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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社区矫正实施意见

民政局加强社区矫正实施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党的*大精神、“*”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建设“平安滨湖”,加快“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针对滨湖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其依法、公正、有效地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时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区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检察院、*分局、司法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总工会、团委和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分管副书记担任,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

各镇(街道)比照区级模式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工作站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必须为本单位社区矫正工作站另外选配专职人员。

村(社区)应当明确由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

1、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后,将判决书抄?送社区矫正组织。

2、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3、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对确属不宜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向有关监狱提出建议,并协?助监狱收监执行。

4、*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5、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6、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7、编制部门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适时做好保障工作。

8、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9、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对矫正对象的具体矫正行为由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组织实施,村(社区)落实。

2、镇(街道)应当对每名矫正对象建立由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民警和村(社区)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3、镇(街道)要组织社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单位工作人员等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六、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区实际,建立健全工作例会、联席会议、请示报告、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区、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衔接、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的衔接、执行、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矫正的解除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工作实施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主要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建立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二)?工作实施阶段,4月底到10月。主要工作:建立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分级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印制并下发社区矫正工作使用的文书表格;落实区、镇(街道)两级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训诫室、档案室及其办公设备;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的基础台账;落实对象衔接工作;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11月份。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