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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制;改革;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北京提出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中关村加快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难得机遇和严峻挑战。2007年底,农业部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更好的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构建有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体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着力改革,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改革,具备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笔者拟从关注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发展的角度,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农村社区的某些成员为了谋求共同经济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及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经济组织。①笔者涉及的主要是以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非农产业为主的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形式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7年7月1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做了相关的规定,而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形式存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脱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发展为以商服业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相同。

(一)发展现状

1.确立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

通过将集体资产存量折股、量化到人,改变了传统的农村资产归集体所有的单一模式,改革后,农民变成了股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突破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传统发展模式,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发展提供了保障,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2.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的所有、管理体制

农民变为股东,农民获得了所有权,一方面,在所有权即股权的基础上,农民获得了决策权,通过选举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参与决策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了农民从集体资产经营中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新基础和新方式。

3.形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新的运营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产量化、折股到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提供了可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制改造,形成了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产权治理结构的雏形,为未来逐步实行委托经营等管理方式,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界定了四类企业法人,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经济发展、社区经费开支、地区稳定的职能,界定为以上四种企业法人都不妥当。同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了经营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依法登记问题

目前,在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在地方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机构登记,但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中对于其注册登记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模糊、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公司,委托注册的公司进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以双重身份存在、运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身份在更广阔的区域、市场开展、民事经济活动造成了障碍,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增大。

3.经营管理问题

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肩负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责任。在管理中,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从传统的土地、房屋租赁向现代经营管理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升级,集体经济面临着管理决策、收益分配、管理监督等问题,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分配机制仍然不完善,经营者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建立、完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构建新的法人类型

确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界定,建议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法人类型加以界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管辖机构,明晰设立登记、变更等管理流程。

(二)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在具体的经济法规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问题做出规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经济性质、职能;设立登记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及各机构的职能运行;利益分配;管理监督等事项。

(三)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良好的制度运行机制是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运行的保障。一是,应充分发挥组织机构运行的作用。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等机构,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形成健康的良性的运行体系,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建立相应的科室,明确科室分工,保证经营管理执行的有效性。二是,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机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资产管理、审计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保证经营管理有据可依,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三是,运行可持续的收益分配机制,要正确处理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与股东分红的关系,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改革创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实际,着眼于发展,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逐步夯实集体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准确定位发展,以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为契机,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抓住科技园区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模型、品质型的集体经济。②二是,结合地缘优势,在持有项目的同时,突出抓好经营管理,要着眼于多元化、专业化,建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团队,针对不同的物业服务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服务,争取打造物业经营管理的优势品牌。三是,注重人员素质的提升。要以经营管理项目为依托,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同时要加强技术性人才的培训,尤其是针对专业服务项目,如会议服务、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方面的培训,为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奠定基础。

结语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面对迅猛的市场发展形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严峻挑战。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加快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创新,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关乎集体经济的新的发展前景,将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注释:

①周晓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9-10.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服务辖区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完善村级经济事项运转、约束村干部权力运行、规范村级民主决策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权利为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作程序,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平安”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施黄蓝战略、实现率先崛起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管理范围

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范围是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等项目及其它有必要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交易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农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村级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项目,主要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3、池塘、苇场、房屋(包括厂房)、水库、林木、果园等承包租赁项目。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街道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办事处主抓,纪工委组织协调,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司法所根据授权具体实施,各相关站所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同时,抽调相关站所人员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整体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经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对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阶段性部署,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对安排部署的具体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三是监督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或部门严格按照法制化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实施法制化管理;四是负责查摆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和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工作;五是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规避监管的责任追究办法;六是负责协调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一是对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核,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作出批准立项与否的依据和结论;二是对需要招标的农村经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招标方案,一并审定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三是对街道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负责制定农村经济事项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内容,参与监督各村签订合同;五是对需要农业、村镇建设等站所或部门审批把关的农村经济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另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进行财务审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据村集体的申请以及财政和农经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招标公告;二是按照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办法,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标;三是受理和农村经济事项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对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对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指导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五是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招标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技术审核。

