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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教育局治理乱收费指导意见

市委教育局治理乱收费指导意见

2009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推进教育协调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建设教育强市、和谐*做出贡献。

一、2009年的工作目标

以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为抓手,扎实开展教育系统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逐步建立教育、预防、惩处的治理教育乱收费体系,使全市教育乱收费投诉比上年下降50%,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达到70%的目标。

二、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

为落实上述目标,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上下沟通、部门衔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县(市、区)教育局局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本县(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宣传国家和上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政策规定。

3、召集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通报工作。

4、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责任,与镇中心小学、直属学校签订规范教育收费责任书。

5、查处学校的违规收费行为,查处源于教育内部的各种乱收费,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6、查处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和截留、挪用学杂费的行为。

7、组织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工作。

(二)纪检组长的职责

1、检查、监督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2、协助局长开展和组织协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3、查处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违反教育收费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

4、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组织开展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

5、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遵守教育收费规定的教育。

(三)镇(乡)中心小学校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做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计划。

2、宣传国家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

3、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检查督促所属学校按规定收费、亮证收费、透明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4、与所属小学校长签订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书。

5、认真贯彻执行《*市中小学办学及收费行为十项严格禁止》和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

6、及时发现和查处管辖学校或教师的乱收费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四)学校校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收费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2、宣传上级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政策规定,教育全体教师自觉遵守教育收费规定。

3、与本校教师签订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书。

4、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

5、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6、认真贯彻执行《*市中小学办学及收费行为十项严格禁止》和有关规定,严肃教育收费纪律,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7、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学校违纪违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

根据《广东省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考核指标体系》和《*市中小学办学及收费行为十项严格禁止》等规定,严禁以下教育乱收费行为:

1、中小学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允许有关部门在校内设点办理与学校收费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费。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各种收费补习班、辅导班、特长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

4、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学生教材目录以外的参考资料、教辅资料、报刊、读物。

5、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生活用品。

6、强制城镇以外中小学生统一购买校服的。

7、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

8、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9、违反规定招收“借读生”、“择校生”,或者违反规定向“借读生”、“择校生”收费的。

10、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违反规定收取转学费用的。

11、以“赞助”、“集资”等名义向学生收费的。

12、统筹、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教育收费资金的。

13、在学生代收代管费中开支规定范围外的费用,侵占学生利益的。

14、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单位、人员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15、向享受“两免一补”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杂费和预收课本费,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16、向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的。

17、以学生或家长代表名义向学生收取教育收费规定以外各种收费的。

四、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对各级责任人有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案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一)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政策规定,致使所在学校发生乱收费行为并经查实,与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有直接责任的,免去校长、副校长职务。教育乱收费行为与校长没有直接责任,但学校一年内群众举报经查实1宗的,校长不能评先评优,并给校长行政记过处分。查实2宗以上(含2宗)的,校长调离该校,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镇(乡)中心小学校长是所属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第一责任人。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政策规定,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乱收费行为。镇(乡)一年内发生并查实2宗以上乱收费行为的,免去中心小学校长职务。一年内发生一起,但连续两年发生乱收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中心小学校长行政记过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除校长以外其他人员和教师调离原校、行政记过等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1、私自在外租赁房屋、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

2、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以及其它业余时间在家中组织学生集中进行有偿家教;

3、与合伙人在外租用场地举办补习班、辅导班等各类收费班;

4、除由学校派遣到民办学校支教的人员以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学团体中兼职、兼课;

5、组织本校或外校教师举办各类补课班、实验班、特长班向学生收取费用或进行有偿家教;

6、利用工作之便为社会办学机构或退休教师及其他教师介绍收费补习班、有偿家教生源、向学生推销辅导材料等并从中获利。

(四)县(市、区)教育局纪检组长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不作为,对群众举报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查处力度不够,致使教育乱收费行为频繁发生的。一年内群众举报辖区内教育乱收费未能查实而由市教育局纪检组或市纠风办查实2宗以上(含2宗)的,给予县(市、区)教育局纪检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市通报。

(五)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负总责。对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不到位,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不按有关规定从快从严从重处理,致使教育乱收费行为频繁发生的。一年内群众举报经查实2宗的,教育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查实3宗以上(含3宗)的,给予县(市、区)教育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并在全市通报。

(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国有民办)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实施乱收费的,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七)实施中小学收费的业务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教育乱收费行为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