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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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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院 人事档案管理 问题 解决办法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技术时代,为了更加稳定的开展医院管理工作,帮助医院工作人员更好的成长、发展,非常有必要深入探讨分析当前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观念淡薄

现代医院的业务经营模式以及人事制度正在进行深入改革,很多医院都仅仅是关注如何提高自身的医疗卫生水平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并没有足够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事档案管理观念淡薄。其次,很多医院工作人员并不清楚自己的档案到底保存在什么地方,也不清楚人事档案对于自己日后的工作调动以及职称晋升等有没有影响,这些观念意识不管是对于医院改革,还是医院工作人员的长远发展都非常不利。

1.2 医院人事档案材料内容缺乏全面性、真实性、规范性

目前很多医院人事档案的书写格式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而且手续也并不是很完整。档案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全面、真实,但是很多人事档案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有的人谎报自己的工作年限,随意填写自己的年龄,而且奖罚信息也没有描述清晰。这些现象会导致医院考核医务人员的过程中感到非常困难,这对于医务人员的个人职位晋升以及教育学习等情况都非常不利。

1.3 缺乏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比较复杂、繁琐,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但是目前很多医院并没有制定严格、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导致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相对混乱。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正在进行深化改革,各医院的人员流动性较大,然而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比如,大家对于人事档案都是可有可无、用时再说的态度,甚至很多人都认为不用档案,医务人员也并不关心是不是及时更新了自己的档案内容,也不担心会不会丢失,总之医务人员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低下,这也是导致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成效低下的主要原因。

1.4 人事档案管理方式相对落后

很多医院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投入比较少,不管是人事档案管理方式、管理手段都和社会发展步伐远远滞后。21世纪是科学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时代,很多行业都已经开始引入计算机网络技术,但是很多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仍然采用过去传统的人工记录、人工分类以及保管方式,工作效率低下,而且不利于档案分类、检索和查找,大大增加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难度,这样必然也会增加医院管理成本。其次,也常常会发生档案泄密、破损、丢失等情况。

2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2.1 提高对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视度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医院改革,同时也密切关系到医务工作者的自身利益,因此不管是医院领导者,还是医院医务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应该加大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档案管理人员能够正确认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并且增强医院医务人员的档案意识。这样,医务人员才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支持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不断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医院应该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并且不断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以及专业水平。医院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平时应该多学习、了解档案管理的一些新方法、新技术,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相关的一些计算机信息数据操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操作技能。其次,医院应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队伍,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拔等多种方式提拔真正优秀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其次,医院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座谈研讨会,这样有利于拓宽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眼界,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另外,医院应该进一步完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及职位晋升机制,这样可以更好的激励他们,深入挖掘他们的内在潜能。

2.3 制定完善、系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的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是确保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医院人事组织部门应该根据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人事档案收集、归档、整理、保管、鉴别核对、查阅以及转递等管理制度,而且应该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使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科学化,禁止任何人私自保管本人或者他人档案。在调档、查阅档案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认真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并且办理好各项手续。其次,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将人事档案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并且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2.4 优化医院人事档案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方法

医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也应该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积极引入现代化先进的信息技术,不能永远停留在以往传统的旧方法上,实现人事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体系化、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和系统化,这样更有利于提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其次,应该做好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引入信息系统的同时,加设防盗系统,这样可以为医院统计工作、科研活动提供更多的服务。

3 结语

总之,现代医院应该高度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科学、严格、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增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进一步优化人事档案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医院。

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从畏法到敬法挑重担提效率

2001年我从部队转业到一中院时,这是一个对我而言完全陌生的行业。我对自己是否能够胜任法院的工作没有自信,心里想着那些高坐法台后的法官们一定是难以亲近、这里的同事一定是不苟言笑的,法院的档案一定是晦涩难懂的,心底对在法院工作有一种畏惧。但是,到院的第一天办公室就为我召开了欢迎会,一中院的领导和同事们热情地迎接了我,心与心的距离在这一瞬间贴近许多,在之后的工作中,办公室的同志们也给予我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融入到这个充满亲情的集体。12年过去了,当我从一名初涉兰台的新人,成长为行业内的里手,成长的历程几多辛苦,几多惆怅,得到过很多荣誉,也失去了一些梦想。但我从未想过放弃,而是更加热爱这块阵地。如今这种畏惧的心情转变为对法律的敬仰,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我用兰台人的赤子之心默默地为法院档案事业奉献着。

