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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加强居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财政局加强居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居级财务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居级班子的凝聚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效化解当前基层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预防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促进居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街居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居级财务“双代管”

对居级财务实行资金、帐簿“双代管”。在资金管理上,对居级发包收入、租赁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押金、土地征用补偿及一切集体性质的资金交“双代管”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漏报、匿报和设帐外帐。对私设帐外帐、漏报、匿报收入的,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除给予一定数额经济处罚,还将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或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二、坚持民主理财,强化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各居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每月28日为民主理财日,有居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主持,居会计提供本月发生的各类单据,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级的财务单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确认盖章后单据方可有效。

三、坚持审计报帐制度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月审计报账制度,每月5日为审核报账日。各居会计携带手续完备、整理规范的原始凭证,到经管站报帐、审计,凡属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证明人签名,居务监督委员会盖章,审批人审批,做到手续齐全,否则经管站有权退回,对不按时报账的居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完善居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指示精神,居级财务实行公开制度,坚持居级财务“八公开”制度和“五统一”公开标准,同时根据当前居级财务管理的新形势、新情况,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收入及分配、居级各项发包、租赁收入、居集体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及失地农民生活补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居级财务公开内容。每月8日为居务、财务公开日,各居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公开时间。办事处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到有关居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公开情况。

五、完善居级民主议事议财制度、大力推行居民自治

(一)强化居级项目竞标,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对居级各项承包必须按照程序公开招标,整个招标过程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居民代表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和私自承包。承包人确定后需依法签订正式合同,并将合同报经管站备案。

(二)事关居级的重大开支超过5000元以上的,要实行表决制,由居级主要负责人召集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60%以上方可有效;同意人数必须达到到会人员的60%以上,支出方案方可通过,会议要形成文字记录,附在记帐凭证后备查。

六、加强完善支出单据“双签字”制度

财务开支单据实行居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双签字”制度,严格杜绝不签字或代签字凭证入帐,各类财务收支一律使用正式单据,杜绝“白条”入帐,确系难以取得正式单据的应使用市经管部门监制的收据,并实行票据领用制度,对使用完的票据及作废票据全部交经管站,年末连同财务帐本单据、档案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七、严格现金管理,认真落实居级零用开支备用金制度

为保证居级工作正常开展,允许预留备用金。各居备用金限额按人口分为每月3000元、2000元两个档次执行,按开支情况随时报帐增补,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兼管现金。严禁坐收坐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借支、挪用集体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一经发现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八、严格控制居级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及工资标准

居支部书记、居主任、会计和计生专职主任按规定实行固定工资由市街统筹发放,其他干部原则上实行误工补贴。

九、居级差旅费报销制度

凡因公出差、开会等公务发生的车船费凭票按规定报销,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范围内,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市范围内,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市以外的,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0元。

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各居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确需开支的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除用于招商引资费用外,取消任何其它形式的招待费。一经发现违规招待费,扣罚相关责任人工资,并按总金额10-20%进行处罚。

(二)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报销话费。通迅话费可视居经济条件,有条件的居可执行话费补贴,书记、主任电话费补助限额每人每月不得超过80元。

(三)严格控制车辆使用次数,一般不得租用车辆,严禁因公租车个人使用。

十一、坚持年审制度

办事处定期组织审计、财政、经管等部门对居级财务进行审计,每年至少对各居进行审计一遍,对审计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离职审计

对居两委干部换届和财会人员离职,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十五日之内在经管站、审计所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完财务交接,并履行离职审计制度,对拒不办理交接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审批人责任

1、审批人必须按照计划使用资金,按资金来源实行专款专用;

2、审批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审批,造成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审批人原则上坚持不经办、不证明,便于财务规范管理。

十四、加强对居级财会人员的管理,强化会计责任

加强对居级会计队伍的管理,建立会计例会制度,每月的5日为会计例会日,居会计按时参加,不准缺席。按时对居级会计进行业务培训,从而提高其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会计责任:

1、会计为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必须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切实规范财务操作程序。

2、会计有权拒收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票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3、对造成财务混乱,报账不及时,居会计负主要责任,发现私设小金库及私自挪用公款,必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严格落实居会计聘任制度。会计通过考试、考核合格的,由街道聘任,实行持证上岗,报市经管局备案。居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经报街道批准,通过考试后聘任上岗。

5、对居会计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年交抵押金500元。年终由经管站进行综合考核,排出名次,前三名的居除退回押金外,再奖励500元,同时在街道办事处通报表扬,对于后三名的居会计扣发当年风险抵押金。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财会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监督

加强居级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居级财务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居级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居委会主任、会计是直接责任人。认真抓好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经管、审计部门的检查,使居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