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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民工工资管理意见

建设局民工工资管理意见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应按照《劳动法》规定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有关劳动报酬条款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支付事项。

二、实行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企业必须办理欠薪保障制度,具体按《*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0号)及椒建规[20*]150号《关于落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试行)实施。

三、施工企业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编制企业工资支付表(清单)。工资支付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月工资金额及日点工金额等事项。

四、项目部(分公司)对民工工资发放应实行专人负责,每月如实记录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出勤天数、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金额等内容,要每月实行归档整理,及时报公司做帐、备案,自留一份保存二年以上备查,并按时上墙公示。

五、企业(总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对委托代领工资的要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及分项目的所谓的“小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总公司、项目部要对每月的工资支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有无上墙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上墙,对虚领、冒领工资造成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到位,总公司、项目部要承担责任。

六、企业(总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每月支付民工工资,最少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七、项目部(公司)开工前在工地现场办公室及民工宿舍等处置柜窗,将每月民工工资发放单进行上墙张贴公布,各项目部设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政府12345的投诉电话给予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资告示和举报公示作为该项目检查内容之一,对未实行二牌制度(工资支付公示牌,维权提示牌),未设立柜窗,每月张贴公布的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每次各扣3分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作为评定诚信示范企业一票否决的内容之一。

八、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垫付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九、施工企业应切实抓好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对拖欠民工工资及其他因工资纠纷引发的投诉,上访事件,将根据《*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行办法》(台政办发[20*]10号),和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性质恶劣的记入黑名单给予媒体曝光。

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工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市建设规划局*分局举报电话:*、劳动保障

部门举报电话*)

本办法未涉及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办发[20*]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