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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就业再就业意见

民政局就业再就业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和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的同时,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下同)、退役士兵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工作,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1、以招商引资为主抓手,全力推进工业、旅游业、城市建设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创造就业岗位。同时,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2、鼓励和引导工业园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3、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在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4、鼓励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创业项目,特别是开发适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和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需求的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岗位。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组织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

6、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以及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等途径实现就业。

7、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关闭破产企业要利用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8、继续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通过多种协作方式组织劳务人员到市外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到市内工业园区就业。

9、拓宽青年就业渠道。实施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计划,分行业、分阶段实施“工岗快递”行动。

通过各种途径,力争在今后几年内实现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20000人和年劳务输出180000人的目标。

二、认真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

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发放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府发[20*]19号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相关部门证明,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符合条件人员也可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及担保手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的暴利项目除外)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25%)。从事其它项目的利息由本人负担。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文件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把社会保险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绩挂钩,对于小额贷款工作不积极、推动不力的金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可以减少社会保险资金的存款,逐步将社会保险资金存入小额贷款工作得力、业绩优良的金融机构。

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政府投资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增强灵活就业者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个人按养老保险正常比例补足缴费。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十二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对象”),可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上述“4*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前底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开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

(七)鼓励和引导在工业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园区企业要与市各职业学校建立联系,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就业服务。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十)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优化教育、培训资源的配置,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十一)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实施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重视和加强技能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四大工程”建设。实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养计划,面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家庭子女,每年定向招收100名,其学费、实习实验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担50%,并促进其实现就业。要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动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工作。加快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步伐。加大青年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万名农村青年免费技术培训和转移就业计划”。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从各地本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建立健全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十四)加快和完善就业服务载体建设。尽快形成市、县(市、区)有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和社区有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建设劳动力市场,并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已建立的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尚未建立的,要在20*年底以前建立起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的人员编制按已明确的规定落实,所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力争尽早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不断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六)逐步完善就业服务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

(十七)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努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不断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逐步形成覆盖省、市外的劳务供求信息网络。加强劳务输出品牌的建设,积极实施“双百工程”建设,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质量,着力扶植、培育以“县”为区域的“*潭劳务品牌”,积极实施劳务输出品牌战略,增强在国内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地要建立2-3个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基地。

(十八)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十一)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逐步规范就业登记。各地可在城区范围内,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各用工单位(企业)招收人员后30日之内在各级劳动力市场进行登记备案。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三)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失业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极少裁员的参保单位,由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可给予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4*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可按赣劳社就[20*]17号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奖励办法,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改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条件。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险目标任务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

(二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省里要求,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相应调整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要重点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解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二十八)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九)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决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各级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日期暂定到20*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