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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

农村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深刻认识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必要性;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原则;清产核资;股权界定;收益分配;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快农村体制改革的进程,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城市化,促使村民积极参与本村的建设与管理,建立起一个既体现农民合法权益、又能为集体经济注入活力的新的农村体制、实行“股权固化,固化后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按尊重历史和承认历史的原则、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兼顾好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统一配股截止时间、统一股权设置、下列人员应配置股权、下列人员应配置股权、资源收益来源为工商业土地的出租或经营、农业承包地收入、土地转让后提留的收入等,其分配如下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加快农村体制改革的进程,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城市化,促使村民积极参与本村的建设与管理,建立起一个既体现农民合法权益、又能为集体经济注入活力的新的农村体制。根据**市委《关于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委[20**]5号)、**市政府《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府[20**]5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现就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八十年代初期,我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解放了生产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又普遍进行改分包为投包的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使农村各生产要素得到进一步的优化组合,调整了农业内部的生产关系,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集体财产的产权关系,利益分配关系、土地、劳力等问题较为突出,缺乏相应的管理责任承担机制,容易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这势必影响农村稳定,影响农民离开农业而转向务工经商的信心,阻碍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考虑到国家今后户籍管理的改革。因此,目前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对于我镇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推动农村剩余劳力向城镇转移、向二、三产业转移,保持农民收入增速与国民经济增速同步,维护农村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原则

1、实行“股权固化,固化后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一次性固化股权,给予每位股东配置股份,股权可继承和赠与,但不可转让和买卖。

2、集体控股占总股本30%以上。

3、按尊重历史和承认历史的原则。实行股份制后股东享有的权益,不能往前追溯。

4、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兼顾好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

5、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工作中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和要求,但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来界定股东及股权。

三、清产核资

各村在工作中根据实际进行,可分别以行政村、村民小组(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具体可按照以下的办法进行:

1、凡属集体的资源(包括: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山地林地等)、资产(包括:厂房、仓库、办公楼、办公设备、车辆等)、资金(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应收款等都要认真核查,并造册登记。

2、凡集体资源今后转为资金的(如土地征用、出租等),其收入应留50%以上作集体发展资金,余下部分可作股民分配和其他福利。

3、集体资产应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良性和不良性两类进行登记造册,良性的生产性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扣除成本后按比例提留分配。

四、股权界定

1、统一配股截止时间,以20**年9月30日24时为全镇统一配股截止时间。

2、统一股权设置。股权界定后不分档次每人1份。

①统一以经济联社、经济社为村组级的独立核算单位,以后经济联社、经济社组成村组级股份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②在配股截止时间后起,取消自然配给,新生或迁入的农业人口只能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成为新股东。

③个人股东迁出或死亡后,其所持股份可以赠与及继承。继承时根据《继承法》中规定的承继人顺序依次继承(五保户去世后的股权则收归集体)。赠与时,赠与人必须向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赠与手续,但不能赠与给本村以外的人员。

3、下列人员应配置股权。

①在配股截止时间前一年享受集体分配,现户口在本村(村民小组)的农业人口。(外嫁女及其子女等股东资格界定及股权配置问题,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办理)

②原属本村(村民小组)农业户口,因读书而迁出的在校学生以及未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吸收为在编干部、职工的大中专毕业生。

③原属本村(村民小组)农业户口,因入伍而迁出的现役义务兵。

④五保户的股权证不发给个人,由本社托管,股份不能继承及赠与,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

⑤原没有享受集体分配的,包括:

一是在配股截止时间前结婚迁入的人员;二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配股截止时间前出生的子女,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必须凭有效出生证明在配股截止时间前申报,并在配股截止时间后2个月内办妥入户手续。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的子女,违反者必须在落实处罚和节育措施或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后,在配股截止时间后2个月内办妥入户手续。处罚期内不予股红分配。

⑥原属本村(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现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以及强制戒毒的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戒毒期内,不予分配股红,其股权不能赠与。刑满和解除劳动教养及强制戒毒后,经公安和治保部门出具证明,其表现良好的,可给予分配股红。否则,股权由集体代管。

⑦在90年代以后因征地指标转统的,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属村管理的人员,可按一定比例配股。

4、下列情况者不配置股权:

①上述第②、③、⑦点除外的所有居民户口人员。

②在结婚迁入前,已在原籍取得股权的人员。

③在入户口时已明确不享受集体分配而迁入的农业人口。

④原来不是本村人,因某些原因迁入,一直以来没有参加生产、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⑤在配股截止时间前死亡,或者因意外失踪二年以上和自然失踪四年以上,但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农业人口(对失踪的怀疑对象,应直接知会失踪者的亲属通知失踪者本人必须在配股截止时间前到村委会确权)。

五、收益分配

股份分配按当年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实行盈利共享、义务共担。集体收入首先确保本村(村民小组)运作,扣除成本后进行分配。本村(村民小组)当年的税后利润按照下列的顺序进行分配:

1、资源收益来源为工商业土地的出租或经营、农业承包地收入、土地转让后提留的收入等,其分配如下:

①农业承包地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和支付管理费用,余下部分参与分配。

②土地转让后按比例提留的收入直接参与分配。

③工商业用地的出租或经营收入,扣除税费后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余下的参与分配。

④上述资源的收益累计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红。

2、资产物业的收益来源为物业部分的经营或出租收入,其收益按如下顺序分配:减除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的管理经营成本、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发展基金后,再按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红。

3、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的个人股东,今后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暂不分红,其分红计入集体公积金。

①因犯罪被判处劳教、有期徒刑的,在刑期内取消分红,待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恢复下年度股份分红。

②股东被发现有吸毒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取消其当年股份分红。

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在处罚期内取消其股份分红。

④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董事会有权扣除其当年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作为处罚(各村自定)。

以上分配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报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集体股的股红,主要用于本村(村民小组)公共事务管理和福利事业开支,包括: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及其维护(如道路、桥梁、学校、幼儿园、老人院、公园、办公楼等);文化体育活动开支;治安和环境卫生开支、办学经费补贴、义务兵优抚金、村民社会保障开支、优抚对象补助及其他福利开支。

各村(村民小组)必须按要求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并制定章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是当然的董事长。为节约开支,董事会内其他董事70%以上的人员应由村和村组两级干部担任。各村(村民小组)章程的制订可参考《**镇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指导蓝本》。

各村(村民小组)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所制定的章程,必须报镇农村股份合作制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村(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