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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节能降耗发展意见市

民政局加强节能降耗发展意见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8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工作,针对我市能源禀赋差、一次能源自给率低的实际,坚持经济发展与节约能源并举,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降耗的空间与潜力还很大。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把节能降耗作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主攻方向,作为衡量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标志,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真正得到落实的评价标准,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增强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为基础,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依法节能为保障,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以*年可比价计算)比20*年下降20%,年均下降4.4%。其中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3%左右,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3%左右,年均下降6%;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以上;重点耗能行业的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培育20家节能示范单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依法监管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科学管理体系和社会参与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的更新改造。加大采用循环流化床、燃气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更新改造力度。积极推行造纸污泥、造纸废渣、工业垃圾及生活垃圾作为锅炉焚烧辅助材料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粉煤燃烧、原煤添加固硫除尘浓缩液、余热回用炉窑节能装置辅机系统等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扩大集中配煤、筛选块煤、固硫型煤应用范围;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到“*”末,完成运行效率低于设备规定值85%以下的中小型锅炉改造任务。

(二)抓好热电企业、电力拖动和照明设备系统节能降耗。鼓励热电企业加快发电机组和链条炉的改造,提高背压机组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应用比例,到“*”末,热电企业供电煤耗控制在41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厂用电率下降到10%以下。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用高、低压变频调速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耗能设备,到“*”末,基本完成水泥生产企业高压电机变频改造任务;积极引导纺织、服装、箱包、化工、建材、化纤、造纸、印染等行业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鼓励用电系统采用无功补偿、智能控制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善电能质量,提高集成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加快推行全市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道路照明、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新光源和装置,到“*”末,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公益性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

(三)加强建筑节能和新墙材应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实现建筑节能,到“*”末在全市镇、街道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65%的标准,努力完成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大力扶持发展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控制建设工程粘土类多空砖的使用,鼓励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加大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降耗工作力度。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天然气、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现代服务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实施重点用能单位三年淘汰落后产能行动,到20*年底,全部淘汰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按期按要求完成粘土砖瓦窑整治任务。加快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引导造纸、印染、化工、纺织等行业实施节水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实现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工业循环经济目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能耗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条件,对重点污染的行业和企业,按照省、市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加强“*”期间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污染企业清洁生产通过审核达到50%以上。

(六)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废塑料、废橡胶、废轮胎等回收处理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基地,完善服装、箱包行业边角料收集处置体系。加大太阳能推广利用力度,研究制定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规范,对建筑物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在不影响安全和建筑立面外形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探索在生产、生活及经营领域利用太阳能技术,部分替代和取代生产、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加快发展集约化的秸杆、沼气利用项目,进一步提高生物质能利用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考评办、宣传部、机关党工委、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经局、水利局、环保局、统计局、总工会、团市委、供电局、质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专门人员,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二)落实责任。市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各镇、街道与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将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企业评先评优、政策支持、要素配置等挂钩。

(三)部门协调。市经贸局(市节能办)负责节能降耗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节能工作;市考评办负责将能耗指标列入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节能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节能宣传氛围;市发改局负责产业规划管理、结构调整及把好相关项目准入关;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规范各项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健全能源统计网络体系,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特别是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统计和节能降耗情况监测,严把能源数据的审核关,逐步建立数据评估制度;市供电局要加快电网建设、改造和优化调度运行方式、规范线损管理,降低供电损耗,要大力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供电质量,要加强电力系统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统计;市科技局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节能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转化和引进节能技术;市质监局要加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计量管理制度,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能源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市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经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为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提供服务,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政策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建立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节能技术改造、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运用等节能工程;培育鼓励发展节能产业;加快节能中介组织发展和强化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节能降耗先进企业、单位。

(五)完善机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半年向全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及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工业产值综合能耗降低率。

(六)强化监管。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监管,完善能源统计体系,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电平衡测试,年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必须开展能量平衡测试。各企业要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监督、指导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奖超罚措施。对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在纺织、服装、箱包、建材、化工、造纸、化纤等重点耗能行业开展行业节能示范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要提高区域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供热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燃煤锅炉的建设项目。对目前在*经济开发区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市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拆除。

(七)宣传教育。市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节能宣传,特别是组织好每年一次的节能宣传月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新闻媒体和有关社会团体也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大战略意义,大力宣传节能典型,让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起节能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