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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筑节能方案

建设局建筑节能方案

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市已经起步,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和进展。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2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发〔20*〕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20*〕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建筑物整体质量为目标,以推进建筑节能与新型建材应用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相结合为原则,以科技进步为引导,示范先行,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扎实有效,稳妥推进,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年,全市建筑节能的主要目标是:*市区的新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在设计上,必须达到国家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并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施工建设;各县(市)、*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上,也必须达到国家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并至少要有一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节能设计施工建设。到2009年,各县(市)、*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要全面推行建筑节能工程,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全部按照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施工建设。全市居住建筑项目要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公共建筑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对既有建筑物的建筑节能要逐步实施改造,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在建筑物围护结构中,采取隔热保温等节能措施和选用节能型建筑设备,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减少建筑设备能耗,达到降低能耗、节约能源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成立*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统一协调处理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建设、规划、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单位形成合力,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管理、行业监督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适时开展建筑节能调研,推广建筑节能的经验和示范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法规政策组、科技指导组、执法监察组。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地的建筑节能工作。

(二)明确要求,严格标准

一是要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建筑节能体系。按照国家建筑节能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本地的、成熟的、绿色的建筑节能体系,鼓励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和应用新型的节能环保建材,使建筑节能不断规范化和标准化,适时出台《*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建筑节能指标、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二是要制定优惠和鼓励政策。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制定优惠和鼓励政策。以后凡被确定为省、市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政府给予减免一定规费的优惠政策。三是要积极应用新科技,推广新材料。加强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内外建筑节能方面成熟技术与资金,实现我市建筑节能跨越式发展。四是要加强与墙改部门合作,结合国家有关墙材革新政策,在节能建筑中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市场化、产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措施,加强监管

要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要把建筑节能的管理职能、实施内容、相关要求、责任罚则等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审查环节:各级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时,要依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规范及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规划审查的通知》(*建规〔20*〕49号)要求,在建设单位报建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编制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并纳入方案说明书或文本;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对建设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项目设计,不得要求设计单位降低标准,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时,对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对其他各类建筑应当按照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应有建筑节能专篇,须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并说明达到的节能设计指标和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说明中,应单独有节能设计说明和主要节能指标,节能部分应做出节能设计详图,并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有关节能产品、材料的性能指标。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按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192号)要求,对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出具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技术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项目施工环节: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配套满足建筑节能的施工机械和技术要点,确保工地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各施工质量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执行见证取样规定,认真做好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制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加强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设计或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改正。若拒不改正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监理完成后,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可靠。

5.竣工验收监督环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将建筑节能的内容作为监督重点,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依法节能,严格执法

建筑节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节能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各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都应依法监督管理;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都应严格行政执法。对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又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市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使建筑节能形成社会共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地方出台的建筑节能法规、建筑节能规划和建筑节能知识,利用咨询活动、举办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在政府网站定期国内外和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等信息,认真组织每年的建筑节能宣传周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开展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升建设各方主体和监管人员建筑节能的专业水平。要制定周密的建筑节能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的对象,分期分批、循序渐进地开展不同层次、适合不同阶段的建筑节能专业技术培训,从而促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造价和管理各方熟悉和掌握建筑节能专业技术与政策。

(三)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建筑节能的氛围。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明确我厅节能减排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建办〔20*〕14号),对厅相关处室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市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应主动参照行业分工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评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评价、奖优罚劣。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示范引导,发挥科技进步对建筑节能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筑节能产业是新兴产业,涉及到的技术和产品有的尚不成熟,有的尚未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各级政府要加大建筑节能的投入,尤其要加大科研投入,注重示范引导,为建筑节能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要重视引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积极开展节能产品检测和节能建筑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经验,传播建筑节能关键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和工艺,把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