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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深化人事改革发展意见

民政局深化人事改革发展意见

一、严格程序,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注重质量,不断提高干部考察水平。根据中央《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改进考察方式,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座谈和综合评价等手段,加强对被考察对象的全面考察。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考察前,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方式、考察组成员、考察时间等情况,向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逐步扩大差额考察范围,对重点部门或重要岗位,按照2-4名人选进行考察。在广泛谈话的基础上,注重与被考察人的谈话,全面了解考察对象适应职位的能力。把跟踪考核作为考察的延伸和补充,全方位、多层面地考察领导干部的实绩。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在干部考察中出现考察失真和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取消考察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加强经常性考察,引入问卷调查、入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方法,让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和考核过程。建立干部实绩档案和实绩举报核查制度,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提拔,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提名推荐程序。建立民主推荐、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提名推荐机制,对副县级干部人选、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人选的提名,试行在区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全体区级领导会议上民主推荐。推荐岗位较多时,可在全区领导干部大会上进行推荐,按民主推荐得票多少确定考察人选。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干部人选,要经过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委。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推荐干部人选,必须书面署名推荐。对于推荐失察,导致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民主推荐参会人员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80%以上,个别谈话人数必须达到民主推荐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推荐人选没有得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3、严格任免决定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干部选用由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班子结构需要、年度考核等情况提出预案。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研究干部工作票决制和重要岗位干部全委会表决制。对乡镇党政正职、区委、政府工作机构的正职拟任人选和拟推荐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交区委全委会进行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或拟任用、推荐重要干部的数额较小时,通过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由常委会票决任免。坚持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采取报纸、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实确有影响干部提拔任职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署名举报的反馈查证情况。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本人推荐提名人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区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干部问题,每次新提拔干部不超过30人。

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

1、坚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纪检、计生部门意见制度。对拟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任职的干部,在常委会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计生部门的意见,对有违纪行为、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提交会议,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

2、坚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任期届满、职务变动、辞职的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每年有计划地选择3-5个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任中审计。审计中发现违犯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把审计结果记入考核实绩档案,作为干部使用、监督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落实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定期调阅会议记录。广泛开展干部谈心谈话活动,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坚持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民来信(访)回复制度、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监督预警机制。

4、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谈话诫勉和函询制度。领导干部在换届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必须进行述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进行谈话诫勉,需要函询的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10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清问题的原由。

三、扩大民主,加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中央"5+1"法规文件,不断加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力度,逐步在重要部门和热点岗位进行公开选拔,在区直机关中层和部分二级单位推行竞争上岗,在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进行民主选举。规范公开选拔程序,科学设计各个环节和各项指标要素。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司法公证部门监督公开选拔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建立健全副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副科级后备干部总量保持在100名左右,正科级后备干部保持在300名左右。今后凡区委向市委推荐干部、提拔正科级干部和40岁以下的副科级干部,原则上都要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四、拓宽渠道,加大领导干部交流力度

创新形式,积极推进干部在乡镇之间、部门之间、乡镇与部门之间的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要进行交流,任职5年以上的中层干部以及执纪执法部门任职的干部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中注意保持班子的相对稳定性,乡镇党政一把手不宜同时交流。加大干部培养力度,有计划地选派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拟提拔的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对在基层和艰苦环境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加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超编制调入人员,公务员编制出现缺额,坚持"凡进必考"制度,通过考试录用。今后五年,乡镇人员只减不增。

五、疏通出口,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

修订和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实施办法》和《干部辞职办法》,科学界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和各类辞职的标准、条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免去现职;确定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对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调整或降职使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责令辞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程序办理。坚持改任非领导职务制度,对到达改任年龄的,按期改任;任职时间较长的副科级领导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辞去现任职务,晋升为主任科员。严格退休制度,按照《公务员法》,对因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区属部门领导干部试行任期制,任期5年,原则上在同一职务任职不能超过两届;竞争上岗的领导岗位一般实行三年任期。认真落实新提拔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新提拔的非选举产生的副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间享受试用岗位的政治、工资待遇,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现职的,取消试任资格。探索提职不离岗的晋级办法,对担任领导职务较长、实绩突出,因领导职数限制不能晋升或提拔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高一级职务级别,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推进以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类型,分类指导,在运行机制、用人制度、分配方式、产权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