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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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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序推进,加强农贸市场的规范提升工作

(一)加强对市场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农贸市场新建、改造要严格执行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开办审批程序。

(二)以"三城同创"为契机,抓好城区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工作。市工商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要求,抓好城区现有市场的统一规划和改造提升工作;积极引导规范有一定规模档次的现有无证菜市场完善功能配套、依法登记,合法经营。

(三)加强农贸市场的统筹建设。其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要求,在集镇所在地或中心村规划建设、改造提升一个农贸市场,以满足辖区周边居民生活需要。

二、划行归市,整顿规范市场周边经营秩序

(四)坚决取缔占道设摊和马路市场。纳入"三城同创"范围的各街道办事处要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坚决取缔占道设摊、马路市场。

(五)严格规范市场周边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不得经营与市场内相同且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压力较大的鲜肉、活禽、水产、蔬菜等商品,若在场外有占道经营的,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规范管理;若在场外通过门店经营的,由市工商局牵头规范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行政村、居民小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鲜肉经营户。

(六)积极引导自产自销农产品入市交易。农户自产自销上市的农产品应到市场内自产自销经营区或其他指定的场所经营。每个农贸市场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自产自销经营摊位,用于吸纳上市交易的自产自销农户,并由市财政、工商等部门共同核定每年给予市场举办者一定的补贴。

三、齐抓共管,扎实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卫生、动物防疫、*、环卫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5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卫生城市创建、星级市场达标、食品卫生管理、动物疫病防控等一系列标准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安排管理经费、健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实经营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责任。

(八)加强对无证菜市场的整治规范。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省小菜场整治标准规范(试行)》(浙工商市(20*)33号)和《关于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5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专门组织、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堵疏结合,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小菜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小菜场无证经营和脏乱差等问题。

(九)加强农村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组建有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所在村居、工商、行政执法、*、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管理组织,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举办者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的秩序、卫生、商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