四、工作程序

对规定范围内的村级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两委商议申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复、村民代表票决通过、司法所指导实施、监督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

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由村“两委”商议提出,填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把关

1、财政和农经部门对各村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提出是否实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见,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后,向村级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拟确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须经司法所审核,并报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反馈书,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监督各村抓好落实。

2、对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各村根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确定的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一律实行村务票决制,票决通过后,向村民进行公示。

3、对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采购、拍卖等),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各村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道路修建、房屋建设、村内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农水项目的审核,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协调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进行技术审核;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所有项目进行财务审核。项目审核要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制定招标办法,确定开标条件及招标、评标方式,并转司法所指导组织招标。招标一律实行无标的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司法所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4)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司法所依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领导同意后,招标公告。

2、街道司法所组织开标。

3、招标完成后,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个人名单,报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及街道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或人员,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调查处理。

4、在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号、统一录入、统一立卷、统一归档,做到“一村一档、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监督检查

司法所要对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纪工委要强化监督,对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监管的村和有关村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司法所要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超前预测,积极防范。合同公证事项,由办事处统一确定应公证的合同类型及其范围。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村级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强行公证、强制收费。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收取印刷、邮寄的成本,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五、工作要求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处置

北京市丰台区由于受到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制约,城市化的进程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北京市的其他城区。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丰台区城乡二元经济和城乡二元政府管理体制长期并存,其中,丰台区农居混杂及“城中村”问题突出,城乡分割的土地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改革。但由于历史原因,丰台区仍实行城乡割裂的二元管理体制,即根据户籍划分管理地域范围和职责,街不管农,乡不管居,与行政区划本身的逻辑恰恰相反。由于丰台区的问题极具代表性,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在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对丰台区的分析和研究就能为许多存在类似问题的城市和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合理流转和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

在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明晰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丰台区绝大多数乡、镇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每个农民或集体经济成员都成为合法的股东,拥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做到了与每个农民息息相关。

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在农转居过程中,这些资产应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处置。针对丰台区的自身情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次、分步骤地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较稳妥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农转居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这一工作在丰台区的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完成。然后,要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的流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要考虑给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继续运转的资金支持。在采用这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保证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失地的损失,而且能帮助他们获得重新谋生的手段,以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第二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体企业,自主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丰台区的一些乡镇目前也有采用(例如卢沟桥乡和南苑乡)。这种农民自主开发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现象,目前在开发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造成这一领域存在法律和政策盲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就处于政策管理的真空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行政区划的调整完成后会从农民转变成居民,其所拥有的土地要相应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农转居后其土地的性质可以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但国家仍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税费的基础上可转变原土地的使用功能(即从过去的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商业用地),允许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实体企业自主开发利用。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在开发利用其土地的过程中会面临包括资金在内的一系列困难。同时,由于农民组织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技术,其经营往往也缺乏效率,直接导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较差、管理不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时,同样要遵循城市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合法的、有序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对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还是应主要走国家征地、出让这一正常开发的道路,但也可以考虑向那些经过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从而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村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农民房屋的处置是与土地的流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一并进行处置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开发利用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实施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这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衔接

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从农村的农民转变为城市的居民,这就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由于过去农村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这批农民也没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势必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在这里结合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流转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涉及到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来处置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农转居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转居人员实现转工后,与城市居民一样,由国家、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后续的部分。对于自谋职业者,可保留其已经由征地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对于后续部分,如果能自行交纳本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无力支付其后续部分,其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集体使用土地所涉及到的农转居人员,可比照国家征地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由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转工人员、自谋职业者和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另外,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对农民土地的处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采 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即土地先被征用和开发的先行转居转工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在转居后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同时也减轻政府在转居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压力。但在分期分批开发利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又要做好中长期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杂乱开发。

