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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意见

建设局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危房户、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实际困难,有效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浙土资发[2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地保障的重点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保障的重点是农村集中建房用地和农村危房户、无房户和缺房户(市政府行文规定的城区A类、B类村除外)建房用地。

1、危房户:指现行住宅由于年久失修或受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2、无房户:指因婚后分户等原因而无住宅事实的;

3、缺房户:指现行住宅户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现住宅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

二、建房用地的规模控制

农村危房户、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建房用地原则上必须通过村庄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解决。考虑到现行政村宅基地存量土地较少和建房用地需求较大等实际,从严控制新增用地指标。

农村集中建房新增用地规模控制标准为:较大的行政村(人口1500及以上)新增用地控制在5亩以内;中等行政村(人口800至1500)新增用地控制在4亩以内;较小的行政村(人口800及以下)新增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

三、农村私人建房的条件

1、农村私人建房的建造址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

2、独生子女现住宅已达到户人均标准面积的,不得单独分户新批建房;两个以上子女的父、母亲随子女居住,现住宅已达到户人均标准面积的,不得单独分户新批建房;子女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尚未结婚的或现住宅已达到户人均标准面积的,均不得单独立户新批建房。

3、户口在出生地行政村,但已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并居住,其农村的合法空关房已被拆除且已得到经济补偿的,原则上不得再新批建房;本人确需在户口所在行政村申请建房的,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子女户口均已迁往城镇并居住,原在农村的合法空关房已被拆除,而本人户口仍在农村且居住面积尚未达到户人均标准,要求重新建造住宅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6、除依法调剂外,对因未经批准私自将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不得新批建房。

7、严格执行省政府“一户一宅”规定。在报批新建住宅时,建房户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旧房拆除约定,并在新房建造前无条件拆除,否则不予审批;确因客观原因而不能拆除的,由村委会作适当经济补助后,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归村集体所有。

8、单身独户或现居住条件较差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由行政村统一规划,集中建造单身公寓楼。

四、户宅审批标准

1、使用耕地建造:大户(6人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M2;中户(4-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M2;小户(3人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M2。

2、使用其他土地建造:大户(6人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M2;中户(4-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M2;小户(3人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

五、审批程序

1、由建房户书面提出住宅建造申请;

2、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且无异议;

3、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分局对私人住宅建造址点进行规划选址;

4、危房户、缺房户的认定必须经现场踏勘,并对现状进行拍照后存入私人建房户主审批档案;危房户的认定还应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出具书面确认书。

5、符合建房条件的危房户、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宅基地审批,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六、审批要求

1、国土部门在审批建房时,必须严格执行户均建房占地标准,做到资料齐全,程序到位,户档健全。

2、乡镇、街道要会同国土部门,一并派员赴实地对待批的新建住宅进行踏勘选址、签批、放样、驳基和验收,坚决制止不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建造住宅和土地面积批少建多现象的发

生。对批准私人建房的户主,国土资源分局要与其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并存入档案。

3、对集中建房新增用地区块,国土部门须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搞好衔接,尽量不占用新增用地规划空间。

4、新增用地的指标原则上通过宅基地复垦置换解决。

5、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的费用,除对占用耕地的收取14元/平方米的开垦费、4.5元/平方米的耕占税外,其他一律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