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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高特聘教师发展意见

普高特聘教师发展意见

一、特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话和计算机合格。

2、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

3、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显著。

4、担任普通高中各学科第一线教学,工作量足。

5、近五年获得下列荣誉之一的:*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省名教师、台州市名教师、*省名教师培养人选(省特级教师和省功勋教师放宽到近十年)。在省外荣誉获得的待试用考核合格后再确认。

二、特聘等级及特聘对象

1、区级特聘教师(共分成三个等级)

*省功勋教师可特聘为区一等教师;*省特级教师或*省名教师可特聘为区二等教师;台州市名教师或*省名教师培养人选可特聘为区三等教师。

2、校级特聘教师

校级特聘教师由各校根据教师本人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掌握在专任教师的10%以内自行提名推荐,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特聘教师岗位设置

特聘教师岗位设置,48班以上的普通高中学校,语文、数学、英语等最多各设3个岗位,物理、化学等最多各设2个岗位,其余学科最多各设1个岗位;48班以下的普通高中学校,各个学科最多设1个岗位。若有特殊学科要求增设岗位的,需报教育局批准。

四、特聘教师岗位职责

1、每学年在区级以上范围承担1-2次高质量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2、每学年带徒2人以上,明确培养对象的目标和任务,培养效果良好。

3、每学年下乡支教2次以上。

4、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区级特聘教师,独立承担市级以上实验课题,每学年至少有一篇论文在市(地)级获二等奖以上或市级刊物上发表;校级特聘教师,独立承担区级实验课题,每学年至少有一篇论文在区级获二等奖以上或区级刊物上发表。

5、教育质量高。所任教学科的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或同年段中的中上水平。

6、年度考核名列该校全校教师前三分之一。

五、特聘教师岗位津贴

区级特聘教师的岗位津贴标准:区特聘一等教师3万元/年,区特聘二等教师2万元/年,区特聘三等教师1.5万元/年。经费渠道由区财政中列支,发放时间为每年9月份(即特聘教师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校级特聘教师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确定并支付。

特聘教师岗位津贴和校长职级津贴只能享受最高一项。

六、评审程序和管理办法

1、区级特聘教师评审程序,先由本人申请,再由学校鉴定推荐,最后由区教育局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各校《特聘教师申报表》于每年9月10日前上报区教育局人事科。校级特聘教师评审由各校自行进行,并要求将聘任结果于每年9月10日前上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2、特聘教师聘用后,由聘用单位颁发聘书,聘期为1年。

3、建立特聘教师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各学校对特聘教师要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严格考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特聘教师年度考核评价表》和有关材料。区教育局将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于每年7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核和评价。《特聘教师年度考核评价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的,随时给予解聘,并取消特聘教师岗位津贴。

(1)岗位职责没有履行的;

(2)教育质量较差的;

(3)未经组织同意,擅自在外兼课的;

(4)有违规带生、办班或有偿家教的;

(5)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

(6)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年度考核名列该校全校教师前三分之一的,特聘教师岗位津贴全部享受;年度考核名列该校全校教师前三分之二的,特聘教师岗位津贴享受50%。

六、本规定自发文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