三、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上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撤销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合理安排其管辖面积,以地区办事处作为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过渡形式,集中处理在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乡建制下的遗留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实行“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由地区办事处来处理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对辖区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其次,城乡结合部在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而行政区划的调整又主要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有些街道和地区会同时存在大量的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因此需要赋予这些街道和地区办事处同时管理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的权力,并分别设立相关的科室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同时存在未转居农民和城市居民,这样一些街道和地区就需要同时具有管理居民和农民的权力并设立分立的科室对他们进行管理。当农民实现了从农民到居民身份的转变之后,对其的行政管理就应从相应管理农民的科室转移到专门管理居民的科室;当原农村的自然村撤销后就要改建为相应的社区以对其所属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经验与启示

北京市丰台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并存,导致了丰台区从土地管理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流转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的治理,首先需要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完成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完成对农民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建立起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对城乡二元结构进行治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议;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01

农村集体经济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该以何种方式发展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经历了资产承包制和租赁经营后,慢慢扩大农村集体经济范围,兴起一批村办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等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状态,有利于增加我国农民的稳定收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功能,促使农民群众向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文中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入手,介绍一系列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策略。

一、分析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因素

(一)人才严重短缺

农村地区所处的位置影响其无法吸引大量优秀专业人才。同时,农村部分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快速搞好农村经济。加之县级农技人员严重不足,各县农委约有6名专职农业技术人员,无法针对每个村庄展开实地性指导。

(二)缺乏有效的政府支持

集体经济发展不单单缺少合理的总体规划,有关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基础数据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为政府制定合理政策带来一定难度,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缺乏有效指导等问题。目前,农民迫切希望政府执行土地使用、启动资金等各项优惠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各个地区对农业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损坏,缺少相应的资金进行修复,村集体收入除去办公经费、计划生育开支等费用所剩无几。

(三)集体经济制度存在缺陷

集体经济不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其内在原因,因现行制度主要针对村委员对集体资产实施经营管理,部分并未建成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缺乏适当的监督,时常出现的情况。同时,集体经济收益无法很好地改善农村公共设施或发放村民服了,甚至成为引发腐败的根源,这导致农民不支持集体经济。

二、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的对策

审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的影响因素及问题,提出以下相关的改善策略。

(一)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

集体经济财产权隶属于农民集体,因此,需要选定合理的人进行治理。目前,我国政府实行派遣人进行管理,上述人、委托人对其无法实时有效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合作经济管理模式由农民自行组织,实施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模式,该组织内重大事物多数由社员民主表决决定,真正意义上代表社会的利益和意愿。

(二)创新人才管理模式

随着素质教育在农村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为保障农村村干部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必须主动扩大高素质村干部候选人有效供给。采用引入市场的观念,不断扩大选人、用人渠道,为农村各个阶层选择优秀的人才。同时,地方政府要制定合理的培养计划,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创设良好环境。对部分城郊地区、流动人口频繁流动的区域,可以适当放宽村干部身份限制,准许某些准村民参与村干部选举。通过各个途径打破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封闭型农村社区,不断拓宽村干部来源渠道,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大量优秀的人才。

(三)开展合作经济的主要途径

农民合作经济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农业组织形式,大于90%发达国家的农民均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国外执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专业性和综合性合作经济两种模式,专业性合作经济形式实施按劳、按股进行分配和管理,根据市场机制实行。综合性合作经济模式由农民自行建立逐渐形成由中央至地方的半垄断组织体系内。我国更适应执行美国这种专业性经济模式,但考虑本国实际国情,可以考虑一企业领头农户入股的方式组建合作社,执行按股、按劳动分配制度,严格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原有的管理角色变为引导和扶持角度。政府部门通过积极引导帮助农民创建各类合作社,但必须保证农民自主管理权力,不可依据自身意愿干预合作社管理和经营活动。那些由政府牵头建立的合作社,政府部门可进行有效的监督,预防其完全被企业控制。同时,必须打破行政区域束缚,合作社成员不可单单局限在本乡、县区及外省的合作社,便于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和管理效果。从农民角度来说,我国多数劳动力素质较低,因此,必须开展各项培训活动,让农民学习先进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结束语

总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趋势更加明朗化,但必须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把利民惠农的服务事业落到实处,从执行合理管理体制、创新人才模式等方面入手,促使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超.浅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 (9):138.

