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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意见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意见

一、实施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以及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范围内的机关中已经依法登记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及其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机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

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从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按相应职级(或专业技术等级)对应标准执行职人员享受的津贴补贴分为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两大类。退休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休人员享受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各类人员享受的津贴补贴按职级(或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四、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职人员按组织、人社部门核定工资时对应的职务发放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时间计算离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发放生活补贴(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高待遇的按其提高后的待遇对应的职务发放生活补贴)

2职务变动人员从职务变动次月起。按其新任职务对应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

3异地调入人员从调入的次月发放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调出人员从调离的次月停发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

4县内同职级人员无论在城区还是乡镇工作均执行相同标准。县内驻商洛辖区外纳入实施范围的县区财政供养单位执行县区标准与驻地标准的平均水平,县内享受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生活待遇人员,参照市级机关同职级标准执行,

5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从恢复正常上班的当月起重新发放工作津贴。

6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其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津贴。

7机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8受到行政降职、撤职等处分人员。按新确定职务对应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受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人员,停发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仍为公务员的再按新任职务发放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

9退休人员从执行退休费当月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死亡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五、审核程序

根据本单位年1月1日在册的各职级岗位人员、离退休人员,各级各部门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逐人造册,并汇总年度10至12月份应补发金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务于年1月4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县组织、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编制等部门于年1月5日至9日进行集中审核,确保在年1月10日前将应补发金额兑现到干部职工手中。

六、工作要求

1从年元月起。公务员津贴补贴增资部分纳入工资基数逐月发放。

2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不得发放有价证劵和实物。凡违反规定的将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3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政策标准执行,确保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