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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意见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4号)精神和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为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经研究,现就实施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创新建管机制,整合供水资源,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提升农村饮用水供应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居民长期喝上安全卫生水。

(二)工作原则。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先急后缓、普遍受益,城乡统筹、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按照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期间,我市要全面解决210万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其中:20*年16万人,20*年20万人,20*年70万人,2009年60万人,2010年44万人。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创建村和血吸虫疫区优先纳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计划,使其在全市农村率先实现饮用水安全目标。安全饮用水标准:水质指标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水量达到60L/人·日;方便程度指标达到至取水点的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

二、创新建管机制,探索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有效模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加快供水企业改制,创新供水管理模式,探索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促进该工程加快实施。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各方力量可采取合资合作、产权转让、委托经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投资和经营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资本进入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投资供水设施(村级除外)的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3.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4.有相关运营管理的业绩;

5.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推进供水企业改制。各有关区应当根据实际,对现有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进行企业改制,保障供水企业长期良性运行,推进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供水企业改制方案可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以区域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原则,搞好城乡统筹,促进农村饮用水区域化、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区供水厂的规模效应,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对农村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取和水质检测等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各有关区可结合各自实际,以改制后的区级供水公司为依托,整合现有及新建的街(乡、镇、场)供水厂、供水管网等资产,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区域性供水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

各街(乡、镇、场)根据需要可设立供水站,负责所在区域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维护管理、水费收取等工作。

村级及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应因地制宜,逐步实行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

1.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管理模式。政府投资新建的村级或分散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负责。

2.个人投资经营管理模式。村级饮用水安全工程可由村级集体通过招投标确定个人投资建设,并由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管理、维护和收费由投资者负责,经营权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

3.租赁承包经营管理模式。村级集体可通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择优方式,将新建或经集体改造完成后的村级饮用水工程的经营权出租,由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独立经营,经营权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加强监督管理,维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正常秩序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监测,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质量可靠、产权明晰、运行规范、收费合理、水质达标。

(一)工程验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单项工程验收由水务部门组织。

(二)国有资产管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中,政府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或补偿供水政策性亏损。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置。

(三)实行特许经营。对从事供水经营的企业,按照《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由区水务部门与其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供水项目的特许经营,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务部门管理和具体实施。

(四)用水价格管理。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各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遵循国家供水价格政策和“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辖区内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区域集中供水实行“同网同价”,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在供水方与用水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实行趸售水价。村级或分散供水工程,应当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控制最高水价。对“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的用水户,水费可由民政部门核定后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切实让群众用得起安全卫生水。

(五)计量收费管理。农村饮用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集中供水的,各村应安装总水表,并按户安装户水表,由专人负责计量和管理。采用分散供水进户的,也应按户安装户水表。供用水应实行合同管理,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行基本水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各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六)加强水质管理。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强化地下水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防止无序开采地下水。要建立农村饮用水监测网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及农民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行业管理,建立供水水质检测体系,加强水质督查,定期供水水质公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各供水企业要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及时掌握供水安全状况,发现饮用水不安全因素,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落实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

(一)采用合资合作、产权转让等形式运作的供水项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按项目转让价优惠5%。

(二)采用BOT、TOT等形式运作的供水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协议成交额给予适当补助。

(三)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实施管网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或3年期部分贷款贴息。

(四)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筹措资金先期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给予3年期的贷款贴息。

(五)对集中供水管网难以辐射到的偏远地区,由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水塘、高位水池、集水井和雨水利用设施等小型饮水工程,市财政在“*”期间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六)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用地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有关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的顺利实施。水务部门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营、维护、服务体系及相关产品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疫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用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务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在“*”期间要减免各种税收;建设部门要结合“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农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供电部门要保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要求,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安全饮用水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考核街(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大力宣传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切实将这项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