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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污染源普查方案

环保局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51号)和《*市实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政办[2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的和目标

普查工作目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全面掌握我县环境状况,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全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建立全县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提高我县环境监管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属于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县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准备阶段(20*.10—20*.12),主要做以下工作:

(1)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成立*南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2)召开县政府第一次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我县实施方案,并印发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3)确定国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启动全县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普查办颁布的监测技术规范建立和整理污染源单位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4)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普查技术规范、普查手册、普查软件的使用、普查表格填报等。

(5)普查对象清查,包括清查普查对象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向普查对象发出相关表格,普查员入户对填报表进行指导。

(6)制定具体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报道活动。

2.全面普查阶段(20*.1—20*.7):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20*年6月底前,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县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总结阶段(20*.8—2009.7):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加工、分析,编制*南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报告。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南县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已以南政秘[20*]39号文件下发,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组、数据处理组和农业普查组。农业普查组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组建,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相关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明确专人积极配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总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委、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环保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清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商务办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生活源的清查、普查;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做好普查工作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普查不受干扰,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会同环保局参与生活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医废处置厂除外)的清查、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水务部门参与城镇公共供水及自备水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登记信息,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生活源的清查、普查;

卫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清查、普查;

环保部门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负责医疗废物处置的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县武装部负责按全县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普查员骨干、普查培训教师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县普查办负责我县普查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接受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核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并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县财政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入户调查,组织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全县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