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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

(二)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数据和资料,进行动态更新、维护、管理和利用;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八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下列城乡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前款规定的城乡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充。

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人防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为原件或原件微缩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未签署《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整改意见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将《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依据之一。

属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时尚未形成的建设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未取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七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管线专业图和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情况的指导检查。属国家、省、市重点城建工程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指导检查,并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市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等文件要求,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证件可以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平台,积极为全社会提供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档案复印件,经加盖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证明专用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应当先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档案,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城建档案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城建档案工作体系的确立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自治区12个盟市都设立了城建档案馆(室),9个县级市中有7个设立了城建档案馆(室)。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在自治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区现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260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40人,占工作人员总数的92%,具有档案专业高级职称人员42人,中级职称人员83人。同时,各地根据本地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了岗位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了较大提升。

2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的地区依据《办法》制定或修订了本地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目前,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兰察布、乌兰浩特等5个城市先后出台了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档案接收、整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文件,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城建档案的归档报送程序。如:呼和浩特市建委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规定》;包头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规定》;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乌兰浩特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可操作性强,使档案接收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同时,各城建档案馆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加强城建档案馆藏档案和馆库建设,逐步提高设备配置

近几年,在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的大力宣传、共同努力下,城建档案接收进馆数量明显增加,质量大幅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超过120万卷,照片14万张,录像带3600多盒,光盘4000多张,还有各种底图、资料等,极大地丰富了馆藏,为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一大批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接收进馆,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资料。目前,全区城建档案馆房面积近16000m2,软、硬件设备配置逐步改善,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以建设数字档案馆为主要目标,对全区各盟市旗县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数据资源整合,建设各类专题数据库,开展地下管线数据普查,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建设公开档案信息平台和非公开档案内部共享平台,建立档案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广泛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电子信息库,实现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的电子化,全面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使档案事业发展能够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5增强档案利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档案的有效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全区各级城建档案馆充分利用馆藏档案资源,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档案利用服务。2014年,提供利用档案近10000人次。城建档案既为城乡规划编制、基础设施改造提供了可靠资料依据,也为老百姓解决房屋拆迁,邻里土地房屋纠纷等提供了帮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6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积极组建城市地理信息中心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城乡规划管理领导机构,经费落实完成情况

根据古政发「34号文件精神,我区于9月成立了由区长任主任,区长、区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区规划局局长任副主任,各区直部门、五乡四个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的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区政府每年将50万元列入预算做为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二、城乡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自区规划局成立以来,在省级、市级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支持帮助下,我区现已完成了《金江乡小集镇规划》、《新团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安乐村城中村规划》,另外完成了区医院综合楼、福慧学校综合楼、黄山完小办公室、金甲公寓等单体建筑设计工作,并无偿为老百姓自建房提供设计了329份图纸,现正在编制《七河乡小集镇规划》、《干地坝移民安置规划》。

三、实施规划行政许可完成情况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也逐步增多。为确保规划行政审批工作落到实处,我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规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各种规划管理制度,力求规划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一是所有单位建设项目都必须先通过市规委会,做到严把科学规划与“三规合一”关。二是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管理制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20)》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和条件。三是不断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坚持“一书三证”的规划管理制度。,共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64份,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5份,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证952份;审批改建扩建面积680944.79㎡,其中私人改扩建面积81587.1㎡,单位改扩建面积599357.69㎡;零星空地审批25份,实地踏堪1000多人次。目前为止,在规划行政许可方面,我区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越权审批等情况。

四、公开建设项目审批结果执行情况

区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批一直坚持由市规划局一支笔把关,所有单位建设项目批前已在市局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故我局没有进行重复公示。对我区所涉及的个人审批项目,我区依托阳光政府这一网络平台,对157户个人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后公告。

五、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区规划局共调解因建设而导致邻居纠纷200多件,建设工程停工核查115件,建设行政责令整改29件,建设行政处罚73件,违章建筑面积624.3㎡;处罚罚款共计89140.00元(捌万玖仟壹佰肆拾元整)。通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大多数群众的法制意识显著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有了进一步提升,同时也用活生生的事实教育了广大市民,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虽然我区再违法建设查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具体表现为:

1、规划专业技术及规划监察专业人才不足。

2、规划执法监察力量薄弱,人手不足的情况较为突出。

3、城区内住宅小区因多重管理原因普遍存在违章建设行为,许多违章建筑早已存在并已形成初步规模,使得执法工作很难开展。

4、城中村迎来了新一轮的违章建设高潮,一方面由于利益驱使,一些村民以宅基地不均为幌子,违法私分宅基地,然后私自进行建设;另一方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仍然得不到解决,城中村大量违章建筑既成事实存在;导致很多群众难以理解,有时对抗情绪严重,对抗阻扰执法情况时有发生,给执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六、城乡规划及执法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城乡规划及执法知识是提高我区城乡规划及执法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关键。我区高度重视,从开始我区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建设厅的执法培训;每个季度都邀请省级、市级专家到区为各个乡、街道办事处主任及31位城乡规划助理员讲解城乡规划及执法相关知识,形成定期、系 统的学习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城乡规划及执法管理人员的素质。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职责调整

(一)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拟订全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城乡规划监察及拟订城乡规划具体政策等职责划入规划局。

(二)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全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职责划入规划局。

(三)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设计等职责划入规划局。

(四)将国土资源局承担测绘(勘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勘察)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勘察)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办法,研究制定全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程管理的具体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乡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城乡发展规划、域城镇体系规划、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协调编制各专项规划;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负责指导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会同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拟订城规划区内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选址;负责核发城规划区内和域重点发展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审定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

