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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卫生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化和改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当前,我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管理工作逐步加强。但人口增长势头强劲,出生人口性别比随孩次上升明显增加,出生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州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劲和消极畏难情绪,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方法不动摇。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突出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首要任务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到*期末,全州人口总量控制在400万人以内;到**年,全州人口总量控制在4*万人以内,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7以内。

(三)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认真落实中组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07]83号),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除按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和工商联执委,已经当选的,按法定程序取消或罢免其资格。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部门审查和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

(四)加大利益导向力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04]21号)精神,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和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落实鄂政办发[*07]116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在入学入托、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审批、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相关部门要在普惠政策中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和优惠;启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制度,在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中,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致贫家庭给予重点救助;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照规定给予免费治疗;建立完善节育手术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和建立多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女孩不在身边的独女户老年父母,纳入并享受农村五保户供养待遇。在逐步完善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在全社会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帮互助的传统美德。

(六)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生育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生育文明建设县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创”活动,开展无政策外生育先进村(居)委会、无政策外生育先进企事业单位、无政策外生育多孩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开展以“计划生育好、子女教育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关系好、勤劳致富好”为主要内容的“五星级生育文明示范户”评比表彰活动。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到*期末,力争全州2个县市、30个乡镇(街道)、1000个村(居)达到生育文明先进单位标准,一大批计划生育家庭达到生育文明示范户标准。

三、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七)建立健全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综合协调,纪检监察、司法、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新闻媒体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曝光。认真落实孕情随访制度和干部包保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健全和落实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管理等制度,严格把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两个关口。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物行为,依法查处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遗弃、残害、拐卖女婴的犯罪活动。

(八)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财政、扶贫、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妇联等相关单位,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将其融入到扶贫帮困、项目扶持、公益性岗位、就业安排等政策性项目和幸福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救助等社会公益活动之中,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鼓励男到女家落户。

四、健全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九)逐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全局。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积极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基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房管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经商、务工、社会保障、购房、租房等手续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逐步做到管理互补、信息互通、服务互动。普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物业协助管理制度和“以房管人”工作机制。流出地要加强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属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流出地和流入地都要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主动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系,加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五、全面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十)广泛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方针,继续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严格落实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坚持定期“三查”服务,指导育龄群众及时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育龄群众及时得到安全、适宜、有效、经济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

(十一)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大力宣传和普及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认真开展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检查工作,加强婚育指导。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强化住院分娩,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婴儿死亡率。

(十二)不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积极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广泛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的咨询、防治、随访,关注男性生殖健康。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抓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力度

(十三)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人口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完善党政领导计划生育联系点制度和干部包保责任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和联席会议、工作述职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职责,建立本系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垂直负责体系,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对人口问题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四)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认真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鄂办发[*05]32号),把“一票否决”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凡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凡没有完成省下达的人口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主要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凡因违法行政或违规开展服务造成恶性事故的责任单位,凡有严重统计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单位,凡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责任单位,凡出现违法生育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综治、人事等部门通报“一票否决”情况,纪检监察、组织、综治、人事等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一票否决”措施。

(十五)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人口理论教育、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进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校、行政学校,推进青春期健康教育进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课堂;发挥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共同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环境。

(十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修订完善《*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执政为民,实行政务公开,依法维护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赔偿制度和监督机制。州、县市人口计生部门成立行政执法支(大)队,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等职能。推进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边远地区技术服务力量。

(十八)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落实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推进民主管理,实现村民自治。在城市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服务体制,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提升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与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九)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乡镇(街道)按常住人口规模比例至少配备3名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按人口数量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配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每个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不得少于3名。每个村(居)落实1名干部主抓计划生育工作,其报酬与主职干部相同;村民小组设立计划生育信息员,主要由村组干部兼任,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从县市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农村税费改革用于计划生育的转移支付以及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注重培养和提拔使用政绩突出的优秀计生干部。

(二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市、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严格按照鄂政发[*07]51号、鄂财教发[*07]125号文件要求,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到位。县市继续按农村人均1.80元标准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用于计划生育的转移支付,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经费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空转、挪用、挤占。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州直有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能,制订相应政策措施。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