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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意见

民政局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发〔*〕38号、皖政〔*〕59号和劳社〔*〕66号、宿政发〔*〕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1、我县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用人单位)与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转制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自皖政〔*〕59号文件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劳社〔*〕66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的未参保人员,在办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照劳社〔*〕66号文件第9条规定办理。

6、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人要求参保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字认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机关、事业单位*年以后招用的不在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缴纳过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愿望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接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原在企业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暂未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军人可持本人的毕业证或退伍证、身份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9、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流动时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农民工在务工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转入我县后,本人愿意接续且按规定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周年及其以上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侍遇;本人不愿接续或缴费不满15周年的,待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0、企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

11、个体参保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可自愿在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的范围内选择确定缴费基数,但3年内缴费基数须达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12、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缴费的,标准可参照第11条执行。

13、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在*年6月30日前申报、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不收取滞纳金;*年7月1日后参保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并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之日起(*1月)按日收取2‰滞纳金。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统一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凡*年1月1日前工作的,从*年1月1日起补缴;*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从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企业参保后,对企业原已退休的职工从正式参保、足额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养老金;参保以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仍由企业负责。职工参保后退休病故的,其遗属补助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参保前职工已经病故的,其遗属补助由原企业发放。

14、已参保且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整体缴费的企业,缴费人员未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已经中断缴费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由单位与缴费人员签订协议,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参保职工本人代所在单位履行全部缴费义务,待所在单位有经济能力或清算资产时,优先偿还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给参保职工。

15、各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其它中断缴费人员,应当在中断缴费后6个月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凡*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费的,应在*年6月30日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欠费的滞纳金暂不收取。逾期未接续缴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接续或恢复参保后的缴费基数,在过渡期内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16、各类参保企业、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当年底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跨年度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17、对未参保或长期中断参保缴费的企业,但在我县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制度前,职工个人在退休时已履行了部分缴费义务,且能提供原始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的,从*年元月起补缴;缴费基数为全省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的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从足额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18、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周年的,原则上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其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的,允许其在5年范围内延续缴费,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允许延续缴费的规定仅限于*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

19、皖政〔*〕59号文件实施以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59号文件实施以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的,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

20、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到县职业介绍中心办理职工档案托管、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继续缴费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

21、对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激励机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周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个人帐户的多少等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多缴多得。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22、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职工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月积数法计息。未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6月底前,按上年12月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对已经重复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留原有帐户,重复建立的个人帐户应撤销。

23、从*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不调整。

24、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满15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后,自动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自动终止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25、对不按规定连续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从我县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或从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始,对其间断缴费时间按月合并计算,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的终止年度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四、关于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长效机制

26、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法院、审计、人事、公安、安监、建设、工业委、国土资源、广电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按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加强信息沟通,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7、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企业经营者和个体户雇主要按《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必要内容。参保企业要将参保缴费情况至少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每名职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欠缴时间、欠缴金额等。对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评优评先;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享受各种荣誉和奖励。

28、建立与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稽核实绩相挂钩的奖励制度。对于企业历年欠费和当年度三个月内没有征收上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到位的,县政府将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规定以实际征收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同时,对各单位工作实绩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9、本意见在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本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