[2]卢红.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及建议探究[J].中国农业信息(上半月),2014,15(7):99-99.

[3]周润书,程守红.功能视角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收不抵支的思考―以东莞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13,11(5):56-62.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 财务管理 规范化建设

1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

1.1 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历来是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早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就从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开始起步;联产承包后,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又率先从财务会计的改革突破;90年代农业进入新阶段后,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负担管理实际上都是以财务管理为基础的。

1.2 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解决当前农村矛盾的需要。如何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关系的问题,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些涉及经济利益关系的问题最终都要反映到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上。因此,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是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基础,是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1.3 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是搞好农村基层民主的要求。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财务公开,农村财务与农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是广大农民群众最为关注的一项工作。因此,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决不是简单地算个帐、填个报表的问题,建立健全集体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是搞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要求。

1.4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要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十分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尽快把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起来,进一步理顺经济关系,规范经济秩序,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 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在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农村历史形成和积淀的深层次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新的矛盾又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

2.1 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一是个别地方村集体土地、资产、资源发包、出售、出租,不公开、不透明,个别村干部暗箱操作,从中渔利,群众监督和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二是土地征占中被征地农民要求将大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否则就到处上访,致使村集体应当得到的补偿费得不到,造成集体资产损失;三是在国家极力鼓励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的部分职能将逐步被专业合作社所取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面临撤销或解体,村民(成员)要求分掉全部集体资产。

2.2 农村集体债务沉重。截至2008年末,以哈尔滨市宾县为例,全县村级债务达1.27亿元,村均88万元,债务多的村400余万元,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削弱了村集体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功能,部分村干群关系紧张,社会矛盾突出。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村不顾自身的经济实力,盲目举债或赊欠搞达标,个别村为了得到项目资金匹配,借债而增加新的债务。

2.3 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全县村级财务管理整体水平是好的,但仍有个别村财务混乱。主要表现在:村干部独断专行,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资金管理混乱,核算不及时;建设项目不招投标、集体资产出售、发包暗箱操作,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大额开支不透明,弄虚作假;管理不民主,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等等。

2.4 村财务会计委托制工作仍不完善,方式尚不够规范。部分乡镇根本没有实行村财务会计委托制;多数乡镇只是对村转移支付资金核算,没有村级的全部会计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两层皮”的现象;乡镇机构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适应,部分乡镇经管中心人员配备不齐,缺少专业人员,致使无法开展制工作;财务工作流程、账务处理还不够规范。

3 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建设的措施

解决农村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工作思路、内容和方法,严格实行纪检监督下的村级集体“三资”委托工作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即村级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委托即把村级“三资”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乡镇成立的“三资”服务中心管理,实行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资源联合协管,严格按照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模式运作同时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这是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服务制,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3.1 搭建一个服务平台。乡(镇)成立一个“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以乡(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乡(镇)农村经管中心,内设专职总会计、总出纳员各1名,记账员若干名,负责办理各村会计业务和“三资”管理业务。这样村级财务统一在乡(镇),有利于形成一个模式的业务规范化效果。

3.2 健全“两套”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统一的农村集体资金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工作流程。一是健全农村集体资金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审批,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入帐核算。二是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时,由乡、村两级制定处置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对资产资源价值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实行严格的招投标,签订规范的制式合同,同时将相关的会议记录、合同文书归档管理。按照相同条件本村村民优先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发包或招标。资产处置和资源经营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