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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

农业局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县委〔20*〕4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桐政发〔20*〕14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发展的全局,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育新型农民发展农业,用不断优化的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农业,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结合我县农业发展的实际,在今后农业产业化推进过程中,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重点:

1、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围绕生态高效要求,优化农业结构,做大做强蜂产品、名优茶、笋竹、特种水产、干鲜果、瓜果菜、蚕桑等优势特色产业,加快都市农业产业带建设。积极推进“兴林富民示范工程”,倡导绿色养老,加快西北部山核桃、中部竹业、东南部香榧三大经济林带建设。

2、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继续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特色基地,按照产业化要求,通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良种供应、技术服务、质量检测等服务体系配套建设,形成专业化生产核心示范区,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优先启动一批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对基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对重点基地的重点项目,采取市场运作、业主负责、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办法,集中力量加快建设。

3、不断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面广、竞争力强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争创部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2家、市级25家。注重培育发展带动能力较强、发展前景看好的成长型农业龙头企业,实现优势农产品加工率60%以上,农产品出口5亿元以上。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关系,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龙头企业带动农户35%以上。

4、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抓好与优势特色产业关联密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完善制度,规范发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0家以上,带动农户占全县总农户数的30%以上。对已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管理,紧密利益关系,切实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5、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经营。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支持农产品注册商标,整合现有农产品品牌,引导已形成产业规模、知名度较高、特色鲜明的原产地产品申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发挥龙头企业在引进、示范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推进技术和品牌创新。大力推进标准入户工程,组织千家万户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大优质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巩固提高市场占有率。

6、积极开拓农产品市场。统一规划,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发展特色专业批发市场,尽快建立一个有一定规模和市场辐射面的农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产品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工作,依托*农网(杭州农产品信息网)建立网上农产品销售市场,加快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培育购销大户和经纪人队伍,使他们成为带领农民进市场的生力军。鼓励我县优势农产品进入各类流通企业销售网络,加强与国内外超市、批发市场的业务联系,组织开展推荐会、展示会和积极参与省、市主办的农业博览会、展览会等展销、促销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

二、扶持与奖励的具体意见

1、着力打造现代农业园区(基地)

(1)被命名(认定)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生态养殖示范场或园区)、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基地)、森林食品基地等特色农业园区(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农机化示范基地,并达到国家、省、市级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同等级基地的不重复计奖。

(2)被命名(认定)为县级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3)加快种子种苗(畜禽)工程建设,积极引进和推广良种、良苗、良种畜禽新品种,抓好良种繁育示范基地建设,完善繁育推广体系,对建立连片30亩以上良种、良苗繁育推广基地的,经县农办会同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办并取得省、市、县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企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4)开展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通过省、市、县级验收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5)新建连片5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的,经申报验收后,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0.2万元;对新建连片5亩以上喷灌或滴灌设施的,经申报验收后,一次性给予0.*万元/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实行“购机补助”政策,对符合省、市购机目录的,按省、市补助标准1∶1配套。

2、进一步提升农业龙头企业

(7)新命名为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新命名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命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8)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县国土局优先解决用地指标,乡镇(街道)、村要帮助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9)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产品储藏保鲜、深加工方面的技术引进和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00—300万元、3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少于70%,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确认后,按项目投资额分别给予3.5%、4.5%、6%的技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农办负责制订完善)。

(10)对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含纳税在本县的控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突破2亿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

(11)每年评比若干个优秀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农办负责制订)。

3、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12)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履行法定程序,并报县农办备案,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每注册一只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

(13)每年评选若干个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命名或评选为国家、省、市、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农办负责制订)。

(1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县社员签订保护价订单收购县内农产品,年收购量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县农办会同财政局核实后,按认定的补助基数给予1%的补助,以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单项贴补不得超过10万元(具体办法由县农办负责制订)。

4、大力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15)参加经县政府批准、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家、省、市级农产品展示展销、评比活动并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16)农产品被新确认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新确认为“浙江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新确认为“杭州名牌”或“杭州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新确认为“*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7)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森林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8)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QS(食品质量安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1万元、0.5万元。

(19)鼓励农产品申报原产地域保护和注册证明商标,对通过原产地域认证和获得证明商标的,每只产品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

5、积极开拓农产品市场网络

(20)新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包括土地,以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市场自开办3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

(21)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批准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办事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县外设立营销分公司、专卖店,经申报确认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22)农业企业参加经县政府批准、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展览会、博览会等促销活动的,摊位费由县、乡镇(街道)财政分别承担40%、3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参展的摊位费由县、乡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境外参展其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万元,境内参展不得超过0.8万元。补助经费由组织牵头部门向县政府申报(若该促销活动已享受省、市等统一补助的,不重复补贴)。

(23)每年评选“十佳农产品营销大户”,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农办负责制订)。

(24)深入开展农业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工程,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在市场、科技、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传播功能。对建成的省、市、县级乡镇(街道)农业信息服务标准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建成的省、市、县级农村农业信息服务标准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上述各项奖励补助,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补助。同一内容已经获得奖励(补助),再获得高一级奖励(补助)的,实行补差奖励(补助)。

本意见明确的具体政策暂行3年,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县政府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