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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加强流感防控发展方案

学校加强流感防控发展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防控职责,领导协调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督促和指导辖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学校甲流感防控工作,形成高效顺畅的联防联控工作局面。

(二)教育行政部门

制定并落实学校应对甲流感应急预案及防控措施;督促检查学校安排防控物资、经费,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信息上报工作,严密监测辖区内学校甲流感发生情况;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组织学校培训演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

指导、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防控预案或工作方案;做好学校甲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置;组织协调对病人的诊断和医疗救治;指导学校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管理;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相关疫情,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学校抓好落实。

(四)学校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防控工作责任制,成立防控领导机构,制定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与卫生部门联系人制度,按要求落实防控物资、经费和各项防控措施,发现疑似病人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发生疫情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学校应准备必要的隔离场所,应对疫情发生后病人与密切接触者的处置。各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配备校医及保健医生。

(五)其他相关部门

交通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做好学校发现疫情后人员疏导的交通需求预案,及时调配车辆;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卫生检疫、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工作,全力配合和做好学校甲流感防控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的教育培训机构(如党校、短期培训学校及高复班等)。

三、防控措施

(一)应急准备

1、制订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学校甲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各学校制订相应甲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和市疾控中心、镇(街道)卫生院应确定联系人,24小时保持信息通畅。

2、加强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召集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人、校医和疫情信息报告人,卫生部门派出专业人员集中进行甲流感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师资培训,各学校组织对全体教师进行二次培训。

3、应急物资准备。各学校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体温测量表、乳胶手套、防护用品、洗手液、消毒液、感冒药品等物资;有住校生的各类学校还应准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宿舍。

4、设立校医室的学校应安排流感样病人诊疗专门房间,未设立校医室的学校也应安排流感样症状的病人暂时处理专用房间。校医或保健人员应为病人提供口罩,自身应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一级防护措施,严格保持手卫生。

5、疫苗接种。建立有效的季节性流感防控免疫屏障,减少流感流行造成的危害,防止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交织暴发,依照告知、自愿、自费的原则,对教职工、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等高危人群开展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按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甲流感疫苗接种。

(二)长假期间防控措施

1、建立告知和健康申报制度。各学校负责给每位学生发一份“预防甲流感告知书”和《*市学校、幼托机构人员健康监测记录表》(附表1),由家长开展健康监测,小学和托幼机构直接发给家长,同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建议师生长假尽量减少外出,避免接触流感样病人,长假复课第一天应提交《*市学校、幼托机构人员健康监测记录表》,如出现流感样症状,应及时就医,症状消失后返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2、开展健康监测工作。长假复课第一天由各学校负责查收每位师生的《*市学校、幼托机构人员健康监测记录表》,并对学生接送人员开展流感样症状监测,一旦发现接送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让其戴上口罩并劝其及时就诊。

(三)日常防控措施

1、落实学生晨检和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学校应每天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晨检,测量体温,托幼机构由保育员负责,中小学校学生由班主任老师负责,在每天第一节课课前5—10分钟完成,教职工由校医或保健老师负责,当日上午10时前报告校医或保健老师;全体性的晨检统计结果应由校医或保健老师审核后及时报告学校。发生疫情的学校应开展晨午检或晚检。晨检时还要了解学生或教职工是否有发热、咳嗽、咽痛、咳痰、鼻塞、流涕、全身酸痛、乏力等症状。凡实测腋下体温≥37.5℃或有伴流感样症状者,应当及时告知学校校医或保健老师等疫情报告人,立即让其戴上口罩,严格采取隔离措施,实行居家隔离休息或就医,体温正常3天,症状消失方可恢复上课。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访工作,结果纳入晨检一并统计。

2、建立和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学校发现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学生,或教职工出现3例以上流感样相似症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道)卫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

3、搞好校园环境卫生。加强教室、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的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室内空调和电梯使用;定期清理垃圾;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洗手液或肥皂供师生使用;定期对幼儿玩具、楼梯扶手、门把手、公用电话等公共物品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加强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强化餐具消毒。

4、开展健康宣教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把甲流感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纳入卫生课内容,提高广大学生、教职员工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坚持“非必须不举办不参与”的原则,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的开展。必须开展的集体性大型活动尽量安排在室外进行,缩短活动时间。

(四)出现散发疫情时防控措施

第一时间隔离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加强日常防控措施,严格其他人群健康监测,发现流感样症状的及时处置并报告。

(五)出现暴发疫情时防控措施

学校出现甲型H1N1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病例的隔离治疗。第一时间隔离病人,隔离病人后再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根据病情和疫情进展分别实行住院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隔离治疗,其他病例由市卫生局指定医院收治或居家隔离治疗。指定学校要在诊治医院安排专人值班,加强与医院、家长的联系。符合居家隔离治疗指征的本地轻症病例,可由当地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居家隔离治疗。

2、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学校应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在病例密切接触者离开学校时发放一份《*市学校、幼托机构流感样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居家健康监测记录表》(附表2),并实施居家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采取以医学观察对象(或监护人)自我观察、主动报告结合家庭成员督促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为避免疫情扩散蔓延,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统一疏散,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车辆及安全保障工作,疏散时密切接触者应戴口罩。

病例所在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建立与居家医学观察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并将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报告当地卫生院(公共卫生所),同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病例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负责医学观察期间的医学观察管理工作。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学校或病例监护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院报告,根据需要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居家或住院治疗。

3、疫点消毒。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对疫点的终末消毒和环境的日常消毒,要特别注意物体表面的擦拭消毒,防止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污染物体表面或日常用品引起传播。

4、疫情报告。启动疫情日报和零报制度,学校疫情报告人应每天向当地卫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5、重点人群的保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合卫生部门对重点或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免疫接种。

6、校园管理。学校应加强对学校人员出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学校停止举办校内各种大型师生集会等活动;校医室或保健室等有关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校医诊疗时按标准实施预防措施。

7、停课放假。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课、放假的建议。原则上,各级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停课的范围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全校(园),由一个学校(园)到多所学校(园)等。

(1)对病例集中的,即一天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一周内一个班级5例及以上,该班级可停课;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班级出现病例的,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年级需要停课时,结合疫情风险评估,该学校可以全部停课。

当学校短期内出现较多病人,波及多个班级,密切接触者难以准确判定时,采取全部回家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学校应在卫生部门配合下,告知每位师生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介绍防控知识等。要由当地交通部门统一调配车辆,集中疏散到学生家中,途中师生应戴口罩。在学生回家后,配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管理。

(2)停课前,除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甲流感相关知识外,应让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与学校保持联系,报告其是否出现流感样症状。学校应向当地卫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居家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

(3)停课时间不少于7天,自最后一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可根据放假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随时调整放假期限。

(4)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停课放假后,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放假学生校外管理,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

8、复课

(1)复课前,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电梯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患病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卫生院出具有效的复课证明或出院证明后方可复学。

(2)复课后,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隔离治疗,至其病后7天或症状完全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方可上学。流感样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凭《*市学校、幼托机构流感样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居家健康监测记录表》,方可复课。

(3)复课后,学校或托幼机构还应继续加强晨检和病例报告,并向当地卫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每日报告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持续时间应根据疫情情况确定。

9、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卫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落实其他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