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政府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

政府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4号)精神,现就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公平竞争与规范经营相结合、营造环境与科学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优化环境,加强服务,全面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使之成为我省科技创新、出口创汇、资本扩张的重要生力军。到2010年,全省超百亿元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10家,超亿元的800家以上,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继续在全国保持前列。

二、鼓励各类机构和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创办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期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可保留学籍3年。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按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可以冠省名。

三、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入新市场领域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民营科技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具备资质的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四、规划建设好民营科技园

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通过整合提高,发展成为民营科技园。民营科技园要通过推进公共资源共享,提高企业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以中小民营科技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重点支持省级民营科技园,促进民营科技园成为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特色产业集群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区,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山区和东西两翼14个市要用好省财政3000万元专项资金,加快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园的发展。

五、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6号)。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生产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国家规定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自办或合办技术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省支持在年产值超亿元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中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参加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竞标。省要再选择一批主要由民营科技企业承担、能够做大做强的科技产业化项目,纳入科技计划予以重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支持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以专业镇、民营科技园为依托,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推广先进标准和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开放式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体系,推动民营科技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有选择地在IC设计、生物技术、现代制造业、软件产业、生物医药研究等战略性领域或重点行业建立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构建为民营科技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平台。

省财政从*年起5年内,在原来基础上每年再增加安排的5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科技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省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级政府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八、完善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民营科技企业、外资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综合或专业孵化器,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各类孵化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类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中介等机构,要把培育和服务民营科技企业作为重要职能。

九、推动风险投资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初级阶段,属于核心技术开发,具有产业化背景的项目或企业,可优先列入政府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十、加快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担保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担保机构对负连带责任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生的担保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一、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联合给予资助。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一批省民营科技园、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示范试点,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十二、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各地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创新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十四、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