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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违法建设查处实施意见

建设局违法建设查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城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规划控制和土地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工作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村(居)民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国土、建设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必须予以配合;国土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国有土地和农用地违法行为,规划、建设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必须予以配合;城市道路范围和公共场地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建物或其它设施,由县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查处,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规划区外农村村(居)民的住宅建设管理,以所在乡镇为主,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情况的检查和查处,国土、规划及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二、县公安、消防、工商、环保、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供电等有关部门要与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建立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互相协助配合,互相移送属于其它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三、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章搭建的巡查。发现有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清除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规划、国土、建设、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农村基层组织参与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县纪委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从事、支持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以及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六、加强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有关部门要研究合理整合现有力量,适当增加执法人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对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参与或者包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揭发、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对有关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举报电话:监察局7015110、国土局7024404、建设局12319、规划局7211051)。

八、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工作的宣传报道,使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形成抵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共识,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工作,从根本上消除阻碍社会发展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现象。

九、自发文之日起新出现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要从严查处,并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