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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民政局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

第一条:为了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提高处置能力,降低社会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移民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移民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移民到国家机关及重点场所群体上访,非法集合、游行、示威,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哄抢公共财物,群体械斗等事件。

第三条:应急组织领导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区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和纪检组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委、政府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政策和文件。

2、研究决定移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

3、决定启动和终止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4、指导全区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做好移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

(二)区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设在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移民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2、负责上传下达、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向相关部门、下级部门传递信息;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3、负责车辆调配及财物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区移民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担负地方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担负中央直属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3、担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应急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充分考虑移民的根本利益,妥善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及时消除诱发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和不稳定性因素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属地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移民群体性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应急处置机制。各街及区直各部门的移民管理部门要在事发地党委(党组)、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

3、快速反应。建立统一指挥、应对及时、反映灵敏、协调有序、处置有力的移民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4、依法处置。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协商、调解、教育等方法,妥善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努力引导移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

第五条:移民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区域范围,人数规模、行为方式、激烈程度、发展势态等因素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

1、波及两个以上街,并引发跨行业连锁反应,行为方式特别激烈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移民群体事件

3、到区委、区政府等重点场所以及其他要害部门聚集,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

1、波及两个以上村(大队),并引发跨行业连锁反应,行为方式激烈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1*0人以下的移民群体事件;

3、到区委、区政府等重点场所以及其他要害部门聚集,参与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移民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移民群体性事件:

1、波及两个以上村(大队),并引发跨行业连锁反应,行为方式较为激烈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3、到区委、区政府等重点场所以及其他要害部门聚集,参与人数在1*人以上、2*人以下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四)一般移民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移民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人以上、2*人以下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2、到区委、区政府等重点场所以及其他要害部门聚集,参与人数50人以上、1*人以下的移民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须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方可以区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名义启动本预案;较大、一般移民群体性事件须由区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跨区级行政区划的移民群体性事件须报请区政府处置。

第六条:预警及报告机制

(一)预警机制

区、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建立由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机制、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情报信息搜集机制构成的移民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1、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移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2、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判,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做到预防在先,防止和减少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情报信息搜集机制。发现重大不稳定因素或发生移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区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性质、起因、当前态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

(二)报告机制

报告责任主体: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移民部门报告。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移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和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移民管理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较大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逐级上报省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逐级上报到省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移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性质、起因、当前态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七条:应急处置

(一)应急响应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移民群体性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

(1)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应急办公室工作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委、省政府。

(2)通知相关地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作好处置工作。

(3)及时分流和疏散事件参与人员。

2、较大移民群体性事件

(1)相关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通知相关地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作好处置工作。

(3)及时分流和疏散事件参与人员。

3、一般移民群体性事件

(1)相关工作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相关专班负责人。

(2)通知相关地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作好处置工作。

(3)及时分流和疏散事件参与人员。

(二)现场处置

1、事件酝酿阶段。凡出现移民群体性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涉事地点、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听取移民意见和要求,应当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移民;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讲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迅速将工作情况报区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

2、事件发生阶段。移民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地的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尽快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现场情势,妥善处置。必要时商请信访、*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避免事态扩大。要尽快控制事态发展。认真听取移民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好移民的工作,对移民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明确给予解决期限;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移民利益的,据实向移民讲明情况,公开承认错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移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移民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要查明挑头人或组织者,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党委政府的态度,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煽动移民闹事、散布谣言的,要依法予以训诫,视现场情况强行将其带离,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要组织人力及时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移民带离现场,迅速分散聚集移民。

异地移民聚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移民来源地的党政领导赶赴现场做好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并请事件发生地的*、信访及移民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维持现场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异地移民的教育和劝返工作。

3、事件扩大阶段。移民群体性事件出现规模不断扩大、移民情绪渐趋激烈,发生冲击党政首脑机关,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堵塞、国道、高等级公路、城区干道,断绝交通,战据广播、电视、通信、金融、电力等重点警卫目标,敌对势力插手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情况的,事件发生地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负责指挥处置工作。要根据事态发展协调*机关立即出动警力进入现场,控制事态,并根据现场情况,按照《*部关于印发(*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的通知》(公发[2*0]5号)的规定,使用必要的警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要准确区分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者、煽动者、现场挑头闹事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从众者等人员,在精密组织取证的基础上,按照其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区分层级、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惩办少数,教育多数。要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移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教育和疏散工作,最大限度争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移民,孤立少数挑头者和闹事骨干。

迅速将少数重点人员带离现场,尽快恢复现场秩序;对组织、煽动、实施违法行为的骨干分子,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借机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要现场取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坚决避免因使用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造成警民冲突。

(三)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相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作出终止执行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况结束。

(四)后期处置:

移民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对移民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对工作亟需而尚未出台的措施、办法,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本部门无权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向上级提出有关建议。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移民性事件。事发地移民管理部门要对引发事件的原因、事件经过、处理情况以及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于事件处置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移民群体性事件,应同时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应急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将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切实保证工作需要;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装备建设,配置专用通讯、交通工具,保证通讯畅通、符合保密要求,确保快速反应,及时到达处置现场。

各级党委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门应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制定预案、落实保障,建立上下联动、运转高效、快速反映的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第九条:信息

移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按《*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条:责任追究

建立移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者,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开展群体性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群体性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3)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5)其他需要追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