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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建设意见

农村水电建设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农村水电事业蓬勃发展,不仅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大推动力,而且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农村水电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无序开发和影响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对此,我部从2003年开始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拉网式的全面清查和整治。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在管理上仍存在职责不清、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无证从业等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的指示,建立科学有序的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河流健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是河流水能开发利用的依据。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水法》要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在流域综合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或修编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维护河流健康。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分分级审批权限,根据不同阶段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严格进行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要求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核准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准前严格进行技术审查。

农村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一律不得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符合防洪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意见、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是农村水电项目核准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办理的许可手续。

已经审查或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水电站大坝及溢洪设施、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查审批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为制止边设计、边施工,杜绝无序开发,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农村水电项目,不得申报审批或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度

为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立和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度。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

项目法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意见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5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预审手续。

四、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要求,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经审定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对已建、在建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已建成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对于2002年5月1日前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2002年5月1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经论证发现对水环境、上下游用水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由业主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偿。

2、在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限期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经论证发现对生态环境、上下游用水产生重大影响的,由项目法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不利影响;经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3、拟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一律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经论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取水许可申请,不得开工建设。

五、坚持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是江河开发治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

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顿或拆除。

六、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施工,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生态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非季节性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河段断流的,要按维护河流健康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包括合理的运行调度方案)予以解决。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批复的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方案、防汛度汛预案等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七、认真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蓄水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初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使用证,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后,电站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未取得验收使用证和取水许可证的农村水电建设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限制其蓄水或令其空库运行,并与电网企业协商,不允其上网。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预防为主,严格安全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农村水电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的安全监管。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上,提前提出年度度汛预案并报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险情,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九、加强建设市场监管

要依法贯彻和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勘察、设计、环评、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招标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禁止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

要依法规范农村水电设备市场准入。对有设备制假、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终止其在农村水电设备市场的任何供货行为,将其清出市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处罚。

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鼓励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质量标准的设备及产品,全面提高农村水电行业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农村水电市场监管体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的指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机构,明确职能,充实骨干,提高管理水平,开创农村水电管理工作的新局面。