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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完善林业生产意见

林业局完善林业生产意见

为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年以来,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我区全面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全区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收入已成为我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随着各地山林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或将陆续到期,近年来少数地方农民保护和开发山林资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乱砍滥伐林木现象逐渐增多,因承包引发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山林延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及时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从有利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坚持“稳定、延包、换证”为主线,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区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通过延包,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长期稳定原则。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为有利于山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应长期稳定承包关系。

二是坚持“三权”分离原则。林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对集体山林的承包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

三是坚持依法经营原则。山林承包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及生态效益的关系,走林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开展山林延包工作,进一步稳定林业承包责任制,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从各乡镇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明确山林延包工作的有关政策

各地在开展山林延包工作中,要按照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二)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长期稳定,采取延长承包期的方法做好延包工作,一律延长至2055年12月31日。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三)承包基数明显不合理,人山矛盾非常突出的地方,由村经济合作社采用“动钱不动山,利润再分配”的经济调节办法解决,具体调整方案由各乡镇、村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实施。

(四)集体统管山在稳定的基础上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一是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集体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原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加以完善。二是对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集体林地承包权的,合同尚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到期的,要在确保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行公开招标,依法有偿流转。

(五)对划入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的山林,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但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承担职责,履行义务。

(六)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必须发放到农户和各经营主体手中。在延长山林承包期的同时,对于原来山林承包中漏登林地、纠纷已解决的林地,以及退耕还林新增林地等未发放《林权证》的,在这次山林延包工作中予以发放。同时积极做好原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的收回工作。

(七)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基础上,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各种经营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入股拍卖等形式参与林地经营权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在林权流转过程中,任何地方都不允许借流转为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施掠夺经营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一是在山林延包中要进一步规范山林承包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明确承包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已签订的合同,凡是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加以修订和完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山林承包合同可以由发包方所在乡镇政府鉴证,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公证。二是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把延长山林承包期过程中形成的实施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山林丈量明细清单、四至示意图、承包合同、《林权证》发放清册等资料,以村为单位,立卷归档,永久保管,确保证册齐全。有关档案资料应一式四份,分别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档案主管部门、乡镇、村归档,并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各有关乡镇要高度重视山林延包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把握方法步骤。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全面落实”的要求,以乡镇为主体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

整个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为建立组织、摸清家底阶段(6月份),主要是摸清各地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详细情况,查验原山林清册、合同完整等情况,了解掌握群众的想法和要求。第二为开展试点、制定政策阶段(7月份),主要是选择1-2个乡镇作为全区稳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的试点单位。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和实施意见。第三为精心组织、全面铺开阶段(8月至10月份),召开全区山林延包工作动员会,开展业务培训,全面组织实施。第四为考核验收、总结评比阶段(11月至12月份),在各乡镇延包工作基本完成并开展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区延包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检查验收,查漏补缺,总结、完善、提高,同时精心准备,迎接省、市的检查验收。

五、切实加强对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领导

做好山林延包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山林延包工作、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长期稳定,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区委、区政府已成立了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发展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组长,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制订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经费,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扎实开展好山林延包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山林延包工作顺利按时间圆满完成。

各乡镇在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严肃法纪,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事件发生。对借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群体性破坏森林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要做好稳定工作。在山林延包工作中因界址不清等原因引发的山林纠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要及时调处,确保延包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