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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矿产勘查监管建议

增强矿产勘查监管建议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在市域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由于地质勘查程度普遍较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矿产资源开发进程。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保护工作的决定》,切实解决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资源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实现高效利用为核心,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为手段,以促进矿业经济发展为目标,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逐步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市场需求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和优化布局相协调、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相结合、宏观指导和市场调节相促进、科技创新和规模经营相统一的原则,加快矿产资源开发步伐,促进矿产资源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主要目标是:

勘查目标。利用部、省合作开展的航空物探、多宝山地区矿产远景调查示范攻关等公益性项目已取得的地质成果,促进贵金属、有色金属、煤炭及重要非金属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力争新发现中型以上矿产地和提供普查基地20处。加快多宝山、翠宏山及深部的铜、铁等急缺矿种勘查速度,加大五大连池市北部及东北部、孙吴县西部山区的金、钼多金属勘查力度,力争实现新增资源量岩金30吨、铜15万吨、铅锌20万吨、铁200万吨以上,通过3-5年努力,实现找矿新突破。

开发目标。以地质勘查工作为支撑,对基础性地质工作取得的新成果进行有效转化,做到成熟一个、转化一个。积极推进多宝山铜矿、铜山铜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争光岩金矿、东安岩金矿、三吉屯煤矿等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矿山的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强煤炭矿山整合,规范开采行为,扩大开采规模、提升采矿能力和回采率水平。力争在3-5年内,实现年生产原煤800万吨、铜6.7万吨、铅1000吨、锌1500吨、钼3300吨、钨2200吨、岩金4500千克、铁矿石220万吨、大理岩210万吨。

管理目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对矿业权人的依法有效监督,防止出现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私采、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行为,规范矿业开发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矿产资源集约优化配置。

环保目标。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力度,矿山企业收缴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1、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的特点、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因地制宜,按照"大资源、大环境、大地质、大市场"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采总量、开发利用布局、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做出科学合理安排。总体规划应在年底前编制完成。

2、编制区域和专项规划。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分布与赋存实际情况,编制多宝山、翠宏山矿集区的区域规划和岩金、铜、铁、煤、矿泉水等专项规划,细化总体规划,明确具体要求。区域、专项规划应在6月底前编制完成。

(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平台

1、组建公司搭建平台。创新矿产资源整合管理模式,通过组建国有独资、合资公司、企业集团等形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市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发改、国土、工信等部门要超前研究谋划,并根据市场需求,做好开发目录编制和宏观指导调控等工作。

2、设立专项资金搭建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原则上分别从每年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留成部分中提取。专项资金由财政、国土部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重要成矿带、重要矿种、紧缺矿种的勘查投入。积极争取省级矿业权出让价款分成比例尽可能向我市倾斜。进一步拓宽资金引进渠道,带动社会资金对地质勘查的投入。充分发挥税费征缴调节作用,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及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矿业经济。

3、落实框架协议搭建平台。认真落实市政府与省地矿局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采用入股、控股、收购、储备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掌控、申请、收购、储备矿业权。支持开发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促进企业之间的联营合作和共同发展。

(三)健全勘查开采准入机制

1、严格执行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各级政府在资质准入、财力准入及矿权转让、加工深度、资源保护、环境恢复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对拟进入该领域的企业,依法严格审查其资质、能力和资金状况,积极引进规模大、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大企业、大集团。对投资开发成本高、开采条件差、环境恢复难的矿山,可以适当给予开发企业一些政策扶持。

2、规范新立矿业权初审、审批程序。探索一张图管矿批矿新机制,省级及以上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县(市)区级初审,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再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县(市)区级初审,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县(市)区级发证的采矿权,由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3、规范勘查行为。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4、规范开采行为。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大型矿山在2年内,中型矿山在1年内,小型矿山在6个月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办理占用林地、用电、使用爆炸物品等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工商、安监、环保、林业、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尽快为矿山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

5、清理整顿矿业权。对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的矿业权、存在重叠交叉的矿业权、矿区范围确定明显不合理的矿业权,以及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等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实行目录管理和备案管理,存在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强化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1、严厉打击非法勘查、私挖乱采和盗采等严重破坏矿业秩序行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以封填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从严查处越界勘查开采、不按设计施工、不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矿山设计方案或者开采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进行施工。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按时交纳相关税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坚决杜绝圈而不探行为。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4、建立矿业权交易平台,有效遏制非法炒作和违法倒买倒卖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1、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监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进行控制和治理,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2、严格执行矿山关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要求而需关闭的矿山,应当按照闭坑或者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方可闭坑。对小型矿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办法,其闭坑工作经验收合格,抵押金及利息予以返还。

3、强化污染防治。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水、废物排放的监控,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查处。

(六)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1、为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野外施工期较短问题,各县(市)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在严格执法前提下,可以允许地质勘查队伍持有效手续在防火非高火险期内进行地质勘查、测量和资源调查等工作。

2、对在林区进行生产作业的地质勘查队伍,必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签订防火保证协议书,开具入山证明,制定防火组织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并在规定的防火责任区内进行施工作业。

3、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及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勘查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保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统一组织和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定期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整治工作,成立市资源稽查公安支队,依法对矿山勘查和矿业企业进行监督,建立巡回检查、重大矿产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和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二)强化责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安监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生产过程实行环境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存放进行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对矿产开发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审批。财税部门负责做好税费征缴。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努力营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良好环境。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协调配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要各部门的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要及早介入、全程跟踪、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完善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施业区归属地市政府或单位间的配合协作,共同研究解决用地、审批、办证、监管等影响资源勘探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问题。

(四)强化队伍建设。要根据矿产资源工作外延不断扩大、内涵更加丰富的特点,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结合当前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加快引进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具有行政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服务。依托市职教中心,对矿山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增强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意识。

(五)强化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必须树立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规划管理,实施矿业权源头管控,深化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确保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