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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经贸局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发[20*]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以*重要思想、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毫不动摇地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以加速提升我市经济总量,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确保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发展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由20*年的21%上升到40%以上,上交税金8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到2*家,其中入库税金1*0万元以上企业发展到25家,争取20家企业进入全省民营企业2*强;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县(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园区)建成对民间资本具有较强吸引力和集聚力的重要载体,使民营经济在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上升,在县区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成为加快富民强市和实现“两个率先”目标进程的重要力量。

二、放宽政策,积极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3.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从业人员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允许外资经营的、国有和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允许对民营资本开放。除国家限制的项目外,凡是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均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对特殊行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参与生产经营。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4.拓宽快速创业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清理并减少前置审批项目。不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相关审批或改为登记备案,或改为企业注册后审批。编制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实行前置审批。从20*年1月1日起,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制试点,同时在全市实行并联审批承诺登记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办法。在开发区设立工贸型公司的,不再核定其具体经营范围。除建筑业等特殊行业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认缴的资本金最低可降至3万元。对民营企业年度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国家促进再就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自然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简化工商年审手续,对上规模、上档次、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年检。

5.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加大动员和鼓励的力度,调动新的创业资源,掀起新的创业高潮。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在市内领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身份不变,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辞职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可视具体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偿。辞职前在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截止20*年12月31日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愿意从事民营经济的,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20*年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党政机关、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20*年1月1日前在职人员,经同意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单位可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相应的辞职金。

鼓励高校、科研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上述离职从事民营经济活动的人员,可与原单位签订“离岗留职协议”,由单位为其保留劳动关系三年。在此期间,单位按规定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留职满三年不回原单位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人事档案分别转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并获取报酬。

鼓励大中专在校生、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开业三年内免收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人事档案、人事劳动关系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就业服务机构。

鼓励下岗失业职工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民营企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6.促进民营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扶持六类民营企业:

规模型民营企业。对年纳税额超过1*万元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可认定为规模企业。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技改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年纳税额超过2*万元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工业型民营企业。凡新办企业实际投资或现有企业再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两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凡投资5*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竣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凡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业新办项目,以及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科技型民营企业。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纳入全市相关计划。在申报国家、省项目、争取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及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增加对民营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用投入。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对民营科技企业减免税收的扶持,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国内外科技人员、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自有技术成果和专利投资民营企业,科技成果和专利可作价入股,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可以不受35%的比例限制。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人力资源或其他智力成果投资入股的,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登记,最高可达注册资本金的20%。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不论企业所有制,市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和获得部级新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其技改贷款贴息扶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外向型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各种扶持、鼓励基金均向民营企业开放。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走出国门建厂设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等,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结汇售汇、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等方面,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确定一批出口创汇重点企业,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给予积极扶持。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市外经贸部门要积极为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对引进外资达1*万美元(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市政府给予重点扶持。

农业产业化企业。整合并集中使用涉农扶持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基地的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支持大宗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民营企业营造公益林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生态补偿政策;营造商品林的,可按规定享受造林补助费,可获得林业贴息贷款等扶持。森林、林地、耕地和水面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作价入股、租赁、继承。

现代服务业企业。加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学校、医院、外贸公司、旅行社、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现代物流业、软件业、信息咨询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等新兴行业。

四、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多形式聚集社会资金

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年到2*7年,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各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贴息或补贴,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奖励出口创汇多、上缴税金数额大的民营企业。

8.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县(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来源实行政府资助、民间参与、企业出资的多元化筹集方式,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担保机构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企业开展互助担保,开展商业担保业务。尽快建立我市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9号)有关规定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增加中长期贷款比例,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将民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对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50%、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金融部门要重点支持。允许民营企业用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客户经理制度,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10.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促进民间投资,推动民营企业的产业集聚。从20*年1月1日起,取消开发区和园区行政审批中的一切行政性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外来投资者来我市独资兴办或控股联办民营企业,凡进入开发区和园区的,均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到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企业所在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无论上述人员户口迁来与否,其子女入托、入学,与我市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11.统筹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用地。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可直接租赁集体土地。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依法实行土地划拨供地。加强土地经营,增加收入,补贴工业用地征用费用,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12.积极提供人事劳动服务。对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的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及就业等,按中共**市委《关于加强人才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发[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参加评选先进等,与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劳动服务。

13.简化出入境手续。积极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入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出国考察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民营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4.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个体业主的比例,为其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个体工商户、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其优秀事迹。

15.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各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征订本系统、本部门及与本部门相关的报刊。各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严禁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民营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规定给民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举报制度,凡被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举报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在一周内给予反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16.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逃税、走私贩私、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环境。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企业有权拒交目录外的其它收费,并在民营企业中推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推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等制度。凡违法违规收费的,要追究收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领导和服务,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力度

17.加强领导和服务。成立“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民营经济工作;设立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真正摆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各职能部门、群众团体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18.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维权中心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作用,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个私协会和各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发挥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民营经济维权服务中心这一载体,积极维护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19.加强民营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家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之路。引导民营企业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教育活动,创造健康向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富有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提高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按照省委组织部的布置和有关规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加入党组织。

20.建立政策落实督查和工作质量评议制度。建立全面、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统计制度。从20*年开始,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评议制度,由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贯彻省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汇集下发。市委、市政府将就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