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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实施家电下乡、对农民购买家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决定,按照《*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我市要抓住机遇,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镇以下地区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拉动农村需求,达到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操作程序公开透明、严密严谨的原则,坚持操作流程简捷便利、规范管理、为民服务的原则,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农民能够买到补贴类家电产品,确保补贴资金农民真正受惠。

二、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家电下乡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以黄心强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贸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可相应成立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全面做好家电下乡期间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各地经贸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答问题。

三、工作重点和原则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制定本地具体操作方案,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积极配合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将国家惠农政策和各地具体操作办法,以及中标企业的承诺和销售服务网点等信息,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宣传到位。

(三)做好公告。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将应当让农民知晓的重要信息及时公告。

(四)规范促销活动。由主管部门指导,中标企业运作,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

(五)搞好销售网络体系建设。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规范网点建设,统一服务标准,切实保证各地农民能够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六)保障补贴兑现。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做好补贴资金测算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和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七)加强检查监督。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切实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并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八)做好信息工作。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家电下乡的信息报送和评价总结工作。

四、家电下乡启动时间

按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工作总体规定,我市于2009年2月1日起启动家电下乡工作,到2013年1月31日止。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补贴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财政资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指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农民每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等每类产品不得超过1台(部)。

(二)补贴范围:凡是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三)补贴产品的品种: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

(四)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销售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1、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具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选定工作人员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统一进行培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便民工作制度。

(2)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①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②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农户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④购买人储蓄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储蓄营业网点开立帐户)。⑤按规定要求申报相关材料。

(3)审核内容:①销售单位是否是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②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③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是否一致。④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下。⑤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⑥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部)。⑦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①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②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给予办理,将相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县(市、区)财政局留作备查。

2、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家电下乡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方案按省财政厅补贴资金兑付办法执行。

3、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原审核处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家电下乡审核机构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

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市、区)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市、区)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市、区)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公平、公正地对本省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考虑本地区不同家电产品销售渠道的不同特点,确定推荐企业。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需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推荐,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申报;生产企业由国家商务部、财政部负责招标;零售企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推荐,我省数量不超过20家企业,国家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

七、对中标企业的要求

各中标企业要搞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严格执行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足、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搞好惠农政策宣传。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企业进入各市、县、镇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对各市、县、镇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保证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电。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2、要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网点条件的边远乡镇,要采取组织农民团体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方便农民购买;4、备案的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

(三)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具手续。中标企业要以市、县、镇为单位,完整准确地填报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附上中标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网点所在地的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一批,公示一批。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以及销售网点跨区(市)县销售,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企业在备案网点要与市经贸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不能开具正规发票等的网点要及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内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布置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标准:

1、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产品销售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格禁止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2、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配备操作人员,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3、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正式发票。

4、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已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当地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中标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抓好促销活动,把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农民团购活动作为重点。同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六)搞好销售服务。中标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要求各销售网点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各销售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产品注意事项。

2、准确无误填写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填写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3、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4、健全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企业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家电商品销售网点设到哪里,维修服务网点就建到哪里,切实解决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5、坚持送货上门。免费送货,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6、督促所有销售服务网点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维护等服务工作。

7、中标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七)加强促销安全管理。

1、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经营促销场所发生哄抢、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2、针对当地农民消费需求抓好适销、畅销货源的采购、调运,建立货源调供应急预案,确保不断档、不脱销。

3、对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八)加强协调。生产和销售中标企业之间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不得恶意竞争。生产和销售中标企业之间要保持平等互助关系,牵头企业要积极发挥龙头作用,本着自愿原则,联合各成员实行联购分销、价格共享等办法,扩大采购批量,争取价格优势。

(九)货源供应及价格。

1、组织好货源。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每月底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2、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资格。

3、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附件:家电下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

家电下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地经贸局、财政局在选定乡(镇)购销网点时,要拟订一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二)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为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要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和安全。

(三)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警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引起公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市经贸局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四)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另一方面要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市、县家电下乡协调领导小组紧急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16号)的要求,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公安、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审核发现或群众举报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认真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