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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意见

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意见

根据县委、县政府对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于20*年在全局系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加快发展、富民强县”主题,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主线,切实改进单位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能,促进单位转变职能,达到单位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的目的,做到“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使机关效能建设更好地推动我局各项工作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为突破口,加强单位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以建立健全效能保障制度为根本,全面推动单位作风建设;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为重点,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廉洁自律教育为基础,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领导全局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与局纪检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效能建设工作。其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效能建设工作负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效能建设具体负责。

第五条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将其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明确每个岗位人员及其承担的职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上岗的,所在部门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第六条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各单位要在醒目处标明股室的设置,股室要在醒目处公开其责任、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等,并承诺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执行,一旦违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上岗时,应有标明部门名称、本人职务及姓名和贴有本人照片的岗位牌;除执行特殊任务外,执法人员应持证着装上岗。

第七条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接受的单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要做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具体责任单位并给予必的帮助。

第八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

第九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中,凡法律、法规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应自行确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

第十条实行特事特办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由专人负责到底。如在承诺到期仍难以完成审批的,由局效能办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及所在单位共同提请主管局领导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实行集中审批办理制。对各种审批项目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查整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除特殊情况经主管局批准外,所有审批办证项目应全部集中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做到一门受理、一处办结、一站式服务。为群众提供周到、便捷、高效、透明的服务。对进入窗口的项目严禁“多头”受理。建立集中统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心平台,全面规范整合建筑市场。

第十二条实行否定报备制。单位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违反法律和政策,决定不予办理的,要将决定书面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三条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活动。各单位要以创建“三型”机关为突破口,加强单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确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机制和环境。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局效能办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与单位工作人员的奖罚、晋级、晋职和工作调整挂钩,努力在单位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大力精减会议、文件。健全并严格执行办文办会制度,提倡少发文、少开会,发短文、开短会。同时,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所有检查评比活动须报主管局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实行检查和处罚通报制度。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对企业开展检查和处罚的,要将检查和处罚的结果告知主管局和县效能办。对各类企业首次轻微、危害不大的违规违章行为,限期整改,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加强效能监督。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具有调查权、协调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处理权的高效率、高权威的效能建设投诉中心,直接受理社会各界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做好投诉的调查核实、监督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聘请效能建设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成立专门督查组,由局效能办牵头,抽调有关人员,采取上门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单位执行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服务态度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暗访结果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及时发出效能建议书、效能整改书,并把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效能告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单位或局效能办应予严肃查处。1、对县委政府和主管局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3、不给好处不办事和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4、工作作风粗暴恶劣,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5、违反执法程序、违规执法的;6、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7、违反规定强行推销商品的;8、只收费不服务的或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9、上下班迟到早退;10、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办理私事的;11、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影视片、炒股等;12、工作日午餐饮酒;13、公车私驾(私用);14、工作人员参与赌博;15、会风会纪散漫;16、参与和从事有损工作人员形象的活动;17、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者,报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批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实行责任追究制。效能建设实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根据各自分工各负其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对影响效能建设、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首先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再追究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效能告诫,连续两次,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有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该工作人员的单位予以效能告诫。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应定为不称职等次,所在单位要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仍不改正的,要予以降职使用或待岗处理。

第十九条实行绩效考评制。实施两级考评,即局效能建设领导组对各单位进行考评,各单位对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局效能建设领导组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并与我局开展的政(行)风民主测评活动有机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县建设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办法》。考评结果通报全局系统,对当年各类型中被评为前三名的,由主管局给予通报表彰,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增加5%。连续三年获得前三名的单位,由主管局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单位主要领导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位对全体干部职工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被评为后3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当年目标管理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下调5%。对当年被评为最后1名的单位,责成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并予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由主要领导在全局大会上公开整改措施和方案。对连续两年被评为最后1名的单位,由局纪检组和局效能办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责任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报局党组研究决定,重新调配该单位领导班子。连续两年被评为最后1名的,宣布为“不受欢迎的单位”,建议报县委组织部批准调整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按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报县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人员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调换岗位或降职处理的,作出决定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书,并报局效能办和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