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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开采秩序,切实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国土资源部等9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01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采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上大关小、规模开采,有偿开发、有序开采,注重环保、安全生产”等措施,到**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改善,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从而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工作原则

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原则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依法行政。通过对我市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全面清查,重点整顿和规范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露天采石场、地下开采及粘土矿场、瓷土、大理岩、温泉和白云区矿泉水等矿山企业。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部门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遏制非法开采、违法审批现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整顿与规范、发展与稳定、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和《**市矿产资源规划》等有关文件,依法审批、监管,做到依法行政。

三、组织机构

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为此,市政府成立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各级国土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职责分工

各级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一)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监部门通知停产整顿的矿山,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对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监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设施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安全隐患大、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会同安监、环保部门严把审批关。

(二)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已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查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条件;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监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要协助做好停产整顿工作,控制好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对安监部门建议政府关闭的矿山,应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应爆炸物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不予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无证开采、勘查等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超标的矿山,责令限期治理;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后达不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严格审批新办矿山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没有审批权的,应当及时出具新办矿山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五)林业部门负责矿山使用林地管理,对使用林地的新办矿山提出审核意见。

(六)规划部门协助做好矿山规划布点工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出矿山分布审核意见。

(七)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8号文件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监部门建议政府关闭的矿山,被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九)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杜绝无证勘查和开采。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国土部门要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罚,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等行为进行全面的排查。

(1)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拒不退回原矿区范围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3)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上级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4)对吊销许可证的,及时予以公告。

(5)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3.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4.对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并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对禁采区内或虽在可采区内、但严重污染环境、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报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开展露天采石场、粘土矿、地下开采矿山的专项整治。根据《**市矿产资源规划》启动我市第二批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并确保今年10月份完成任务;按照《**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全面整顿粘土矿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停产关闭。

6.开展地下水资源等开发利用专项整治。摸查我市地下水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资源行为,严肃查处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疗养院、度假村,以及矿泉水企业等非法开发利用行为,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做好温泉、矿泉水企业规划布点工作。

(二)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集中解决矿山布局、规模不合理问题。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露天石场的指标,按照《**市矿产资源规划》,落实露天石场的布点工作,限期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对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市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有关的规定,大力推行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4.坚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的监管,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矿山生态环境“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规范和严格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级市)要按《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市开采石矿粘土矿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与矿山企业签订恢复自然生态合同责任书,并按合同责任书的约定收取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市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制度。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严格矿产资源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7.建立矿业权评审、评估中介机构约束机制,规范矿业权评审、评估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六、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

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整顿和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学习阶段(**年10月1日至**年2月28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精神,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认识。集中时间学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掌握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并大力宣传国家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清理整顿阶段(**年12月1日-**年12月31日)。

按照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主要任务要求,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及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政府或机关人员干预办矿等整顿内容,全面开展清查。分类查摆问题,制定措施,依法处理。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阶段(**年1月1日-**年8月31日)。

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主要任务要求,对矿业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和勘查、开采的准入条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执行情况、矿业权审批制度、资质条件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违法行为查处制度等方面依法进行规范、整改和完善,切实解决好采石场、石灰石、瓷土、粘土、有色金属、矿泉水、地下热水、铁矿等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到部门,落实到人。发现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9月1日-**年12月31日)。

各级政府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的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各区(县级市)政府总结验收情况及有关报表应于**年9月底前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该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年10月,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地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主要措施

(一)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确定并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举报电话:83367117。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将任务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建立联络员制度。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联络员,并报市国土房管局。

4.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区(县级市)每季检查一次。

(二)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时,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分阶段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

**年6月、12月及**年6月,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级市)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各地每半年按上述时间填报有关报表(附件2—5)。

**年10月,市政府将对各区(县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初步检查验收,以便迎接**年11月省政府对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