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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方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在全县“三小”场所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要以深入宣传贯彻公安部61号令为契机,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我县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刘昌勇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丘培忠、安监局局安全监管、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县消防大队,具体进行协调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协调机构。

三、治理的范围、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含50人,下同)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倌、桑拿浴室等公共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封闭的;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它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李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问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6月1日-6月20日)。县直机关、各镇、企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进行公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县专项治理举报电话:2875219,使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6月21日-7月20日)。县直机关、各镇、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单位按照本地公告的要求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阶段(7月21日-9月20日)。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画报清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犬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报告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各镇要牵头组织对本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组织开展主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年7月10日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25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上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发挥合力。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作用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公共娱乐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属放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管理部门取消星级资格,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养老院分别由教育、卫生和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监察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干了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素,确保消防安全。

(三)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责任制。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如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