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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局核查群众投诉调研报告

监督局核查群众投诉调研报告

核查群众投诉举报是公安督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与一种神圣职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冶观念进一步增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用投诉举报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已成为群众维权的重要方式。据统计,市局纪委督察科在20*年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达3000多条。因此,公安督察部门加强核查与核实群众投诉举报工作势在必行。下面笔者结合我市警务督察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公安督察工作与各位同行交换一些粗浅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公安督察核查的工作范围

群众投诉举报具有时间跨度大、范围广泛的特点。公安机关内部承担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有信访、纪检、审计、法制、督察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有不同的工作分工和工作重点。实践中,寄希望于某一个部门来完成所有群众投诉举报的核查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从这些相关部门的各自职能、特点出发,科学、客观界定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的范围,才能为迅速有效地做好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从督察工作的特点出发,督察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投诉内容的现场性。督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是当前正在发生的事情,而不是陈年旧帐。基于这样的限定,主要是从督察工作的特点出发的。《督察条例》明确规定,督察工作的主要工作方式是现埸督察,即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进行同步的监督检查,投诉核查也要基于这样的方式,即对群众投诉反映的正在进行或是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核查,而对投诉举报既往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应当由信访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如果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进行补救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途径来落实,而不宜以办理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

二是投诉范围的警务性。督察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必须有范围上的界定。从警务督察的特点看,督察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是对警务性事项的投诉举报。一般说来,根据党政纪律处分条规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分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职读职、侵犯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警务纪律等类别。从警务督察的本质含义看,可以理解督察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同警务活动密切相关,也就是失职渎职、侵犯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警务纪律等类别中与警务活动密切相关的问题,而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当由党政机关纪委、审计、财务监督等部门去处理。

三是投诉时限的紧迫性。督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原则上都必须迅速予以处置,如果不及时处置将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度与亲和力,甚至引发越级上访或产生比较严重的不利后果。而通过督察部门的核查,可以有效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或者将不利损害降到最低水平。从实践看,督察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处置也大都是在较短时间完成的,远远低于信访办理时限,这既体现了督察机动性强、处置迅速、反应灵敏的特点,也从侧面说明督察受理的投诉举报大都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以上三点是督察核查受理范围的评判要件。

从近几年的督察实践看,督察部门的核查工作主要针对下列正在发生的事项进行:(1)对属公安职责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的;(2)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3)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客观事实的;(4)涉嫌违法扣押、冻结财物和吊扣、吊销证照的;(5)滥施处罚或乱收费的;(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和警车的;(7)酗酒滋事、打骂群众的;(8)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与省公安厅“三项禁令”的;(9)其它需要作紧急处置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二、督察核查工作要求

核查群众投诉举报是督察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实践工作中,既要还原投诉举报的本来面目,又要善于分析研究,把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经验教训努力转化为治本措施,从而达到促进提高、着眼长效的目的。笔者认为,督察民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督察核查工作:

一是事实要查清。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核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核查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又是解决投诉举报问题的基础。投诉举报核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必须至少查明以下几个环节:(1)投诉人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核查工作要围绕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心须有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如果核查工作游离于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之外,或者没有作出应有的结论,那对投诉人就缺乏应有的说服力,要使其停访息诉难度很大。(2)公安机关执法、管理活动是否存在问题。对公安机关自身是否存在问题要有明确具体的核查意见,不能似是而非、含糊其词,既要不护短、又要不苛求。做好这方面的核查,既有利于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使做好停访息诉工作有坚实基础,又有利于事后根据过错大小正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投诉人的自身行为和投诉动机。做好这方面的核查,对于准确判明投诉人的真实诉求,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有重要意义。

二是处置要得当。处置群众投诉举报,要从停访息诉的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做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和谐,真正实现一次性案结事了。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把握四点:(1)分清责任。这是解决问题、停访息诉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处置时必须根据所查实的情况分清双方的责任,该是投诉方的责任就是投诉方的责任,该是被投诉人的责任就是被投诉人的责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绝不能人为地缩小或扩大相应的责任。如果责任不分清,一旦出现反复,核查工作就会出现被动的局面,影响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2)依法处置。处置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开展,必须有法律依据,既不能有错不认错,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着力于解决问题。(3)注重实效。核查群众投诉举报,最关键、最根本的是要通过核查,使投诉人停访息诉。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凡是有利于停访息诉的事情都要积极作为,主动做工作,不能被动拖延,以致小事拖大、易事拖难,从而失去处置的最佳时机。实际上,有的投诉人提出的诉求不尽完全合理,特别是经济补偿的诉求大多数有夸大的现象,但只要是在最大限度协商的基础上,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都应当接受并落实,从而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这实际上也是节省行政成本的有效途径。如果久拖不决,可能会付出成本更多,解决难度更大,负面影响更坏。(4)区别对待。在处置过程中,要根据投诉人的不同诉求和个体情况,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对公安机关存在的过错,能当场纠正的要立即纠正,无条件当场纠正的要明确纠正时限,以求得投诉人的谅解。对给予投诉人经济补偿尤其是大额补偿的,必须签订相关协议,并视情采取分期给付的方式,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反复投诉;对投诉人存在过错的,要批评教育到位,促其认识错误,以利停访息诉。对恶意投诉举报的,要进行法治教育,并给予适当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示惩戒,切实维护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公安民警正当工作的职责。

