职责分明的常规管理。从许多学校的实践看,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在具体操作上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只要在定编定岗上把握适当且布局合理,人事聘用工作就会达到预定的效果。如何聘用,应掌握几个重要环节:一是岗位设置要合理,二是公开招聘与竟聘上岗相融合。三是签订聘用合同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推行人事:高校要全面实施聘用制度,人事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保障体系,这是理顺学校通向人才市场的有效途径,也是一条为落聘人员找出路的有效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人事聘用后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对未聘人员的安置,用坚持区别对待,以内部消化为主和先挖渠后分流的原则,可主要采取内部转岗、流动调剂、停薪留职、进修学习、提前离岗退养、自某出路、内部待聘等途径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无论受聘或是落聘人员,其人事档案都可以进入人才交流市场实行人事。对于未聘人员主要应采取学校内部安置和消化的措施,开通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安置渠道。同时,鼓励未聘人员学习培训自某出路。

4、严格量化考核:在高等院校内部实施人事聘用制度,对岗位严格量化考核考评是关键。学校要合理编制出各岗位的量化指标,受聘人员就能够综合自己的工作情况按照量化的指标对号如座,计算出本人的工作绩效。在一般情况下,学校可以采取分级考核的办法进行,即学校负责对院系工作的整体考核,组织部门负责对全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人事部门负责对全校一般教职工的考核。通过分级量化考核,严格考核程序,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按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对聘用人员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出考核结论。并建立起学校人事管理数据信息系统,这既可以逐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学校各项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又能够推动学校聘用工作的延续和巩固人事制度的改革成效。

5、人事聘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要防止变固定身份“铁饭碗”为契约合同“铁饭碗”;要防止频繁竞争而变换岗位以诱发新的内部矛盾;要防止借聘用之名不公正地对待受聘与落聘人员;要防止在用人上出现新的不合理性和不正之风;要防止在聘用中的暗箱操作和不规范的运作行为。

作者单位:湖南工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