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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会保障救助办法

城乡社会保障救助办法

(一)城乡便民家政服务

(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

(三)城乡文体服务

(四)城乡劳动保障服务

(五)城乡社会治安服务

(六)城乡环境服务

(七)城乡残疾人服务

(八)城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九)城乡民主法制服务

(十)城乡教育服务

(十一)城乡房产及物业服务

(十二)城乡志愿者服务

(十三)城乡党建服务

2.本文所称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低保家庭收入项目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为准,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来源参照确定。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低保前3个月收入平均数额计算;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上年度收入总额计算。

3.依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具有以下12类情形的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包括: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城乡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城乡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内容:

1.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保障,并根据低保对象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施保和管理:

(1)对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居民;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无工作的建国前老党员)实施足额救助,实行一年审批制。

(2)对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患大病且常年住院医疗费支出万元以上的人员;享受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人、在乡复员军人;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差额补齐,实行半年审批制。

(3)对基本保障类(C类)(主要指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生活存在暂时困难或家庭困难程度相对较小的人员)进行低标准救助,实行一季度审批制,促使其早日就业。

2.在七贤、白马山两个办事处和十六里河、党家庄两个镇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年每人90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和区财力的增长,对农村低保标准适当进行调整,形成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四)工作程序:

1.由居民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明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相关资料。

(1)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和救济性收入的证明。申请人要如实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其它收入的证明。

(3)因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特困下岗职工出具经过年审核实的特困证,家庭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扶养、抚养金的证明。

2.经所在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在辖区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凭低保证,自下月起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社会事务受理中心领取低保金。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按上级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相应负担,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各办(镇)。

二、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办法

(一)供养对象: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对居住在我区且有我区城区户口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均列为“三无”对象范围;对在我区农村居住且有我区户口,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供养内容:

1.将城区“三无”对象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愿意到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审核批准予以收养。

2.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

3.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通过临时救济、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每年安排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同时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投入,改善其基础设施,提高集中供养率。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供养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残联、各办(镇)。

三、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全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包括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

1.患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要求给予医疗收费减免优惠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时,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

(2)在区指定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问诊时,须持区卫生局发放给本人的《爱心医疗救助卡》。

2.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在区指定医院就医;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2)所患重大疾病必须系经有关医疗部门认定的,包括:

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②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③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④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它重症疾病。

(3)其医疗费用必须系发生在实施救助的当年度内,并应剔除下列费用:

①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②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③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各种医疗保险金;

④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⑤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3.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和康复训练等产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不予救助。

(三)救助内容:采取减免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1.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持规定有效证件到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及门诊诊疗费,教授门诊挂号费减免50%;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以《*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减免25%;

(3)常规化验、检查费减免25%;

(4)手术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减免20%。

(5)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2.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持《爱心医疗救助卡》在指定城乡医疗服务机构就医问诊,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挂号费、出诊费、诊疗费;

(2)各种治疗费、辅助检查(X线、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20%;

(3)药费减免15%;

(4)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城乡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随时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3.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在市、区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给予不同救助:

(1)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25%救助;

(2)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按35%救助;

(3)个人负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40%救助;

(4)个人负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4.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①个人承担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20%救助;

②个人承担金额1000以上至5000元的,按30%救助;

③个人承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35%救助;

④个人承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5.对重大疾病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50000元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对象,由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给予专项救助,符合残疾人救助条件的,视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

1.城区低保对象申请办理《爱心医疗救助卡》程序:

(1)由其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

(2)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并在本城乡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卫生部门审批。

2.城乡特困群众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1)由其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诊病历、医疗费清单等相关资料;

(2)经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上报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并由申请人户主代为填写《*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本城乡内公示后,经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5月份集中进行一次,相关医疗费用减免优惠可按规定随时办理、落实。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医疗救助协调工作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其中,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民政局负责安排支出;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50000元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慈善总会与区红十字会负责安排支出;对指定的区低保定点医院、城乡卫生服务机构的低保救助资金补偿,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确定支出。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各办(镇)。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1.区教育局管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者。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

(二)范围界定:

1.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的子女(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父母双亡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的学生(由监护人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肢体残疾、盲聋哑和弱智的学生(由家长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及区残联出具的残疾证);父母失业或下岗且无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提供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无主要经济来源、无承担子女就学费用能力的单亲家庭中的子女〔提供区民政部门和办(镇)提供的证明〕;父母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负债较多家庭的子女(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费收据及有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其暂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及务工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救助内容: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由区教育局采取减免和救助相结合的方式,除执行教育部门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外,对区属中小学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150元,对公办职业中专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

2.区民政局对本辖区内低保家庭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的普通高中、中专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大专以上的学生每学年救助1000元。

(四)救助程序: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贫困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报学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校复核。各学校将复核确认的贫困学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按照受助学生实际情况,每年将救助资金拨付贫困学生所在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自学生入学起至学业完成,每年救助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救助时间。

2.对辖区内低保家庭中的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复核,返回居委会(村委会)张榜公示后,由城乡事务受理中心报区民政局审批。财政部门将助学资金拨付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发放给受助学生。

3.涉及“春蕾计划”的贫困女童的救助,由区妇联与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协调实施,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资金,采取财政专项拨款、部门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筹集。包括区财政每年拨付的“阳光助学行动”资金,团市委每年拨付的“农民工子女”助学款,市、区教育工会拨付的“爱心助学”捐款,以及经区教育局、学校引介,采取“结对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捐资助学款。区教育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每学年开学初,公布上年度救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辖区内低保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市、区财政1:1的比例)筹集,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编报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划足额预算列支,资金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五、农村家庭中小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

