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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意见

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努力搭建农村特困居民(主要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镇街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一)政府负责。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研究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全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确定本区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组织、协调本区内各部门加强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合作、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二)民政主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政策,提出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负责协调有关农村居民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市、区、镇(街道)三级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负责统计汇总各项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数据,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汇报、通报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三)部门尽责。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民政、卫生、教育、建设、房管、司法、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

(四)镇街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负责对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复核;提供咨询服务;办理社会救助手续,发放社会救助款物;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社会救助款物的违法行为;负责本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居、村委会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接受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复核。

(五)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大力倡导和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互助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不断探索新路子,完善各种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或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三、建立和完善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下同)标准由市统一制定,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年1月1日各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本区城乡低保标准差额的20—30%,用三年时间把农村居民低保标准逐步统一到本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再逐步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低保标准。

(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年1月1日起统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年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现行五保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禅城、南海、顺德区维持原标准不变。以后逐步统一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全市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

(三)建立完善农村特困居民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农村特困居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并在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全部减免书杂费、住宿费;在高中(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各区根据本地实际全部或部分减免学杂费、住宿费;在高等学校、市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各区根据本地实际向其发放助学补助金。

(四)建立完善农村居民住房救助制度。全市用3年左右时间,对农村特困居民现居住的残、危土坯房、泥砖混合结构房,采取分期分批“加固改造”或“整体搬迁”等形式,逐步改善农村特困居民的居住条件。

(五)建立完善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多渠道筹集农村基本医疗救助金,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特困居民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出资的费用,为农村特困居民提供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为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仍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提供医疗费用救助。

(六)完善农村居民法律援助制度。适当放宽农村特困居民的法律援助标准,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全部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关系农村特困群众生产生活但又不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列举事项之列的都给予援助。

(七)完善农村居民临时救济制度。对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或有一定收入,但因病、因残、因灾等突发原因,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及其它特殊政策待遇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实行临时救济。

四、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各项制度落实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和监督,精心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各级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团结协作,认真抓好工作的落实。

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纳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原属集体经济解决的继续由集体经济解决,集体经济无法解决的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解决。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经费要列入当年区、镇(街道)财政预算,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鼓励社会各界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各项农村居民社会救助金由区、镇(街道)两级专项管理、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定期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