来院之时,正值一中院档案工作晋升市一级先进单位的关键时刻,档案科此时却是人员最少的时候(两名老同志退休,一名同志休产假,一名同志长期病假)。刚到法院的我迅速完成了从一名军人到一名法院干警的角色转换,迎难而上,勇挑重担,完成了大量数据的统计和汇编材料的整理,两个月后顺利完成了档案工作晋升市一级先进单位的任务。在只有一人的情况下,我发扬部队不怕苦、不怕累的作风,独立支撑一中院档案科正常运转达半年之久。

我在工作中能积极发挥自己熟练掌握计算机使用的技术专长,密切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牵头研发了“智能化档案管理系统”。全面整合一中院的档案工作,将档案库房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利用等各项工作均纳入到档案管理系统中,使档案工作摆脱了纯手工操作模式,实现了归档实时监控和由被动掌握向主动控制管理方式的转变,工作效率得到了大幅提高,有力地促进一中院档案工作全面迈入信息化阶段,目前该项目正在申请科技奖。市高级法院对该系统在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方面的突出贡献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系统在提升全市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兄弟法院也多次到一中院学习相关经验。2013年3月,全国法院系统的培训班还组织学员到我院观摩学习智能化档案管理系统,受到最高法院领导和全国各级法院档案工作同行的好评。

从学法到知法成就复合型人才

虽然有档案专业的学位,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但是出于对法律的景仰以及对法袍的向往,2003年我考取了对外经贸大学的法律硕士。在这期间,我学习了大量的法律知识,明白了档案卷宗上各种字号的含义,明白了档案卷宗内应当有哪些必备的材料,明白了案件的流程和材料的基本顺序的关系。由于法律知识的增加,使我对法院的档案管理更加自信,让我能够在经验丰富的书记员面前,胸有成竹地指出他们的问题,使从严治档有了底气。

由于熟知档案业务,又有坚实的法律知识功底,我在日常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档案管理科技含量,积极推动电子档案工作开展。根据一中院档案工作现状,结合北京市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试点情况,于2005年撰写了《对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建设的思考》,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理念,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从上到下的、覆盖三级法院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这一理念在后来得以实现。2008年至今,一中院已经完成全部36万卷历史档案的扫描工作。

从守法到执法依法治档显成效

我以服务审判为己任,积极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的档案管理机制方式。在认真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认真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档案局相关的制度和规定的同时,我结合一中院的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了一中院的档案规章制度,严格标准,从立卷、验收、归档,到利用、保管、保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由于深知档案基础业务的重要性,我总是在思考如何完善档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与程序,避免每一个疏漏,因为我深刻地认识到,档案工作无小事。所以,首先注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登记手续,使档案工作的每一步都有据可查;二是科学规划档案库房,在保障卷宗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各项指标的监控并定期安排自查,以达到档案法规所规定的“八防”要求;三是创新档案业务培训模式,一中院在全院书记员年度集中培训、新书记员入院培训的基础上,新增了以审判庭为单位的培训方式,在提高书记员立卷归档业务水平、提高卷宗质量方面收到良好的效果。2011年,我还两次受邀到国家法官学院为最高法院书记员授课。

自2002年院局域网建成以来,档案科在网上催归档提示的同时,下发上月各庭归档率,季度考核数据则以各月平均值为依据。这种以全院通报的方式下发统计数据的方法,引起各庭领导的重视,促进了书记员积极主动归档,目前一中院各庭归档率月月均能达到100%。