(一)减免对象:我区“两镇两办”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学生。

(二)范围界定:具有我区“两镇两办”(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户口,且在“两镇两办”辖区内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生。

已列入城市低保政策待遇的村居中的学生不在此减免范围。

(三)减免内容:对界定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全部减免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

(四)减免程序: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减免范围界定,逐一核实在校生情况,编制减免计划,报区委批准。

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对属减免范围内的学生减免其新学年全部学杂费。

(五)资金来源: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列支。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相关派出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

六、低保家庭廉租住房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特困户。

(二)范围界定:依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2.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救助内容:对符合上述范围界定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政府按每人每月9.2元/平方米的标准,就其所租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给该家庭计发租金补贴。即:家庭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或者个人私有住房面积)。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双困难家庭,将租金核减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元。

(四)救助程序:

1.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向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2.对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

3.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

4.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5.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可持租房合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到区房管局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承租房的产权单位核减廉租住房租金。不予核准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转送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书面说明。

6.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确认发放或核减均实行每年一核办。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工作管理和监督:

1.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区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廉租住房待遇。

3.对不如实申报状况,骗取廉租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4.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责任部门: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各城区街道办事处。

七、残疾人专项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救助内容:

1.由区残联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每年给予价值120元的生活救助;按照“百户安居”工程要求,对城区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对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补助。

2.对辖区内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或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学生,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元、普通高中、中专每学年600元、大专每学年*0元、本科每学年2500元和研究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每年定期集中发放一次助学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发生重大疾病、年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10000元的,可向区残联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程序: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危房修建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和普通低保户中的残疾学生的助学救助,均由受助人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上报区残联审批。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残疾人助学金、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危房修建资金由区残联在残保金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八、困难职工专项救助

(一)救助对象:我区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职工。

(二)范围界定:持有我区《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在职职工。

(三)救助内容:

1.为我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区总工会有隶属关系的在职职工办理《特困职工优待证》,对其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当年度内一次性提供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2.对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下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500元。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具有辖区户口的特困职工,依证按时发放水费补贴。

(三)救助程序:由受助职工本人持《特困职工优待证》、子女的大学本科入学通知书、近期病历、所在基层工会开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区总工会提出申请,区总工会负责核查审批和实施救助。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在区总工会帮扶经费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九、农村救灾救济办法

(一)救助对象:因旱灾、洪涝灾、风灾、冰雹灾、震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而遭受危害和损失的“两镇、两办”农村居民。

(二)灾害核定:灾害发生时,区、镇(办)两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查灾、核灾、报灾、救灾,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在24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灾情达到特大、重大或中度自然灾害时,给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款物,保证其基本生活。进行灾后救济时,根据受灾群众的损失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认定灾民;对虽达不到低保条件,但因灾造成家庭困难的贫困户,及时纳入灾民救济程序,一并给予救济。

(三)救助内容:分救灾援助和灾后救济两项工作。

1.救灾援助事项包括:

(1)在特大灾、重灾或中灾发生后,根据灾情紧急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把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2)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保障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饮用水、住房、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措施有:

①通过投靠亲友、借住公房和调运搭建帐篷等方式确保受灾群众有临时住所;

②为受灾群众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其有饭吃;

③为缺少衣被的受灾群众提供衣被,保障其温暖;

④保证受灾群众有干净的饮用水;

⑤保证有伤病的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2.灾后救济事项包括:适时调查落实灾情,有计划、分阶段地发放救灾粮和生活补助费,妥善安排灾民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积极帮助、指导和组织灾民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四)救助程序:救灾援助按照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灾后救济由居民申请,村委会初评并公示,镇政府(办事处)审核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认定为灾民的发放灾民救济卡,灾民凭救济卡分阶段、按标准领取救济粮和生活补助款。

(五)物资来源与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自然灾害援助救济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级负担,区财政应将政府预备金纳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资储备系统,建立应急物资的调集、运输与发放等工作规程。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实行统一制卡、分段发放、粮款结合,实现灾民救济的阳光操作和规范领取。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有关镇(办)。

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居住在我区且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由民政局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较为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范围界定: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为维持其基本生活提供的救助。具体救助情形有: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在给予医疗费减免、补助等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救助内容:由区民政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为500-3000元。

(四)救助程序: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批。由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统一安排走访慰问救助。

对临时救助申请实行随到随核办。

(五)资金来源与管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负担,区慈善总会建立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基金”辅助支持。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各办(镇)。

十一、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在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困难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援助方式:免费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助其实现再就业。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引导困难群众、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采取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经营,按比例安置就业等。

(三)援助程序:申请就业援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劳动就业办审批。

属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区总工会按有关程序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安置岗位。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就业援助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再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残疾人扶持就业所需资金从区残联残保金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残联、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二、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对象包括: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的人员;

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3.农村“五保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5.因其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人员。

(二)范围界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所需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三)援助内容:根据*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采取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证证明等形式。以上法律援助均由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

(四)援助程序:

1.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不同申请援助事项分别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1)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案件材料。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为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三、社会捐助和城乡互助办法

(一)工作内容:

1.开展“慈心一日捐”等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帮扶资源。

2.利用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作为临时救济补充。

3.建立基层慈善协会和“爱心慈善超市”,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设慈善联络员,保证捐赠渠道畅通。

4.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精神救助”,鼓励困难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讨论,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倡导公益精神,壮大公益队伍,整合公益资源,建立公益服务存储激励机制,探索公益项目认领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

(二)责任单位: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各办(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