三是整改要彻底。群众投诉举报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内部所涉及的问题,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核查工作不仅要使投诉人停访息诉,还必须督促被投诉人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以达到通过核查不断改进提高的目的。整改工作要做到:(1)对存在问题要整改到位。要防止出现仅仅纠正表面现象、不纠实质问题,甚至久拖不纠的现象,大力提高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从根源上剖析原因,从根本处落实纠错,确保整改到位。(2)落实整改要着眼长远建设。除了个案纠错外,更重要的是从制度、机制层面研究和落实改进工作、提高水平的措施,杜塞漏洞,以利今后,从而使核查的治本作用更加显现。(3)对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追究责任既是整改工作的重要环节,又是确保整改成效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核查公正公平、真正取信于民的客观要求。必须按照规定对核查发现的过错责任人、违法违纪者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充分发挥惩处的教育警示作用。做到这一点,必须争取局党委尤其是行政“一把手”的高度重视,切实提高督察部门的地位与威信,确保其大胆、顺利开展督察工作。如果该追究不追究,既达不到整改提高的目的,又是对投诉人的不公平,改善队伍形象也是一句空话。

四是分析要透彻。督察核查工作的使命,就像刑侦部门破案中的串、并案分析,不仅仅要查纠个案、维护民权,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核查发现和解决共性问题,从而预防和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因此,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分析机制,及时发现掌握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警示提醒,研究落实防范措施。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投诉举报定期分析机制。通过对群众投诉举报进行月度、季度等定期分析、总结、评估,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对业务工作、队伍管理情况有动态的了解和掌握,从而有针对性采取专项整改措施,服务各项公安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投诉举报预警提示机制。通过对多发、易发投诉举报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的苗头性问题,进行适时警示提醒,引起大家的警觉,从而使核查工作在预防重大问题发生上发挥警示作用。(3)真实投诉举报分析机制。通过对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一个时期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上存在突出问题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有针对性地采取各项整改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和督办,起到整体推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强化公安督察核查的工作措施

核查群众投诉举报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群众性很强的专门工作,事关公安机关的形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必须有强有力的措施保障。笔者认为,应该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核查专门力量建设。各级警务督察部门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投诉核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办案责任制。要通过建立责任区与落实责任制等方式,加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置、情况掌握和分析研判,起到督察部门的应有作用。

二是严格落实核查工作制度。督察核查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具体工作中,应当参照《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实施,同时,要结合督察工作现场处置迅速、灵活机动的特点,力求使督察核查工作尽快完成并尽早向投诉人反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督察部门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受理标准、处置原则、处置步骤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核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是加强督察核查工作协作。主要加强两方面的协作。一方面,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投诉核查、警权维护等业务单位要加强彼此协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力量统一调配、结果共同运用,切实保证督察核查工作任务的落实;另一方面,督察部门要加强同纪委、政工、审计、法制、信访以及治安、刑侦、交管等部门的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组织联合督察共纠问题等,进一步落实各相关部门、警种抓好业务工作、管理自身队伍的责任,增强核查工作的辐射面,切实使督察核查工作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应有作用。

四是着力提高核查人员素质。要始终把督察核查人员的素质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岗位培训、法律知识竞赛、业务能力比武等形式,进一步激发督察系统全员练兵热潮,提高督察队伍整体素质。督察核查人员要切实做到:在核查案件时都能牢固树立法治观念、纪律观念和执法为民理念,把依法办案、为民办事贯穿于核查的全过程;在具体核查中,能明确核查工作要领,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处置得当,并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依法依纪提出正确、合适的处理建议,报领导审核、审批;在实践工作中,对投诉核查工作进行系统化分析研究,掌握投诉举报的基本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督察建议,从而不断提高督察核查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