随着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不断深化,在很大程度上电子档案可以替代实体档案进入档案利用环节,如何规范电子档案的利用,我结合新时期档案利用工作的需求,对实体档案利用、电子档案利用、本院审判工作档案利用、当事人及人档案利用、公检法机关档案利用等进行了总结,出台了我院《诉讼档案利用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院档案利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我还参与制定我院《庭审光盘管理办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档案封存管理办法》、《执行案卷排列顺序》等规定,促进我院各项审判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未开放档案 档案利用 法规制度建设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某日,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来到某档案馆,要求查阅其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涉及第三人隐私,未提供该法院开具的有明确调查内容的协助调查函或调查令,接待人员拒绝了其查档要求。该律师对相关解释不认同,坚持认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所称的“证明材料”。次日,遂向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后由于其他原因该申请人以“民事诉讼案情发展需要为由”主动撤回申请,该案件因此而终止,是北京市首个提起档案行政复议的案件。

点评分析

该档案馆认为,该案件中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未开放档案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该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查阅其所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与第三方的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形成未满30年(便形成满30年),因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未开放档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档案馆只向持单位介绍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持法院的协助调查函、调查令的委托人、诉讼人提供所要查阅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因此,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依据充分。

该区政府法制办在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过程中认为:接待人员在办理查阅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应留取或复印相关证件、证明等证据材料;对法规规章条款内涵不清楚的,不应以本机关的理解做出规定,应提请制发机关做出书面解释,在执行时依据更为充分。该档案馆已经就律师争议的“证明材料”的内涵,提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发机关民政部做出解释。

案件启示与对策

该行政复议案件对档案部门今后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具有导向和警示作用。通过办理该案件,笔者认为应该用依法行政的要求来审视区县级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工作。2006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律为履行职责的依据,梳理、确认和公示了行政执法职权,在其他档案行政执法职权中确定了“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类项目。同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作为档案馆服务项目,以受理、审查、审定、告知等为办理程序,同时公布。但档案馆在实际提供利用中,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仅要求利用者填写查档登记表,询问要查阅的档案内容;对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只要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就准予查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口头答复予以拒绝,未按照程序办理。当今,我国处于黄金发展期,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利益格局日趋多元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量大面广。①档案馆馆藏档案在为弱势群体解决落实政策、经济纠纷、维护权益、遗产继承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来档案馆查档人员因档案当事人身体原因、外出(出境)、故亡等原因委托他人代查、继承人查阅的情况越来越多;面对查档人员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员素质差异大等情况,如何进一步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制订和执行便民、高效的档案利用规章制度还相对滞后;未开放档案、特别是专门档案利用的某些条款规定原则性多、不详细,有的单位要求出具档案证明的内容多样,法院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格式内容不一。具体利用过程中对相关条款内涵理解不一、相关解释又不及时,导致执行不一等等。为确保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正确作出未开放档案利用的审查批准决定,不致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输家”,提出如下对策:

对策一:依法区分档案行政审批职能

近几年,北京市各区县档案馆利用人次逐年攀升,有的档案馆年接待利用者近万人次,其中90%以上是公众个人且几乎都是利用未开放档案。如果全部履行审批手续,工作繁琐且不利于利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批项目、档案馆服务项目“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中的未开放档案的内容以及利用者身份条件等加以区分,确定哪些实行行政审批固定程序审查同意准予利用;哪些由档案馆实行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利用。如可考虑对公众查阅涉及证明本人学籍学历、工龄、婚姻状况、财产(和本人继承财产)等类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简化利用程序: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接待人员审核,科长(或带班人)批准。而对档案当事人身份为外籍华人的、且查阅利用又涉及个人财产的;查阅《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控制使用范围以外的特定范围的未开放档案信息的,严格履行申请受理、审查、合法性审查、审核、审定和告知的审批程序。上述程序可以在经办和审批环节的分工上加以区分。如利用接待部门接待人员经办,科长(在人员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由法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网上和实体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填表说明、示范文本”使利用者一目了然,对低学历、年龄大、残障人员等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方便利用者。

对策二:加强利用环节法规制度建设

依法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其结果是要靠过程来保证的。应当由国家或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出具档案证明规则、无档证明办理规则,作为法规规章或行业规则予以贯彻执行。由档案馆或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查阅未开放档案的规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等。将上述制度的制订依据、办理程序和结果对外公布。上述法规制度都应与上位法的规定一致,条款细致,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确保档案利用始终依法规范运行。具体如下:

1.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制订《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做法,制订档案行业《利用者身份审查规则》②。规定利用者提交的证件种类,证件必须是有接待人员可视读的照片、且由户籍管理公安机关或全国性行业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律师证等;建立审查证件的程序,核查利用者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建立审查证件的工作记录,如接谈笔录,复印或留存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时的替代证件种类,如派出所证明、户籍簿,证明格式;委托他人代查代办的委托书规定格式、内容,是否需要留存原件等,特殊情况下的救济措施等。

2.出具档案证明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都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某档案馆就曾有过一单位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档案馆在其提交法院的材料上盖档案馆证明专用章当证据的荒唐事,后被拒绝。这就要求对档案证明作出行业规范,避免证明被滥用。要规定对涉及工龄、婚姻、房产、学历学籍等身份的各类证明的格式,证明经办人、批准人等人员的权限;证明结果登记内容和方法;档案复制件上应标注的内容:如档号、使用范围,出具证明的时间,档案证明专用章加盖位置,页数,效力等等。

3.无档证明办理规则。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在办理婚姻、工龄确认等身份证明事项过程中,要求档案馆为无档者出具婚姻档案无档证明、或某人已查某某类档案证明的情况不断增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档案行业无档证明的办理规则,就哪类档案经档案保管单位查找后确无档案内容记载的,可以出具无档案的证明,并对该证明的格式、效力等做出规定。

4.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制定档案馆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可结合馆藏档案内容的实际情况由档案馆制订。应包括如下内容:未开放档案的定义、档案所属内容,利用者适应对象、档案的范围,查阅利用档案所持证件的种类,查阅特定档案的批准人和批准权限,对被委托人的证明要求,准许查阅内容,摘抄、复印等复制的批准与对外公布的限制,外借对象与范围;对专业专门档案的利用规定;对婚姻、房地产、会计、工商登记、人口普查等档案的管理规定,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专业档案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搜集执行中遇到的规定不细致、理解执行易产生歧义等有关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释,以便于档案利用部门操作。

5.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档案利用接待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曾有一利用者与律师携录音笔前来档案馆查阅档案,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一句话,生怕会给单位带来不良后果。接待利用人员仅靠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熟悉馆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开放档案利用接待工作要求。应制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对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做出规定。制订接待回答用语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提高接待人员应答技巧;接待人员必须具备合理的能力结构,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公众交往能力、随机应变能力、适宜的心理素质。档案馆宜挑选开放型、稳重型、兴奋型性格的人员从事接待工作。

6.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近几年,醉酒查档闹事后拨打110报警者有之、因不合查档要求被拒绝后吵闹者有之,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制订应对查档利用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就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工作原则、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指挥机构及职责、现场处置、培训与演练、应急抢救组织纪律和奖惩、事后的总结与评估等内容做出规定。

对策三:梳理特殊档案查阅限制规定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档案馆在办理单位和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限制利用意见,形成《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单位和个人限制利用意见汇集》,并将上述意见汇集在利用场所公示,供利用接待人员掌握,利用者周知,切实维护档案移交、捐赠、寄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四:强化查档身份审查追溯管理

档案馆在办理档案证明时,它不仅涉及利用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利用者身份审查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更面临对身份确认有误可能引发的诉讼,以及相关的财产经济损失赔偿等风险,且风险系数越来越大。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造假花样翻新、真假难辨的情况下,肉眼识别、“表面审查”已经过时。③在档案接待利用的实践中,应通过制度设计、科技手段保障等措施,提高利用接待人员对利用者身份的识假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一是定期对接待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培训。对档案利用接待人员就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特点,机读视读防伪标识的内容、方法等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接待人员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的方法和技能。二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身份识别。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安装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登陆相关网站核实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律师、记者等人员证件,提高识别身份准确性。三是建立利用者查档追溯档案。目前银行、通讯等单位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已经十分常见。档案馆在利用过程中应在审查身份证件的基础上,留存复印件,与利用登记档案一起归档短期保存,以作为审查证据。应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注“本身份证件仅限于×年×月×日查档之用”,防止复印件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引出新的麻烦。只要档案馆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审慎地履行审查义务且无过失,才有可能在诉讼中免除或减轻档案馆的相应责任。

注释:

①蔡达峰常委代表民进中央:“矛盾凸显期”呼唤通畅的诉求渠道.中国政协,2009(6):13.

