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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发展意见

建设局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工作,规范农房建设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和施工质量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建房建设的质量安全,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要从加强城镇规划管理、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升我市新农村形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投资环境的大事来抓。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组织上保证,从根本上规范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二、落实各级农房建设监管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号),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216号)、《关于加强农房建设技术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建村[20*]303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和《中共宁波市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对各县市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给予指导;组织实施各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建立农房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三、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建设管理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落实建筑工匠培训工作,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

四、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

从事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外地企业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建筑工匠应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要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建房知识和抗灾常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房建设,鼓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农房设计;鼓励注册建造师以个人名义组织农房施工;鼓励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从事农房建设监理和技术咨询;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限额以下农房建筑施工。

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集中成片建设和限额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应执行或参照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国有土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建设监管程序和手续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限额以下农房竣工后,应在乡镇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农房建设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房,不得投入使用。要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档案管理,做到资料齐全,管理有序,装订整洁规范。

六、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图集),并作为农房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设计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房设计。农房设计要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要尽量选用当地材料和施工工艺,合理控制建房成本。农房设计应体现地方建筑特色和农村风貌,形成当地鲜明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风格。严格标准设计或通用图集管理,对选用图集作局部调整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进行调整确认。强化我市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推广,鼓励农房建设选用通用图集。

加强农房建设的管理,农房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拥有执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个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包农房建设施工。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镇街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房施工期间开挖地基、砌筑墙体、预制构件、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农房工程,由建设各方主体对质量安全负责。受建设方委托的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七、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承建农房建设的企业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制度,在农房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一经确认,禁止三年介入宁波市范围内的任何工程招标,以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对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拥有执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个人在农房建设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