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留学人员生育意见

留学人员生育意见

一、关于"留学人员"的含义。"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以公派或自费方式,到境外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并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免予处理。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区、县人口计生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情况属实者,出具《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免予处理证明》。申请者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护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4、户口簿、身份证;

5、结婚证。

三、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并申请照顾生育的留学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证明;

4、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5、结婚证。

四、申请免予处理或照顾生育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还需附中文翻译件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译文相符的公证件。

五、本《〈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自2002年4月26日起执行。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行为,符合《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第二条不予处理条件、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的,不再征收;已征收完毕的,不予退还;已做出征收决定,并征收了部分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的,对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