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档案法》(包括《档案法实施办法》)是行政法,但是,档案界对《档案法》约束控制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认识不足,这不仅不利于依法治档,也不利于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应该引起档案界同仁的重视。

1 对《档案法》的认识与实施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之初,对《档案法》的认识还是比较到位的。在《档案工作》杂志1987年第10期的社论中指出:“我国《档案法》具有显明的社会性,它不只是为档案部门行使权力的一种立法,而且是立足于国家和着眼于让会,……正确地调节国家与集体和个人之间正当利益的行为规范。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必须明确,在法律面前不仅应当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从自身工作职责而言,应当具有更加严格的遵法义务和高度的遵法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档案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而且,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自己成为执行《档案法》的模范。”[2]1987年9月7日印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通知》中也强调:“各级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工作中,要依法办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必须以《档案法》为准绳;处理一切档案事务必须遵循《档案法》的原则,绝不能超越《档案法》允许的范围。”[3]从中看出,当时,已认识到《档案法》既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权力,又将其控制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强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档案法》允许的范围,做执行《档案法》的模范。然而,随后的认识却发生了变化,形成几乎“一边倒”的现象,就是基本上把《档案法》作为管理档案事业的权力工具来看待,最典型的是把《档案法》当“武器”的观点。据对知网检索,在“档案及博物馆”学科中以“《档案法》”并且包含“武器”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文献815篇,时间从1987年一直持续到2012年。这里,随手摘录几段:

把《档案法》当“武器”的认识,最早是1987年王庆成提出的,他认为:“《档案法》作为法律是档案工作者手中的一种武器。”[4]

1988年,石怀川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施行,……为我们档案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发展档案事业给予了思想武器和法律武器。”[5]

2002年,张姣荣认为:“《档案法》是搞好档案工作的有效武器。”[6]

到2012年,依然有人认为:“《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的准绳,……又是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做好档案工作的有力武器。”[7]

从上述来看,把《档案法》当做“武器”的认识在档案界很普遍,这种认识值得商榷。所谓“武器”,是用来对付敌人,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有把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敌人”来对付之嫌。“‘武器’从来是对别人不对自己,而《档案法》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也都有规定和约束,它们都是《档案法》管理的对象,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是将档案行政管理者自己置于《档案法》的约束之外了。”[8]明显地有违于行政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重心。

把《档案法》当做“武器”来使用的典型做法,就是把《档案法》当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应该说在《档案法》实施之初,1988年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的执法检查与国家档案局对《档案法》的认识是相一致的。那次档案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工作”。[9]“那次档案执法是‘手电筒’,也是‘镜子’,照别人,也照自己。”然而,“那次全国性的检查后,各地在档案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检查范围的‘缩水’。渐渐缩小为只对所辖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从被检查的范围内退出,不再是档案执法的对象。档案执法成了‘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10]以至于“某些档案人员至今仍有一种误解,‘依法治档’就是我用法来治人”,[11]从而导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直游离于《档案法》的约束控制之外。

档案界对《档案法》约束控制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认识不足,也可从文献中反映出来。据对知网检索,在“档案及博物馆”学科中分别以“对档案局执法检查”、“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或以“《档案法》”并且包含“行政权制约”、“控制行政权力”、“控制行政权”、“行政权力约束”、“行政权约束”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检索,检索到期刊相关文献均为0篇。从中看出对这个问题,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基本处于空白。

2 《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

《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档案法》本身的约束,二是要遵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就《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具体约束,可分为两个方面:

2.1 管理范围的约束。管理的范围又分为“事”和“物”两个方面

2.1.1 管理“事”的范围。《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第四款规定:“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也就是说,《档案法》将档案行政管理“事”的范围限制在档案工作、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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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 管理“物”的范围。管理的“物”就是“档案”,需要说明一下,档案行政管理不直接管理“档案”,而是,通过管理拥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档案事务来管理的。《档案法》调整的档案范围,即《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物”的范围是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事务。

