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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经贸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禁“三乱”现象,规范执法行为

1、清理收费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收费必须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非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由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经保办)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一年一清理,一年一公布。将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告。对目录中没有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当事人有权拒缴。

2、规范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属新建项目审批环节发生的收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结;属常年规费,对达到一定规模(工业企业年产值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收费部门报年度收费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交费;属检验、检测类行政服务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企业收到缴款通知单后直接到指定银行账户缴款,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3、规范行政执法授权。编办、法制办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执法主体和资格进清理,除法律、法规授权外,其行政管理职能收归主管行政部门行使;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要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市场化运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服务,不得到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报酬,参与分成。

4、严禁违规行为。禁止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达标、联谊、吸纳会员等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借发证、发照之机搭车强制收费;禁止随意用查封账户、冻结资产等手段,强制收取有关规费;禁止到企业直接收费;禁止向所服务的企业吃、拿、卡、要,接受企业提供的娱乐消费。

5、开辟绿色能道。对以市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为起点的运输车辆,交警、公路、运管部门只纠违章、不滞留、不罚款。

6、实行检查备案制。除涉及安全生产、专门案件、突发事件等情况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例行执法检查,必须于12月10日前将下午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市经保办备案。实施例行检查前,须向企业送达由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检查通知书》,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市经保办备案。

*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零检查”。市直、金安区直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开发区同意。

7、强化教育,慎重处罚。企业发生违规时,有关部门要加强教育,帮助整改。确需处罚的按低限执行,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违规行为重复处罚。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处罚情况须逐项报市经保办备案。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

8、坚持市领导联系市属企业制度。市领导每年到所联系企业调研、现场办公不少于两次。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帮助处理。要把联系企业作为工作的要务来抓,并作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市经保办及时编发市领导联系企业情况的简报。

9、集中审批,限时办结。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许可和其它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市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窗口受理的办件,确需单位负责人审批的,单位负责人须到窗口现场办公。能当时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结;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需上报审批的,一律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报出。

10、建立重大项目联审帮办制。对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内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各类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市“568”计划的重点项目和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市审批办证中心统一受理、部门承办制度。承办过程中,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

11、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企业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牵头实行并办理,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优化供电、供水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供电、供水工程施工队伍和设备;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接到电力、供水工程完工报告后3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存在的问题,在7日内帮助其改进和完成复检;完成验收或复检后,3个工作日内能电、能水。不得收取线(管)路损耗费,不得强制求企业预缴费,不得收取延伸服务费,一律按表量据实收费。

13、优化消防、气象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消防、气象工程施工队伍和设备。消防、气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进行事前指导、服务。日常的设备检查、维护,只服务不收费,或只收少量的劳务费。

14、优化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应认真准备、积极参加银企项目对接活动,注重实际效果;银行负责人每季度深入企业调研不少于两次,主动寻找服务项目,并将调研情况及时向市经保办能报;市政府根据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业绩情况及审贷时效给予相应奖励。

中小企业在贷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评估,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年属的评估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只收工本费和劳务费。

15、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诚信经营、按章纳税、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作为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关部门在对进行检查前,应征求市经保办的意见。对连续两年发现有不符重点挂牌保护要求的,退出重点保护范围。

16、*开发区规划、建设等部门和所有垂直分支机构,其主管部门应充分授权委托开发区有关机构直接发放证照,减少审批环节,真正实现“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

三、建立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17、强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监管。成立“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办公室”,赋予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方面的监察、督办、处置建议和综合协调等职能。市经保办投诉热线,对外公布号码,24小时值班;牵头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例会,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定期能报召开经济发展环境情况。

18、建立优化投资环境责任追究制。被投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实行待岗,待岗时间为2个月至1年不等,待岗期间只领取生活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部门1年内有2人以上被责令待岗或处分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能报批评。整改不力、屡错不改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调离实职岗位,建议其主管机关处理。

19、加强舆论监督。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各地各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跟踪报道,督促整改。

20、实行优化投资环境形象评议制。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创建“三型机关(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和完善创建长效机制。每年组织“发展环境万人评”和其它单项评议活动,根据评议结果,分别予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