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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学管理意见

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学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努力使不同层次的困难群众得到相应救助,根据省政府、绍兴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逐步从侧重特定群体性保障向普通性公平权益维护转变,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动态管理原则;

(四)量力而行,逐步提高原则。

三、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群众家庭人口数、人员结构和生活困难程度的不同,将户籍在本市范围的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列为救助对象。

(一)低保家庭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其家庭人口数和构成分为两类:第一类,人口在2人及以下或孤寡老人、孤儿、单亲家庭、家中有子女接受高中段教育及以下的;第二类,除上述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

(二)困难家庭

1、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困难户。

2、就学困难户。家庭成员中有通过教育部门组织考试后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且家庭年收入减去学费(按每人每学年6000元计算,不足6000元的按实计算)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困难户。

3、因病致贫户。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或进行器官移植,个人自负的医药费(扣除各种报销、救助)大于家庭年收入(含家庭积蓄)、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户。

四、救助对象认定和申请程序

低保家庭的认定,严格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执行。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规定,发给低保救济证,并在证上注明第一类或第二类。

困难家庭的认定,应当由户主或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情况,并如实填写《*市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表》,参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执行。申请人要如实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高校学费凭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因病致贫户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若申请对象拒绝提供相关收入、财产证明等必需的、合法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不予受理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注明“低保边缘户”、“就学困难户”,“因病致贫户”,对其实施分类、分层救助。

五、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年最低工资标准按560元计)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60%确定。

(二)低保家庭

第一类低保家庭的低保金,在原补差金额基础上提高10%发放;第二类低保家庭低保金,按原补差金额发放。两类家庭凭证享受低保的助学、助医、助就业、助居、法律援助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困难家庭

1、低保边缘户享受下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困难救助。低保边缘户纳入春荒、冬令救济范围,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各级慈善组织将其列入困难对象,优先安排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的结对帮困活动。

(2)教育救助。家庭中有子女接受高中段教育及以下的,享受政府发放的“教育券”和“营养餐券”,救助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纳入《*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办法》实施范围。

(3)医疗救助。家庭成员患病的,纳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按现行的医疗救助的政策执行。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4)就业援助。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凭《*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就业(失业)证》,免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本市公益性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纳入“农民转移培训工程”对象范围,免费接受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低保边缘家庭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可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低保边缘家庭求职人员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各类技能职业(工种)培训,有关政策参照城镇失业职工和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政策执行。

(5)法律援助。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和行政诉讼、公证等事项的免费服务;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无力支付诉讼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按规定减免诉讼费。

2、就学困难户享受单项教育救助。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纳入《*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办法》实施范围。

3、因病致贫户享受医疗救助和定额补助。家庭成员患大病的,纳入*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范围,救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同时,家庭成员每人每月由市财政补助基本生活费100元,生活仍特别困难的,经严格程序报批后,由市慈善总会再次给予救助。

六、其他社会救助

乡镇、街道要对介于低保标准120%-140%之间的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社区、村要对介于低保标准140%-160%之间的困难群众实行各种帮扶。对各类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困难需救助的,根据该家庭的实际情况,由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酌情予以救助。

七、救助工作管理和实施

*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分层分类救助,实行分工负责制。市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建设、司法等部门及市关工委、市慈善总会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实施社会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救助金发放及有关管理工作。

所有困难群众实行持证救助、动态管理,根据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化,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