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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方案

房管局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力求准确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布情况;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控制和抓获藏匿于出租房屋中的负案在逃犯,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工作重点

着重抓好安源区和开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在取得成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市区后县区,逐步在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较多的地方推广。

本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我市或者本市范围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乡镇、街道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出租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店面。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在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局局长唐建国同志任组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刘良彪同志、市*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妇联、团市委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由市*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户政处处长王秀珍、市委政法委综治科副科长蒋小波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市*局2人,市房管局2人,市工商局1人,市地方税务局1人,市计生委1人为办公室成员。抽调工作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48岁以下,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其编制、党团组织、行政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规定抽调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之内中途不得回原单位换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换岗,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同时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督导组,由市政法委副调研员张金龙同志任组长。

安源区、开发区要相应调整成立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抽调相关人员在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办公;各乡、镇、街也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站;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办主任,社区居(村)委会分管领导、责任区民警兼任副主任。每个流动人口管理办聘请1?3名专管员(原则上要求选聘计划生育协管员),专管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45岁以下,会操作电脑且工作能力、责任心较强,主要由社区居(村)委会推荐选拔,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考核,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审查,领导小组批准,试用六个月,择优录用(专管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其它各县区都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绩效考核评比等工作。安源区、开发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要求,负责本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主要负责整合综治、*、计生等力量,协助配合上级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开展工作。

乡、镇、街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主要负责协助配合所辖地及有关单位抓好本企业、学校、单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主要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发证、催办、核对、注销、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书的签订、备案等日常工作;及时归纳、整理、上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输入微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巡查、跟踪走访,做到村(街)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各种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部门负责登记暂住人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租赁人变动情况,督促房屋出租人与*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等。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等。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等工作。

综治、组织、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计生、建设、司法、卫生、交通、妇联、团市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负责组织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管理和信息归纳、整理、上报等内容。其中,流动人口日常申报登记、办证主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流动人口均应办理暂住登记。

二是明确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范围。16周岁以上并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申领《暂住证》。但下列情况,只需申报暂住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因旅游、探亲、访友、治病、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的,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三是明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规定。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的保卫或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报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备案;暂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办理,其中包房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办理。

四是明确流动人口的登记、领证,实行谁留住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

1.租住他人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2.留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3.被雇用的,由雇主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4.属成建制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办理;

5.其他情况,由本人申报办理,其中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申报办理。

五是明确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1.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分别在到达暂住地后的3日内和7日内办理;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办理。

2.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16周岁以上,凭本人身份证,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婚育证明》;不满16周岁的,凭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的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过去教养机关的证明。

3.出租房屋的日常申报登记、办证按照《*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制定出台与政策、法律、法规相适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开设宣传栏、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告示、举办现场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持久而有效地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始终,做到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定和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标,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觉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全面摸底清查,构建信息平台

一是组织开展摸底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统一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办证,建立完善资料台帐,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是构建信息平台。在全面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帮助、指导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通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对资料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集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证办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办、站要加强督查,要求各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变动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等情况,做到信息反馈及时准确,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五)建立完善机制,实行长效管理

一是规范管理,加大证件办理力度。房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行为,使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负责督促房屋中介,并要求其每办一件租房事项,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备案,于当日通报辖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此外,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管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工商、税务等部门,*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租赁房屋备案证明》,缺少一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有关证照,并将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责任单位,将依据党纪政纪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处理。

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管理经费到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分别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工作经费包括日常工作开支和专管员工资、适量的加班补助、奖金等费用。工作开展后,所收税费和其它规费上缴财政。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凡是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严、责任不明;工作不主动、不细致,对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流动人口登记率低于85%;漏登、漏管严重,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管理滞后;流动人口管理办专管员队伍管理松懈,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不及时,落实房东的治安责任不到位,办证收费、罚没款票据管理混乱或者不能及时入帐;根据刑侦部门破案追逃的情况反馈,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涉嫌发生杀人、抢劫、绑架、涉枪、涉爆、涉毒等案件,经查发现属漏登、错登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责任查究。

责任查究分日常例查和发生重大问题倒查。日常例查由市、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发生问题的危害程度及性质,从社区居(村)委会开始逐级责任倒查。确属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从严追究居(村)委会、乡、镇、街和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暂住证、出租房屋、责任区民警、通报协查等多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考核和责任倒查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的奖金、工资挂钩,并作为所在乡、镇、街和*分局、派出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单位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三)加强督查,协同管理。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有关地方、部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地方、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协作配合工作,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