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人大司法监督思考

人大司法监督思考

地方人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维护法制统一性、权威性,保障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五个结合”。

一是坚持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功能和个案监督相结合。督促公、检、法机关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实施个案监督,依法纠正公安、法院系统办理一些显失公正的案件。

二是人大多种形式监督相结合。开展对法律实施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听取报告、开展视察、检查、执法评议等,在实际监督工作中,我们应当因事制宜,灵活运用,多项并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如针对法院案件执行难和案件积压、超期审判等突出问题,常委会应组织专项检查、听取专项报告,督促法院抓案件执行工作和案件的审理工作,解决长期积压的案件和已判决未执行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时效和执法质量。根据反腐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势,加强对开展严打、综合整治、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促进反腐败和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与其他外部监督形式相结合。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如开展述职评议请党委领导、纪委、组织部门领导参加,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在检查中,对个别经济问题,请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积极发挥和借助其他外部监督的“刚性”作用,对司法腐败行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四是监督与支持相结合。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是相互制约又是相辅相成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除了检查、督促以外,更多还是支持他们搞好工作,为他们出谋划策,创造条件。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启动监督程序之前,应当与被监督部门充分沟通,让对方了解监督的意义,共同为监督工作的具体步骤作出安排。对一些被监督部门工作存在的困难,而他们自己不便提出的时候,人大可以为他们出面呼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五是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把监督的动力和威力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权力制约。一方面人在法律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开化。只要是法律允许的,都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如在评议中向代表印发征求意见表,向相关人员征求意见,进行民意测评等,这样,人民群众方方面面的监督通过权力机关得以强化,权力机关依靠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来监督,增加了刚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坚持执法公示制,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建立审判、检务、警务公开制度,进而增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拓宽人民群众的知情渠道,增强人民反对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的勇气和决心,使错案枉法行为没有藏身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