(四)负责城规划区内和域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案件;负责监督检查域规划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等行业管理及勘察、测绘项目的登记管理;负责勘察、测绘产品审查验收;负责全勘察、测绘场、测量标志等管理。

(六)负责全规划设计和测绘(勘察)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行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利用;负责全城乡各类规划、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七)承办政府和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规划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文字综合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会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拟订局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专项资金使用及预算审核工作;配合各部门筹措、筹集各专项资金。

(三)规划编制管理科

组织编制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镇、乡及村庄的规划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公告、公布及组织听证、评审等工作;负责拟订城规划区内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等工作;负责出具城规划区内土地出让条件等工作。

(四)建筑规划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项目选址,审查建筑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负责城规划区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城规划区内建筑立面、色彩、围墙、大门等内容的规划管理及审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工程审批;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五)政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规划区内各种道路桥梁、电讯、给水、供暖、油气、有线电视及油田井场、油气管线等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方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站牌的审批工作;负责政交通及管线等临时用地、临时工程的审批工作;组织政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调查学习的首要任务

(一)调查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变革状况;

(二)调查城建档案信息化建立状况;

(三)调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状况;

(四)调查城建档案学会工作状况。

二、调查学习省市和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扼要状况和根本经历

经过调查学习,我们领会到、市城建档案工作和学会工作发展具体、根底扎实、成效明显、各有特征。

(一)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健全,人员不变

经过新一轮机构变革,、市的城建档案治理机构获得了进一步增强,人员不变,本能机能到位。省原建立厅在年机构变革后改名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厅办公室详细担任全省会建档案工作。全省8个省辖市都成立了城建档案治理处和城建档案馆,执行两块牌子,实行两种本能机能。76个县(市、区)都成立了城建档案馆(室)。市城建档案馆(处)增挂了市建立信息中间,一致担任全市建立信息工作。该馆定编人员55人,现有人员163人。馆房面积4000多平方米,馆藏城建档案32万多卷。市、县(区)的城建档案工作归口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分治理,承受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分的指点和监视。市城建档案馆于1987年成立,归口市建委治理。1997年增挂了“市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执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体系体例,划归市规划治理局治理。该馆定编75人,现有人员157人。馆房面积5000多平方米,馆藏城建档案40多万卷。市辖21个县(区)中,有15个县(区)均成立了城建档案室,有6个区成立了城建档案治理中间,城建档案工作均归口县(区)规划治理局治理,承受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分的指点和监视。因为指导注重,机构健全,人员不变,城建档案事业获得了持续健康发展。

(二)树立健全了城建档案治理律例

省和市及其所辖市、县(区)都高度注重城建档案法制建立工作,省、市人大、县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先后出台了有关城建档案治理规则,为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供应了法制保证。年以来,省县政府出台了《省会市建立档案治理方法》,市人多量准出台了《市城市建立档案治理条例》,市县政府出台了《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以及《市建立工程档案验收方法》等律例。市人大常委会同意颁布了《市城市规划条例》,市县政府颁布了《市城市建立档案治理方法》、《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还,市规划治理局颁布了《市建立工程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则》等规章准则,促进了依法治档工作。

(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有序

两市增强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工作,并获得了必然成效。一是树立健全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律例和有关准则,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归入了工程建立治理顺序。管线建立单元在管线工程报建时,同城建档案馆(处、办)签署了管线工程档案编报责任书,提出了管线工程档案编制与移交要求。三是城建档案治理部分参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工程档案不及格的不克不及组织工程正式验收。市成立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办公室,担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营业指点与监视工作。

(四)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岗亭培训扎实有用

两市城建档案治理部分(或学会)每年组织1至2次全市城建档案治理员岗亭培训班。还,他们针对重点建立项目规划大、周期长、档案文件资料数目多等特点,集中组织培训重点建立项目建立单元档案材料员岗亭培训班,经过专门培训,进步档案材料员营业本质,保证了重点(严重)建立项目工程档案进馆质量。

(五)城建档案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务实有用

省和、市城建档案学会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方式多样,务实有用。一是省、市城建档案学会共同城建档案治理部分组织举行城建档案材料员岗亭培训,增强了城建档案干军队伍建立。二是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评选城建档案学术论文。三是每年组织1-2次城建档案工作钻研会或专题讲座,研讨处理城建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推进城建档案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主要效果。

三、意见与建议

经过对省市和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调查学习状况,联络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一)增强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建立,认真实行治理本能机能

依据《城乡规划法》、《档案法》、《科学技能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立档案治理规则》等司法律例和上级主管部分的要求,以及兄弟省市状况,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在此次机构变革中也应树立健全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增强干军队伍建立,切实实行城建档案治理本能机能。

(二)切实增强城建档案法制建立,增强监视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要高度注重城建档案法制建立工作,进一步树立健全城建档案治理规章,做到有章可循。

(三)出力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涯的“生命线”,搞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工作具有非常主要的意义。起首,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要高度注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工作,切实增强指导。其次,要进一步树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规则和有关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次,要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切实归入建立治理顺序,起劲完成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集中一致治理,充沛发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立、治理工作中的主要效果。

(四)增强信息化建立,推进城建档案治理现代化

信息化是改动城建档案治理工作传统方法,促进城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出路。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分要加大投入,装备需要的专用设备,为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发明前提。城建档案治理部分要出力开展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特殊要加速对主要的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进度,并采纳办法执行主要数字城建档案载体异地备份寄存,保证城建档案信息资本的平安保管和有用应用,为城乡建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