2.2 具体管理权的约束。《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约束控制的具体条款并不多,也不太明显,但这并不等于没有约束控制。按照行政法对行政管理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就等于约束限制了权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行使《档案法》规定的权力,超出规定的权力范围,就有违法之嫌。下面,就主要的具体管理权作以阐述。

2.2.1 对监督和指导权的约束。《档案法》第六条规定了监督和指导的权力,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中的解释为: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2]这实质上是对监督和指导的权力进行了约束限制。尤其对“指导”权力的约束是非常明显的,这里的“指导”与常说的“业务指导”大相径庭,是指行政指导。

2.2.2 对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约束。《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要程序合法、规范,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这里的法不仅指《档案法》,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主要是相关行政法律。

2.2.3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的管理约束。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的管理不能像国有档案的档案事务那样细,管到“集中管理”、“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只能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来管理,即“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实际是在限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非国有档案所有者的档案事务的程度。

2.2.4 对行政强制权的约束。《档案法》第十六条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的规定,是《档案法》中唯一的行政强制项目,并对其行使限制了条件。虽然条件比较笼统需要细化,但表明不能随便行使这一权力。

3 超越《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约束的现象

3.1 扩大管理范围现象。以《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只管其中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事务,具体管理程度范围应该限制在第十六条的范围内。该《办法》明显的是越权扩大了管理范围。其他一些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家庭档案管理办法》、《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大致相同,而且有些连立法依据的条款都没有。

3.2 扩大管理权限现象

3.2.1 扩大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管理权限现象。还以《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对民营企业的档案的管理如建立档案机构、明确档案管理部门与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责、分类、归档时间等都作了规定。明显超出了《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范围,是越权扩大了管理权力。再以《哈尔滨市家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负责家庭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学习掌握必要的档案法律知识和档案管理技能,定期整理家庭档案,并向家庭成员通报家庭档案整理情况。”这明显地超出了《档案法》的管理权限范围,显然,有侵犯公民权利、干涉公民对家庭事务处置权之嫌。

3.2.2 “指导”权力的扩大。对于“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至今很少是按照“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的要求去进行的,多数情况下,还是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业务指导”方式去行使“指导”权的,“业务指导”的权力明显地超过“行政指导”的权限,而且,在现在还有扩张的趋势,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将业务指导与档案执法相结合。有的是“执法与业务‘合力’增强”,使“业务指导更有权威了”;[13]有的是“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必须借助档案行政执法来促进,两者应紧密结合”。[14]这些做法,实际是在超越《档案法》的约束扩大“指导”权力。

3.2.3 超越《档案法》权限的现象。在现实中,超越《档案法》权限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引起了行政诉讼,最典型的是湖南省芷江县村民状告县档案局案。案由是:芷江县档案局“芷档法字[1999]o1号”《关于宣布芷江档案馆保存的126号全宗125号案卷第138页和140页档案后添写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告》(简称“1号通告”),致使村民以失去15亩山地所有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档案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县档案局败诉。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县档案局的“1号通告”“运用法律错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而县档案局作出添写的档案内容无效的宣布,法律依据不足。”[15]其原因就是该县档案局超越了法定职责权限。

4 控制约束行政管理权力的趋势

依法行政的首要标志就是要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对行政管理权力控制约束也越来越严。一是从立法上,行政立法正由部门立法向专家学者立法转变;二是限制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按照要求分三批取消33项国家档案局行政审批项目,到2004年只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许可项目在逐渐减少。从这种趋势看,无论《档案法》如何修改,扩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而控制约束的可能性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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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需要到当地车管所进行查询。

查询条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查询公函、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查询的:出具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原件;律师事务机构、仲裁机构等其他部门因办案需要查询的:出具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原件。另外根据《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因此实习律师在没有指导律师陪同下是不能单独查询机动车档案的。

注意事项:机动车档案作为保密类档案,管理是很严格的,在指定场所进行查阅并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经过业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车管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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