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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意见

园林局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

《*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区绿化建设规定标准

住宅区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草、花、常绿

、落叶植物,采用多种形式美化绿化住宅区的环境,住宅区的建设必

须符合下列规定的绿化指标:

(一)征地新建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

住宅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

(二)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

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

,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

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二、住宅区绿化建设审批程序

(一)凡涉及到调整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

用地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征求市园林局意见。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会审。

(三)审批绿化种植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规划局核发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以及城市绿化管理有关

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设计。市园林局在接到建设单位申

报的绿化种植设计方案后15天内完成审查及批准手续。符合规定要求

的,市园林局核发“种植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并加盖“*市园

林管理局绿化审批专用章”。

三、住宅区绿化施工管理

(一)住宅区绿化工程应实行招投标管理,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由

具备资质的绿化施工企业承担。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取得市园林

局核发的进锡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投标。

(二)绿化施工企业应向市园林局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领取

绿化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三)加强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评定绿化工

程质量等级。

四、住宅区绿化工程的验收

住宅区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

单位应报请市园林局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市园林局发放“绿化

工程验收合格证”,并加盖“*市园林管理局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

”。绿化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销售、不得

办理产权手续。

五、住宅区绿地养护管理

(一)住宅区管理机构(住宅区管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是住宅

区绿化的管理单位;在未设立管理机构的住宅区由区、街道组织力量

养护管理。

(二)建成的住宅区绿地在养护了一个生长季节后,按有关部门

制订的标准在市园林局的签证下,交付于住宅区管理机构。

(三)住宅区管理机构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后,应按规定比例

用于绿化管理。

(四)住宅区管理机构应按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公共绿地养护定额

进行绿地养护管理。

(五)住宅区绿地的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当地绿化管理部门应

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六、加强住宅区绿化管理,查处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

凡未按期完成绿化建设的,绿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擅自改变绿

化设计方案或减少绿化面积的,绿化施工队伍无资质的,擅自移(伐

)树木的,市园林局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在城市中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公共建筑等工程

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以及单位附属绿化建设项目,可参照上述规

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